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广西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困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 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就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发L2009 I 17号)精神,进一步改进广西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 推动广西就业工作,稳定就业形势,特制定本办法。 贷款对象、额度与期限 (一)贷款对象。小额担保贷款对象为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及符合一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和农民工、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人员(以下简称"符合贷 款条什的人员"),以及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组织起来就业、合伙经营办企业和能够吸纳规定比例符合贷款条件人员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及符合一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和农民工是指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进行失业登记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和农民工。 2.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足指持有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3.高校毕业生,是指持有大中专高校毕业有效证件并志愿到广西县以下(含县,下同)基层创业并落户广两的高校和中专毕业生。 4.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组织就业的企业,是指以组织就业的形式,为安置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就业兴办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明确法定代表人的企业。 5.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的企业,是指2名以上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经自愿协商、以合伙经营的形式创办的小企业或组织,同时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合法有效《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明确的企业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其企业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应为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 6.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是指当年新招用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国家计1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规定执行。 (二)贷款额度。个人小额担保贷款金额、还款和计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对有发展前景、信用好、有还贷能力的经营项目,经担保机构与经办金融机构协商一致,贷款额度可以适当放宽,但最高个人不超过5万元。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 企业,根据企业实际招收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单笔不超过200万元。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项目,适当扩大贷款规模,具体贷款额度由经办金融机构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白行确定,最高单笔不超过100万元。 贷款期限一般小超过2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人或担保机构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经办金融机构可以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年。 贷款利率与贴息 (一)贷款利率。白2008年1月1 日起,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适当上浮,最高不超过3个百分点。小额担保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本办法发布之口前已经发放、尚未还清的贷款,继续按原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二)贷款贴息。符合贷款条件人员,申请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微利项目的界定按《转发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金[2008]26号)文件要求执行。对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按规定上浮利率增加的利息由中央财政全额贴息。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的财政贴息、经办金融机构的手续费补助、呆账损失等按《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义件规定执行。 各市所需贴息资会中由中央财政负担部分,由自治区财政厅根据各市贷款预计发放额度和国家规定的贴息标准,按季向各市财政部门预拨,各市财政部门负责对当地符合由中央财政负担贴息的小额担保贷款项目进行审核并拨付贴息资金,审核和拨付程他信用担保机构运作。尚未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地区,可将贷款担保基金直接存入同级财政指定的经办金融机构,财政部门与经办金融机构应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由经办金融机构按照不超过贷款担保基会的5倍发放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担保基金自动提供相应担保,以此方式发放贷款出现的损失由双方协商确定,经办金融机构应分担不超过20%的损失。经办金融机构应对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单独设立台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担保基金代偿的审核监督,做好风险管理上作。 担保基金风险管理及代偿责任 (一)各市臆加强对贷款担保基金的风险管理,建立起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参Lj的管理监督制度,引导信用担保机构建立内部项目审核与跟踪制度,以及一定比例(不超过50%)的反担保制度,进一步建立风险防范机制。 (二)贷款担保基金对单个经办金融机构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20%,应暂停对该行新发生贷款的担保业务,但原签订担保合同的贷款仍要履行担保责任。经与该行协商采取进一步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商经贸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阿恢复担保业务。 (三)经办金融机构市级以上城市分支行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应暂停发放新的贷款,担保基金代位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可恢复受理贷款申请。担保机构履行代位清偿责任期限,最长小得超过3个月。期间,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不纳入经办金融机构不良贷款考核体系。 (四)各级财政每年要安排相应的资金,建立担保基金持续补充机制,不断提高担保基金代偿能力。同级财政部门每年应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贷款担保基金的年度代偿率的最高限额,对限额以内,贷款担保基金自身无法承担的代偿损失,由同级财政部『J审核后予以弥补。 贷款服务 小额担保贷款业务涉及的各经办部门应设立专门内部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开设专门窗口办理,在确保风险防范的前提下,努力简化审批予续,提高工作效率。劳动保障部门在接到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书面申请以及相关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担保机构应在申请人提供完备资料的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担保的意见;经办金融机构自收到符合条件资料之口起,应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贷款的审查意见,在签订贷款合同的5个工作日内,贷款金额要全额划人借款人盼专用账户。同时,各经办金融机构要在授权授信、资金安排等方面优先保证发放小额担保贷款需要。 贷款的监督与检查 人民银行广西区各市中心史行要按月统计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人数、受理人数、贷款人数以及贷款金额等有关情况,每半年应对辖内经办金融机构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情况进行小结,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业绩突出的经办金融机构给予表彰。各街道办事处要把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工作纳入对社区工作的考核范畴。 人民银行广西各市中心支行对经办金融机构小额担保贷款贯彻落实情况加强督促与指导,不定期组织当地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等有关单位对辖区小额担保贷款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经办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等相关单位参加的小额担保贷款联席会议,总结、交流和推广小额捐保贷款运行的工作经验,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同时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做好经办金融机构与就业主管都门、担保机构之间的沟通协调工作,及时掌握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开展情况。 信用社区建设 各市必须加快信用社区的创建工作,有条件的城市要扩大创建范围。要允分利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进一步做好创业信息储备、创业培训、完善个人资信、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贷后跟踪管理等工作,形成"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建设+创业培训"的长效联动机制,为小额担保贷款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信用礼区内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原则上应取消反担保,但社区也可根据贷款人实际情况确定其是否取消反担保。 各市应认真落实《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006]5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细化和严格信用社区标准和认定办法, 加强对信用社区的考核管理工作,及时总结信用社区I:作的好经验、好做法,逐步建忘和完善有效的激励奖惩机制。广西具体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牵头制定。原《关于印发(广西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考核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南宁银发[2007]47号)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信用社区建设要实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丁作"六到位",社区各种台账齐全、数据准确并建立个人信用档案,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熟知政策并能开展咨洵服务工作,社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承诺书》并能积极参与欠款追索工作。 小额担保贷款奖补机制及模式创新 为进一步推动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有序开展,拟利用中央财政安排的奖补资金实施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业绩突出的经办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信用社区等单位给予经费补助。广西的具体奖补政策和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政策按照《关于印发(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奖补资金管理操作办法>的通知》 (桂财金[2008.1 27号)文件执行。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创新符合当地特点的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新模式。各经办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尽量简化贷款手续,缩短贷款审批时问,为失业人员提供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对信用记录好、贷款使用效益高的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经办金融机构应积极提供信贷支持,并在资信审查、贷款利率、货款额度和期限等方而予以适当优惠。 其他 (一)除上述内容外,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已经发布的有关小额担保贷款相关规定继续执行。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本办法白发布之目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