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衔接规定发布 最近,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下发了《关于新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对会计档案保管期限的衔接、电子会计资料归档的衔接作出了规定,以确保《会计档案管理办法》顺利实施。新《管理办法》与原《管理办法》相比主要作了以下调整:一是完善了会计档案的定义和范围。二是增加并明确了电子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三是完善了会计档案的销毁程序。四是明确了会计档案出境的管理要求。五是调整了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并延长了会计档案向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期限。新《管理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将简化事务所获取行政处罚证明的流程 最近,财政部发布《关于简化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行政处罚证明材料的通知》,不再由财政部门为事务所出具行政处罚证明材料,而由具体审批部门借助"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自主查询获取信息。此举将缩短事务所开设分所以及提拔个人担任合伙人、股东的流程和时间。《通知》明确,对注册会计师个人是否受到过行政处罚事项,由具体审批的财政部门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中自主查询;事务所跨省设立分所时,由事务所总所所在地财政部门负责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中查询是否受到过行政处罚,并回复分所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 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办法酝酿修订 最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发文,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除全面清理现有土地储备机构、2016年起各地不得向金融机构举借土地储备贷款等措施外,作为制度支撑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土地储备统计报表》等相关制度也将加紧修订。值得注意的是,四部门规定,土地储备资金主要用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储备土地供应前的前期开发等土地储备开支,不得用于土地储备机构日常经费开支。土地储备机构所需的日常经费,应当与土地储备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不得相互混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