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我非衣 对于习惯了好莱坞法律故事的人们来说,《罪行》无疑是属于另一个世界的故事。这不仅因为《罪行》的故事发生在德国,更源于两者之间不同的法律体系。与英美法系里的律师们在法庭上面向陪审团的慷慨陈词相比,大陆法系的法庭要乏味的多,而"律师的总结陈词对于整个诉讼来说没有什么决定性的意义"。然而,这并不妨碍我们通过阅读去理解司法与正义的理念。 说实话,《罪行》的作者席拉赫是一个好的律师,但并不是一个会讲故事的人。当我抱着猎奇的心态去阅读时,我很难找到所谓的"11桩骇人听闻的案例,11次出人意料的判决"。故事里甚至还有作者少许的自鸣得意,在其中一个故事中,正是作者通过照片里手表的时间来确定被告的不在场。而故事的离奇程度对于一个习惯看推理剧的人来说,没有什么值得大惊小怪的。 但如果仔细抓取其中的细节,我们不难发现大陆法系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的细致。在第一个故事中,一位与妻子度过了大半辈子糟烂生活的丈夫在生命走向死亡时选择了杀妻。这是一个过于血腥的情节,丈夫将妻子骗到地下室,然后再用斧头朝妻子的脑门直劈下去。由于用力过猛,丈夫不得不踩着妻子的身体才将斧头拔出来。随后,丈夫很冷静地换了身衣服,报警自首。 为了让人们对于丈夫的犯罪动机有更充裕的了解,作者花了不少笔墨来描述妻子此前的恶行。然而对于法官而言,其中的关键不在于妻子有多么的恶劣,而在于丈夫是否有选择逃离痛苦的机会。在法官看来,丈夫完全具备这种机会,离婚。不过律师的辩解是不能,丈夫不能离婚,因为丈夫在蜜月时期就已经起誓,一辈子不离不弃。对于丈夫这种中古时期的誓言,律师认为,没有人能撼动它的地位与作用,因此丈夫也不能通过离婚以摆脱这种痛苦。 我不知道这个誓言最后在案件的审判过程中起到了多少作用。与此类似的是,在中国农村有不少杀夫案,由于难以忍受丈夫的长期虐待,妻子趁丈夫熟睡之际杀死丈夫。虽然在这类案件中,家庭虐待常常被作为量刑的考量因素,但是否有法官真正愿意去了解,妻子是否有其他途径逃离这一痛苦? 另一个值得借鉴的案例是一起抢劫银行案件。为了专注于案例的分析,我们还是先行隐去罪犯的生平经历——即便这一点是量刑的重要参考。在审判过程中,法官与律师关注的不仅仅是抢劫金额的多少与犯罪的动机,法官特意提问了被抢劫银行的女职员。除了询问整个过程,法官重点问及了女职员的心理伤害,受胁迫者是否感觉到受伤害也是量刑的重要因素之一。女职员回答说,当时感觉罪犯就像是在请求自己,并没有感觉到生命受到危险。在几番论证之后,罪犯最终被判刑8年,服刑一半后即被缓刑释放。 以上虽属管中窥豹,但我们也不难发现大陆法系逻辑上的严谨与细致。而这种严谨与细致所指向的恰好是"什么才是正义"。如果以眼还眼的时代还依然存在,那么我们也不需要去讨论正义的可操作性。同样,如果我们相信对一个人施以惩罚,不单单是为了惩戒、报复,那么如何恰如其分地处理案件便成为了一个艰巨而神圣的工作。 在第一个案件里,如果简单地将一个老人判处死刑,无疑是最简单的,因为事实清晰,不容辩驳,同时也是最无用的,老人已行将就木,他所爱恋的人也被他杀死。然而法官、检察官与律师所争执的,显然是刑罚的作用与功效。同样,在抢劫案中,比起犯罪性质和抢劫金额数目,被胁迫人的心理伤害似乎不值一提,但是这种法律的预期作用有助于减少抢劫犯对被胁迫者的伤害。 关于司法独立的讨论一直是法律界的热门话题。