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友爆料,成都市金堂县某中学初一某班刚开学时,班主任就要求班上同学每人交100到200元保证金,"保证学习不下降,如果犯错或者下降就扣钱"。该班班主任接受采访时表示,确实收了这笔费用,但并非老师要求收取。对此,金堂县教育局回应称,班主任已经将收取的2660元全部退还给学生,教育部门将进一步对这名老师进行调查。(2月19日成都商报) 需要肯定的是,面对学生成绩下降与学生管理的教育难题,班主任老师能够积极动员学生干部,集思广益想办法,出点子,这是有责任心与荣誉感的表现。 问题在于,由于法律知识缺乏,法律意识淡薄,教师实施缴纳学习保证金的违法教育方式,导致"好心办砸事",不仅已收取资金需要全部退还给学生,自己也可能面临教育主管部门的行政处分。 教师享有教育和管理学生的权力,但这种权力的行使首先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义务教育已经免除学生的学杂费,何来"学习保证金"?再说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特征也决定了教师提供给学生的教育服务是无偿的,是不能再以金钱来衡量的。 其次,教师教育权力的行使不得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的原则,第十八条也明确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列举这些法律条文旨在提醒教师,要学会依法执教,这既是对自己权益的保护,更是对学生平等受教育权的尊重。 现实生活中,的确存在一些学生厌学,行为习惯差等令教师头疼的问题,这些难题是对教师教育能力的考验,作为教育工作者,只有坚持终身学习,不断更新教育观念,不断汲取教育智慧,才能跟上时代步伐,而不是头脑发热的"病急乱投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