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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侮辱违法行为与侮辱罪的界限


  很多时候,对于法律名词,我们都是一知半解,不知道为何有人常常辱骂别人,却只是罚款就可以,有人轻易就被判侮辱罪而承担牢狱之灾,那么,一般侮辱违法行为与侮辱罪的界限是什么呢?侵害人格权违反哪些法律及维权方法呢?今天我们就跟随本站一起来了解关于这方面的名誉维权小知识吧。
  第一,一般侮辱违法行为与侮辱罪之间的情节严重程度不同,侮辱他人的行为,只有达到了情节严重的,才会以侮辱罪论处,一般的侮辱行为,情节轻策的,不以犯罪论处,只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第四项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一般侮辱违法行为与侮辱罪之间的侮辱对象不同,一般侮辱违法行为侮辱的不仅有公民,还有法人,因为法人也享有名誉权,也会有被别人侵害的可能性,而侮辱罪的行为对象只能是自然人,不可能是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法人等其它的社会团体。
  第三,一般侮辱违法行为与侮辱罪之间的主观过错不同,侮辱罪行为人必须是主观上达到故意的意图,在明知会给受害人造成人格尊严或者名誉损害的情况下,依旧实施侮辱的手段,而一般侮辱违法行为除了主观过错,还可能存在过失侮辱,或者间接故意等过错。
  综上所述,一般侮辱违法行为与侮辱罪之间存在情节严重程度不同、侮辱的对象不同以及主观过错不同等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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