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长期以来,人民群众在办理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证券账户等财产继承的过程中,存在着财产数额虽小但继承公证手续繁琐的情况。为进一步方便群众及时取出被继承人存留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财产,真正落实减证便民的要求,中国公证协会制定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地方公证协会结合本地实践也分别出台了小额遗产的配套规定。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程序虽简便亦不可忽视风险,故有必要深入分析该办证程序的实践问题。本文以广东省小额继承公证为例,对其中的若干问题进行思考,以助力于完善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实践操作。 关键词:小额遗产;继承公证;实践操作;风险防范 广东省公证协会于2015年10月23日通过了《关于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办证意见》(以下简称《广东省办证意见》),随后,中国公证协会于2016年2月2日通过了《关于办理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中公协指导意见》),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省公证协会又于2017年3月17日对原来的《广东省办证意见》进行了修订,帮助继承人更加方便快捷地取得小额遗产,进一步提高了公证服务群众的效率。 对比中国公证协会和广东省公证协会的规定,不难发现,中国公证协会的《中公协指导意见》是考虑到全国各地公证机构的地区差异性,比如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的可支配收入等因素,是从更为宏观的角度来制定《中公协指导意见》。而省公证协会的《广东省办证意见》则规定得更为具体,更具操作性,对小额遗产的最高限额、提交的材料清单、申请人资格、公证员执业责任等方面作出相应的要求,但仍然有必要进行深入思考,从而不断完善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实践操作。 一、小额遗产的范围和最高限额 根据《广东省办证意见》第二条:"本意见所指的小额遗产范围为被继承人名下的存款、养老金、公积金、基金、证券账户内的资产、职业(企业)年金等财产……"的规定,小额遗产的范围局限于为动产,但股权、未上市公司的证券基金等不能适用小额遗产继承程序,均需通过法定继承程序进行办理。 《广东省办证意见》根据省内各地域经济发展水平有别,将小额遗产的最高限额定为人民币三万元和五万元。并且,这人民币三万元或者五万元是对于票面金额而言,而不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后的实际遗产为限。以被继承人名下有八万元定期存款为例,将该八万元与配偶共同分割后,剩下四万元,即被继承人的遗产为四万元,不超过最高限额自不待言。但基于风险防范,还是建议以遗产票面价值为标准,不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后的实际遗产为限。票面金额五万元的定期存款的继承领取各地的金融机构规定不一,多数是要以法定继承程序来办理,理由是存款加利息已超过五万元的限额规定。 二、申请人的资格和顺位 关于申请人的资格,《广东省办证意见》仅在第三条作出规定,即申请人为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而未对申请人的顺位作出规定。然而,为了减少风险,笔者认为应该弹性地操作顺位规则。也即是,首先如果被继承人的配偶健在且行动方便,则由被继承人的配偶前来申请继承小额遗产,其次,如果配偶健在但行动不便时,可由配偶出具委托及疾病证明,由子女代为申请。最后,当然如果配偶去世,被继承人的父母或子女皆具有平等的申请继承小额遗产的权利。毕竟由配偶继承相对于子女继承发生风险的可能性小,多个子女之间一般容易基于遗产的继承而发生争议,如果由被继承人的配偶继承,则子女之间一般就不存在意见。 三、申请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以往继承公证中最棘手的问题在于提交亲属关系证明,其目的是证实被继承人的所有法定继承人的身份。[1]而对于小额遗产继承公证而言,《广东省办证意见》放宽了亲属关系的举证标准,要求提供申请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基于以往继承案件的办证经验。具体为:其一,提供居民户口簿或户籍档案;其二,如果户籍登记簿体现不出申请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则提供由被继承人单位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其三,提供对亲属关系认定的法院裁判文书;其四,提供收养凭证、由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证明后由派出所加注意见盖印章的亲属关系或事实婚姻证明等等。 四、不适用小额遗产继承的情况 《广东省办证意见》第十条对不适用小额遗产继承的情形明确作出规定,其中继承关系较为复杂的情形不适用小额遗产继承这种情形则由公证员自由裁量。然而,有些公证机构或是公证员会认为对于继承关系中存在着代位继承或是转继承的属于继承关系复杂的情况,就不予以受理。实践表明,代位继承或转继承虽然涉及的人数较多,但由于本身财产不大,分发到每个人的份额其实很少,执业风险也低,所以笔者认为代位继承和转继承不属于关系复杂的情形。在受理存在代位和转继承情形的小额继承,只需申请人在填写继承申请表中对代位或转继承的继承人进行完整填写,公证员在笔录、承诺书中注明代位或转继承的继承人的死亡时间及其合法继承人等相关情况即可。 五、公证机构的审查与核实 小额遗产继承程序目的就是为了方便申请人,简化证明材料和办证程序,对于较为复杂的,应该加强询问,必须时进行核实,凡是不适合办理的,堅决不能受理。比如,由于婚姻关系的复杂性,再婚家庭中财产的取得及各自的财产的归属多有约定,至被继承人死亡之日的再婚配偶或继子女前来申领之时,要特别审查该笔财产取得时间及婚姻成立时间,在婚前是否有过协议等内容。[2] 小额遗产继承公证规范的出台,是公证行业及时应对社会多元化需求的体现,也是公证执业实践在家事领域的拓展和深化,所以公证行业有必要以社会需求为出发点,拓宽服务,体现行业担当。 参考文献: [1]詹爱萍.论民事简易程序在公证制度中的移植与适用——以小额遗产继承公证为例[J].天中学刊.2015年第2期. [2]冯爱芳.走出小额遗产继承公证的困境—对"领取和保管资格"证明模式的补充论证[J].思考.2014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