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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


  三项个人所得税取消审批实施后续管理明确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施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号)。《公告》明确,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为股份、投资比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或者获奖人员,应在获奖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表》,不需再报送《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和确认书,以及奖励的其他相关详细资料,改由奖励单位留存备查。《公告》还明确了取消个人取得股票期权或认购股票等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纳税有困难的审核和对律师事务所征收方式的核准后统一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并对办理备案手续的主体、办理时间、备案表格和相关材料等操作要点进行了规范。
  社会组织等纳税人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明确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明确社会组织等纳税人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6]121号)。《通知》明确,对于2016年1月1日以后在机构编制、民政部门登记设立并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纳税人,以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其纳税人识别号,按照现行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对已在机构编制、民政部门登记设立并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将配合登记机关逐步完成存量代码的转换工作,实现法人及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税务部门的全覆盖。《通知》指出,税务部门和民政部门之间能够建立省级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并实现登记信息实时传递的省份,由民政部门受理申请并发放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赋予其税务登记证的全部功能,不再另行发放税务登记证。
  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明确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10号)。《通知》指出,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3)捐赠所得;(4)银行存款利息收入;(5)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6)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此外,《通知》还对免征营业税和免征印花税作出了具体的明确。除对营业税的优惠政策将实施至金融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之日止外,此次优惠政策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执行。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继续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9号)。《通知》明确,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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