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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背后的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研究


  摘 要:互聯网时代的到来,使得人们的生活方式变得更加便捷,传统隐私权逐步从现实空间向虚拟空间延伸,由于网络环境的特殊性,互联网背后的隐私权与传统隐私权不论是在内容、还是性质上都发生了极大的改变。在实际生活中,侵犯网络隐私权的形式多种多样,且各具特点。因此,我们必须重视互联网背后的隐私权,立足法律法规,加大保护力度。这对构建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完整机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互联网;隐私权;法律保护
  21世纪是互联网的时代,网络正以"病毒式"的速度蔓延到各个领域,网络信息充斥着我们的生活,改变着我们的生活。网络在为我们带来诸多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网络诈骗、人肉搜索、信息泄露等违法犯罪行为。如何避免公民网络隐私权被侵犯,如何保护公民的基本人权,这些问题目前在法律研究方面尚存在缺陷。就现状来讲,我国在隐私权保护上的法律制度、社会环境等方面都属于弱项,加之网络自身传播迅速、开放性强、隐蔽性高等特点,使得隐私权侵权案件的处理困难重重。笔者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借鉴国际隐私权保护的相关案例经验,从完善法律体系、强化网络监管等方面对如何完善我国"互联网+"下隐私权保护的问题进行了探讨,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机制。
  一、构建完善的法律制度,明确隐私权法律地位
  在互联网的背景下,从根本上明确隐私权的法律地位显得尤为重要。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只有将隐私权保护提升到法律的层次,才能突显出隐私权的重要性,才能及时、有效地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在宪法层面对隐私权的保护指的是利用宪法解释、修改的方法明确宪法对传统隐私权、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根据目前的宪法,针对隐私权的保护,我们也仅是通过宪法所规定的其他人格权推知的,依据并不充分,同时针对新兴的互联网背后的网络隐私权也并未涉及。所以,为加大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力度,最根本的方式就是通过宪法的形式将网络隐私权这一基本人权地位确立下来。全国人大(2017年3月5日)通过的《民法总则》第110条,以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的形式对隐私权进行了保护,且规定了个人信息的保护内容。细化了《侵权责任法》中关于隐私权保护的相关规定,如侵权手段的界定,侵权责任的划分等。《民法总则》的这一修订,体现了我国正逐渐重视对隐私权的保护。不过,笔者认为,这一规定远不足以付诸实践,我国立法机关仍需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期在最大程度上防止公民的隐私权,尤其是网络隐私权受到侵害。
  除此之外,还要制定、完善如《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专项保护法,特别是关于互联网中的个人隐私权的专项保护。在法律中应对当事人的知情权、同意权等所享有的信息权利加以明确,同时应细化对于个人信息其他主体应承担什么样的保护义务,严禁滥用个人信息。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提升到法制高度,这是实现法治社会的客观要求。
  二、加强网络监管力度,防止违法行为侵害
  (1)设立统一的网络监管机构。当前,在网络隐私权保护方面,我国明显存在混乱分散的现象,如监管、执法部门各自为政等,这不仅会大大浪费行政资源,而且还会加大管理难度。为此应当建立统一的网络监管机构,实现执法统一,也可建立网络隐私监管部门,规范管理秩序,明确各部门职责。以此来提高监管水平。
  (2)强化网络实时监管。重复监督、监管漏项是现阶段行政监督的主要问题,为此,需进一步强化体制内监督能力,建立并健全信息披露监管机制,有效管理网络信息,建立完善的实时监管机制,规范行业准入行为,在整个监管过程中,实施常态化巡查监督,做到全方位、全面化、无死角,此外,还要充分发挥公众的监督权利,扩大监督举报途径,形成统一、完整的监管合力。
  (3)设置责任追究机制。为全面落实监管效果,针对恶意传播、泄露他人个人信息,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公民保有法律追究权利,但只有通过责任追究机制的设置,公民才能真正行使该权利,审判机关才能做到责任到人、违法必究,法律的权威性才能彰显。
  三、创新司法保护,维护公民合法权利
  1.创新诉讼制度
  《民法总则》第110条明确了隐私权的法律地位,使隐私权的可诉性成为可能,当然,这一可诉性在具体细则方面仍有欠缺,以管辖权为例,网络远程访问具有跨越地域限制的特性,网友通过计算机网络平台,可将信息传播到全国,甚至全世界,这样很难认定加害行为的实施地与损害结果地,更无法准确确定侵权行为地,在行使管辖权方面将加大法院的工作难度。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可按照上级指定管辖的原则,第一时间确定管辖法院,从而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此外,还可创新责任承担模式,如在网络平台公开发布信息,最大程度上降低负面影响。
  网络隐私权侵权案件往往波及范围大,牵扯众多受害者,为更好地维护公众利益,保护公民合法权利,需结合我国司法现状,制定合法合理的公益诉讼制度,增强对受害人的法律援助,加强受害者的维权意识。此外,司法部门还应紧跟时代步伐,及时更新、修订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更好地为民服务。
  2.建立指导性案例制度
  尽管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但典型案例的指导意义在我国已初步显露了出来,所以笔者认为,建立必要的指导性案例制度是历史发展的必然。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隐私权侵权案件越来越多,以往多以侵犯名誉权来认定此类案例,但随着《民法总则》第110条明确了隐私权的法律地位之后,此类案件认定标准在网络隐私权司法审判中已失去指导意义。因此,法院可以选取一些经典的、有参考价值的案例用于指导网络侵权司法审判,并达到补充法律条文空缺的目的。通过指导性案例制度的建立,可进一步推进司法方面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四、公民提高法律意识,自主创建良好法律环境
  法律的执行与法律环境息息相关,隐私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做好网络隐私权保护工作对公民自身意义重大。为此,公民应提高法律意识,树立防范意识与维权意识。针对海量的网络信息,多重诱惑,特别是各种推销信息、红包等,公民应具备基本识别、判断能力,不要被利益蒙蔽了双眼。同时,任何公民都要约束自己的行为,坚决抵制各种散布、泄露个人信息的行为,不给违法、侵权者可乘之机。最后,我们应学会尊重他人隐私,提高法律意识,维护法律环境,共同创建一个法治社会。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公民人权意识的不断提高,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全面构建网络隐私权保护机制、完善相关立法已成为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只有明确网络隐私权的法律地位,找出网络隐私权保护的问题所在,通过法律途径制止侵权行为,才能创建良好的法律环境,才能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李晓辉.作为民事权利的个人信息权保护探究——《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解析[J].社会治理.20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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