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印发《教育督导问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问责情形、问责方式、问责程序、组织实施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为压实地方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有关工作人员等被督导对象的职责提供了政策依据和制度保障。 作为教育督导的基层存在,县区教育督导机构肩负着县区教育督导问责的主体责任,问责对象包括公民办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及责任人、基层教育督导工作者等。履行好教育督导职责,县区教育督导机构要重点做好以下三件事。 一是建立教育督导问责"直通车"工作机制。《办法》规定,教育督导工作完成后60天内,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成立调查认定工作组,对各类教育督导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认定,撰写事实材料,决定是否启动问责。因此,迅速决定是否启动问责是关键。教育督导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判断是否成立调查认定工作组,对教育督导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认定;根据调查结果,与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及有关单位会商,形成是否启动教育督导问责的初步意见,提交教育督导委员会审定;建立并实施教育督导结果呈送、教育督导问责"直通车"工作机制,在发现问题后迅速问责,避免"弯弯绕""拖黄了"。 二是做好教育督导队伍建设。教育督导机构专职督学和督学责任区责任督学是县区教育督导的"常备军""主力军",教育督导机构要按照聘任条件和聘任程序,遴选一批专兼职督学,提请教育督导委员会聘任,确保教育督导机构拥有一批恪尽职守、敢于督导、精于督导的督学骨干力量。同时,要根据教育部《督学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督学培训计划,开展督学专业化培训,提升督学队伍专业知识、素养和能力;要强化岗位职责认同教育,进行督导纪律、业务培训和教育督导技术实操实训,确保督导过程的科学性和严谨性、督导结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三是制定教育督导问责实施细则。《办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备案。"县区教育督导机构应该组织区域内教育督导专家、资深督学等,健全通报制度、监督制度,压实问责制度,制定各成员单位协调机制等,提请县区教育督导委员会审定通过。同时,要列出各类学校、其他教育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问责清单,细化公开批评、约谈、督导通报等问责方式、程序;还要建立督学、教育督导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问责情形负面清单,细化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问责方式和程序。 三分部署,七分落实。县区教育督导机构处于教育督导问责的网格化末端,一定要认真学习领会《办法》精髓,做好重点难点工作,确保《办法》落地见效,为提高县区教育督导权威,助推县域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