近日,有湖南平江县在职教师反映,3月上旬开始,平江县全县开展"大爱平江"扶贫助困慈善基金会捐款活动。原本系自愿性质的捐款,到了教育系统内,却变成了强制性。所有在职教师,均需要缴纳最低500元的捐款。对此,平江县教体局回应,已发放相关宣传材料,"吃财政饭的都要捐"。(3月13日新京报) 人民日报曾经刊登评论文章《倾听那些"沉没的声音"》,文中有这样的话:发出声音,是主张利益的基础。由此理解,教师反映地方教育部门"强捐",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难以理解的是,发出"吃财政饭的都要捐"的惊人言论,把自愿捐助变成"强捐"的做法,到底是在替教师主张权益,还是在损害教师的权益? 这种做法经不住考问: 其一,教体局和基金会性质不同,不存在隶属关系,两者的关系很容易厘清。教体局属于政府部门,专司教育事业,由各级人民政府管理;基金会是按《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依法成立的属于民政部门管理的非营利性法人。 其二,教体局必须按照法律特别是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履行组织、领导、发展和监管教育事业的职责。基金会必须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以及《慈善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合法的募捐活动和依法管理由募捐方式获得的资金。 其三,《慈善法》规定,基金会的募捐行为必须遵守法律,且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政府部门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任务,则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 我们有理由说,地方教体局承担一些捐款的宣传工作,并不违法,本身也是善举。但是倘若忘了依法履行本职工作,越过法律所规定的权力边界,堂而皇之地规定捐款数目,强行要求教师捐款,显然是滥用权力。这种做法,既违反了教育法所规定的"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也触犯了《慈善法》所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捐赠任务"的条款。对于这样无法无理的要求,广大教师究竟该怎样"积极响应号召,踊跃参与"? 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党和政府反复强调依法治教和依法办学对于发展教育职业的重要性。令人不解的是,近年来,教育界屡屡出现"强制教师捐款"的事件。有的按照教师职称级别规定具体数目;有的集体平摊任务;有的直接从教师工资中扣,还张榜公布。 而且,捐款名目繁多,比如抗震救灾捐、资助办学捐、慈善一日捐、天天慈善一元捐、扶贫济困捐、救助贫困生爱心捐,等等。搞得教师左右为难:不捐吧,这是上级的要求;捐吧,收入低的教师吃不消,收入高的教师也深感不适。毕竟,任何捐款都应该自愿,而"强捐"则有被绑架的感觉。偶尔有教师站出来依法拒绝强捐,则很快会被扣上"道德有问题"的"大帽子"。 有关部门应该明白,工资收入是教师的合法收入,是教师合法权益中十分重要的一项内容,上级管理部门理应依法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凭啥动辄强迫教师捐款? 笔者反复读过《倾听那些"沉没的声音"》一文。文章里有这样的话:有些声音被淹没在强大的声场之中,难以浮出水面;也有些声音只是"说也白说",意愿虽表达,问题未解决。今天看到"平均收入2000元最低要捐500元"的新闻,最想说的是,有些地方教育部门滥用权力,强迫教师捐款的现象一直在发生,到底何时能休?不休则由谁来负责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