近年来,我们一方面看到司法机关成为政府的马前卒,另一方面司法机构自身的素质也令人堪忧。在笔者看来,司法独立的前提首先是司法的现代化,这种现代化不仅仅是硬件上的现代化——法官袍、法槌、司法资格考试,更在于对于正义追求的现代化。通过对法律行为的庖丁解牛般的分析,平衡正义的天平。如果还是一个口袋装满一箩筐罪行,那么即便是司法独立了,那也不过是沦为另一个权力的奴仆。 左岸记: 受到侵害时,人可以采取防卫,但正当防卫的方式并不是不受限制的。比如,受到拳头攻击时可以用棍棒还击,受到刀具侵害时可以用枪弹还击,反正是要采用最为宽容的方法并且不允许太过夸张,比如对方以被枪击中倒地,毫无还手之力时,就不能再把他的脑袋砍下来。过度防卫的行为是法律所不容的。 警察的工作原则,是不相信巧合。百分之九十五的刑侦工作是在办公室里完成的,分析证物、撰写犯罪记录、讯问证人等等。我们在破案片里常看到,凶手遇到大声吓唬时就认罪了,但在现实中却没有那么简单。当某人手握一把血淋淋的尖刀在尸体旁被发现时,他便可以被认定为凶手。理智的警察不会去相信,他是正好路过,帮死者从身体上拔出尖刀。刑事探长的格言是,太简单的结局,是剧作家的编造。与之相反的才更是真实的。有目共睹的往往就是极有可能的,而差不多又是正确的。 而律师呢,却是在整座证据的大厦里寻找缝隙。他们视巧合为"朋友",他们的任务就是阻止过快地给貌似的真相定性。有一次一位警察对联邦法官说,辩护人只是公平之车的刹车装置而已。法官的回答是:没有刹车的汽车毫无用处。刑事审讯就是在这些力量的较量中发挥作用。我们在寻找巧合,以期解救委托人。 问题的核心当然不在信不信被告的陈述。法庭相信的是证据。对被告有利的是,不管他是否无辜所陈述的是否真实,他都不用去证实。但检察院和法庭还遵循另一套规则:无法证实的东西不能作为呈堂供词。 其实事实远比这些简单得多。因为没有人可以完全客观地区分猜想与事实。有时我们笃信的事情,实际上却是假的。一切往往正好与事实相反,真相很难找到。 在外面这个时代,律师的总结陈词对于整个诉讼来说没有什么决定性的意义。检方和辩方陈述的对象不是陪审员,而是法官和参审员。任何伪装的声调、每一句装腔作势的表述都将是无法被容忍的。长篇的总结陈词在过去的几个世纪才能行得通。德国人再也不相信那些虚假的激情言论了,他们见得太多太多。 媒体评论: 十一个案子令人动容,但可称震撼的是十一次判决——惩罚与宽容需同一轨道,否则即地狱。——蔡骏(作家) 一口气读完席拉赫的《罪行》,很好看。看上去是离奇的犯罪故事,但让人自省:人类的罪与罚究竟是为了什么?人性或人生有没有超越繁衍的更深的意义和价值?——何力(学者) 许多人在犯下罪行前,也是生活中普通人,也可能是一名好父亲、好姐姐或者好情人,也有自己的苦难、喜悦和困惑。——何帆(法官) 刑罚的目的与价值不在于报复,也不在于惩罚,而在于反思道德证据对定罪量刑的影响,在于架设一座"迷途知返的金桥"。——张贺(记者) 所有犯罪都是意识的犯罪,如果不改变意识发生的环境,而单纯惩罚罪行本身,是没有用的。——孙健敏(电影人) 人们在追求正义过程中往往充满了情法理的冲突与交融,所不同的是价值取向和处理方式而已。——林志毅(法学博士) 让这些故事脱颖而出的,不是里面人物的极端行为,而是述说者的声音:没有哗众取宠和干巴巴的搞笑……无愧于"人道"二字。如果说《罪行》展示了公正的武断本质,它也同样给了弱势群体支持。——《金融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