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企业年金办法》于2月1日起正式施行。早在2004年,我国就发布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由于不具有强制性,且企业目前负担的社保与住房公积金的缴费比率已经不低,因此企业自愿参与的程度并不高。为激励更多企业施行企业年金,《企业年金办法》在一些规定上进行了改进: (1)下调缴费上限。企业缴费由工资总额的1/12降为8%,企业与员工缴费总和由1/6降为12%。 (2)限制企业缴费分配差距。企业当期缴费分配至职工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平均额的5倍。 (3)限制企业提交部分完全归属个人的年限,不得超过8年。 (4)增加可退休时可用年金账户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领取方式。 目前,企业年金的税前扣除标准,个人缴费部分为4%,企业缴费部分为工资总额的5%,而一般企业缴费部分不低于个人缴费部分,因此多数实施企业年金的企业,大多企业和个人各缴纳4%。 例如,某职工35岁,假设企业和个人各缴纳4%,月薪1万元,缴纳企业年金30年后退休,薪资增长率与投资报酬率均为6%,该员工退休时年金账户可累积到156万元。假定规划20年退休生活,退休后每月可领取11337元,与社保养老金的个人账户缴费8%累计的部分相同。如果再加上基礎养老金的部分,以社保缴费年资40年计算,每月可领取15000元左右,则退休后养老金合计37674元。相较于退休时预估薪资57435元,养老金替代率可达到66%左右的水平。若是机关事业人员领取职业年金者,单位缴费率为8%,养老金替代率可达到75%。虽然企业年金与社保养老金领取时需缴纳所得税,但可享受递延课税与投资所得免税的福利。 对于自愿参加企业年金的企业而言,主要目的是提高员工福利,留住优秀员工或核心干部。因此,人才竞争越激烈的行业,参加企业年金的比率越高。 由于企业年金属于自愿性质,奖励措施仅限于税前扣除尚不充分,如果未来能进一步普及,对于具有企业年金管理资格者而言是一个利好,尤其是增加了可以用来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领取方式。目前具有企业年金管理资格者超过60家,参与的金融机构如下: (1)受托人:主要为信托公司、养老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 (2)账户管理人:主要为商业银行、寿险公司与养老保险公司。 (3)托管人:目前均为商业银行。 (4)资产管理人:主要是基金公司、养老保险公司与寿险公司的资产管理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