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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区域安装监控侵犯员工隐私权吗


  办公区域安装监控,侵犯员工隐私权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权。
  根据以上表述可知,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而公司的办公场所属于一定范围内的公共区间,虽然员工每人有一个相对独立的空间单独办公,但并不意味着这个单独空间属于员工个人的私密空间,而是属于公司用于办公的公共区间。用人单位在合法管理需要下,可以在办公场所(单位内部的更衣室、浴室、洗手间、宿舍等区域除外)加装监控设备、通过后台监控员工办公电脑浏览信息,甚至在员工拒签配合工作安排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录像等方式进行取证。以上方式并不属于侵犯员工隐私权的行为。
  对于职场性骚扰,企业该如何防范风险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的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通过上述规定可知,《民法典》实施后,企业应当建立防止职场性骚扰的保护机制,为防止性骚扰,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管控:
  1.用人单位在制定或修订规章制度时,将防范职场性骚扰写入制度当中,并注意要对职场性骚扰的违纪处分进行明确。在定义职场性骚扰的含义时,尽量与《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相一致,避免存在表述不完整或不准确,导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2.用人单位应采取合理地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范职场性骚扰。避免因投诉机制不健全对受害人造成二次伤害。另外,用人单位也应明确处置此类问题的流程,一经调查属实,应及时依据规章制度做出处理,如情形严重,也应及时报警或通过其他司法途径处理。
  3.加强职场性骚扰安全保护知识宣传,用人单位应指导职场人士(特别是女性)加强自我保护,并树立证据保全意识,如存在被性骚扰的情况,应及时保留证据进行投诉并配合调查等,避免"隐忍退让"而导致更严重的被骚扰情形出现。《民法典》实施后,劳动者履职造成损害,单位承担责任后能否在工资中一次性追偿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对比以上两项条款可以发现,现行规定下劳动者履职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只有双方劳动合同有特别约定时单位才可以按照约定追偿,没有约定则缺乏维权依据。而《民法典》实施后,劳动者履职中因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单位在对外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直接依法向劳动者追偿。
  根据条文解释,有观点认为,"直接依法追偿"可以理解为直接在工资中一次性扣减,无需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的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的标准执行。对劳动者来说,工作中要更加谨慎、用心,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履职,否则会增加赔偿风险。
  本期专家 劳达laboroot咨询顾问 殷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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