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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惩戒教育是不完整的


  近日,青岛市发布《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允许教师对扰乱教学秩序的学生进行适当惩戒。"惩戒"第一次正式写入规章办法,让教师在工作中有了"抓手"。青岛此举走在全国前列,有标杆意义。
  教育不应该有体罚,但不能没惩戒;没有惩戒,教育是不完整的、残缺的和不负责任的。适当的惩戒不仅是教育者的权力,也是义务,是基于教师职业地位而拥有的一种强制权力。它来源于教师的教育权力,是维持教育教学秩序、保证教育教学活动正常开展的权力,也是教师的职业权力之一。这已是每个一线教师及无数教育专家的共识。学生时代是一个人良好行为习惯、优良道德品质养成的关键时期,一次必要的、合理的惩戒,对有过错的学生来说,可以有效地警醒学生,帮助其克服缺点,改正错误,也可能是一次灵魂的洗礼。
  各学校都有校规校纪,却没有相应执行性强的法律法规依据。当学生违反校规校纪甚至轻度违法的时候,除了说服教育,没有其他在法律上授权的惩罚措施。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更多的是规范和约束政府、学校和教师的教育行为,保护学生尤其是未成年人的法律地位,保护其正当权利不受侵害。而对于学生在校期间对抗教育、挑战教育秩序的行为,没有明确的规定。
  而当前现实问题是,随着社会文化多元和"小皇帝"式儿童的泛滥,学校里挑战管理秩序的学生越来越多,越来越任性。如果法律许可的"说服教育"经常性无效,学校和教师要么忍气吞声,放任不管;要么叫来家长将学校和教师本该履行的教育义务一推了之。有的教师一旦对有严重过错的学生实施了惩戒,学生闹,家长闹,学校以及教育主管部门乃至地方政府,为了息事宁人,就将教师的行为定性为"体罚学生"。教师被处分、降级甚至被辞退、被开除。
  2015年5月,安徽怀远县的一位教师因为被学生贴乌龟而跟学生发生争执,最后该教师被县教育局以体罚学生为由开除,后经行政复议,改为降级。而学生却没有受到处分。这样的案例不胜枚举。教师"学乖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对有过错的学生能管的则管,难管的、会惹来麻烦的就睁只眼闭只眼,甚至对羞辱自己的学生也是"退避三舍",因而造成学校尤其是非重点学校学生教育和管理方面的许多乱象。而教育主管部门除了三令五申要求学校和教师依法从教外,对于制造混乱、破坏纪律的学生以及经常无理取闹的家长却束手无策。对学生的尊重于是成为对学生错误的迁就,对学生的关爱成为对学生的取悦。本属于专业自主权的批评权、惩戒权就被轻而易举地牺牲掉了。
  包括批评权、惩戒权在内的教育权是教师最核心也是最基本的权力,当这种最起码的权力得不到支持和保证,当教化变成一种吃力不讨好的事情,甚至可能因此丢掉身家性命时,教师置身于职场中无奈、沮丧和憋闷可想而知,对工作的失控感也滑到了极致。教育部曾明确规定教师有批评学生的权力,实际上这恰好反衬了教师的尊严的沦落已到了令人痛心的地步。
  学校教育必须有相应的惩戒制度,这也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美国有21个州立法允许学校体罚,判例法允许教师"以合理适度地物理处罚儿童"。几乎所有的美国学校都有禁闭室,学校有权将违纪学生停课、关禁闭(after school detention)、周六返校禁闭(Saturday detention)、开除直至送少年惩戒学校。英国《2006年教育与督学法》规定,教师有惩罚不规矩学生的法定权力,包括罚写作文、周末禁闭、校长惩戒、停学。体罚包括允许打手心每双手不超过三次,允许鞭打男生的臀部不超过六下等。在新加坡,对违规学生,还有施以鞭刑的惩罚,由学校根据规定和对学生违规行为调查的结果实施。
  没有相应教育惩戒制度,学校里可能涌现出越来越多侮辱老师却逍遥法外的学生,以及软弱无力的教育者、管理者。长此以往,学校有可能培养出越来越多的无赖、痞子和黑社会成员。很难相信,在学校里无法无天的学生,到了社会上反而成了受尊敬、守秩序的模范公民。
  宽容和纵容有时只是一字之差。只靠说服教育就能解决学校所有的违纪违法问题,这显然是一种完全背离客观实际的假设。建立法治框架下的、完善的学校教育惩戒制度,即加快出台一个全国性的教育惩戒法规,是关系到学校培养什么人的大事,势在必行,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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