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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建议


  (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7)
  【摘 要】个人所得税是针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其主要职能是组织国家财政收入、调节个人的收入分配。近年来,随着我国居民收入的提高,个人所得税对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体现宏观经济政策等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工资、薪金所得作为目前我国主要的个人所得税税源的所得,征收管理的水平高低直接影响到个人所得税职能的发挥。近年来,税友软件集团开发的《个人所得税系统》被许多省税务系统使用,对加强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管理起到了明显的作用,但由于支付工资的单位在发票管理上存在一些问题,企业所得税对工资支出的管理不够严密,劳务报酬所得的认定不够清楚以及个人所得税的自行申报制度不够完善,使工资个人所得税的管理出现了一些不够理想的地方,影响了税收的公平和税收职能的发挥。本文将分析目前影响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因素,提出一些改进的建议。
  【关键词】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管理
  随着我国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和收入形式的多样化,个人所得税逐渐引起人们的重视,特别是工资薪金所得的税收政策。然而现阶段,个人所得税在政策上出现的一些不合理,执行中有些单位没有严格按照工资薪金扣税系统的要求扣税,给工资薪金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带来一些困难。
  一、工资薪金所得税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个人的劳动报酬找替代发票报帐,绕过工资薪金的扣税系统,减轻税负。有些个人劳动报酬除了发生劳动力再生产成本外,还会发生一些经营成本,个人取得所得发生的一些经营成本很难取得正规的发票,在计算所得扣除成本时会遇到困难。
  (二)企业所得税管理中对合理的工资标准不够明确,企业支付工资没有严格要求通过工资扣税系统,为个人多处取得工资不自行申报逃避税收提供了方便。目前我国工资薪金的扣除额是3500元/月,没有达到3500元/月的工资是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支付工资的单位就没有扣缴义务了。许多企业支付3500元以下的工资时没有通过工资扣税系统,税法规定是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没有达到扣税条件的工资企业没有通过工资扣税系统支付,税务机关很难确定为不合理的工资,这给个人在多处取得工资而不申报纳税增加了税收管理的难度。
  (三)将临时性工资分解到劳务报酬所得,增加劳动力的成本扣除,减轻税收负担。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每人每月扣除3500元,按7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扣除800元或20%,按20%的税率征税。工资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的界限不够明显,税法规定连续性劳务超过一个月的可以以一个月为一次,这种劳务与临时工工资之间很难划分(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临时工工资可以作为合理的工资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样是劳动报酬,征税办法出现差异,为个人选择有利的计税方式提供了方便。
  (四)个人所得税申报制度不够完善,降低了工资扣税系统的功能。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要求个人自行申报税款的所得主要有:个体工商业户所得要求个体户申报纳税、多处取得工资的由个人选择在一处申报纳税、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要求个人申报所得。个体户的税收管理有工商部门等有关部门进行配合,属于经常性业务,税务机关可以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对个体户进行管理。个人多处取得工资和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纯粹是个人行为,税收征收管理法对一些个人行为很难管理到位,在我国目前对个人收入监控体制不完善的情况下,税务机关要求个人自行申报税款比较困难。
  二、完善工资薪金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建议
  (一)加强发票管理,减少个人所得税的流失。
  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同企业所得税一样,同样是纯所得,即扣除为取得所得所发生的耗费后的净所得。目前我国个人在计算纯所得时对个人劳动力再生产的成本扣除是采用定额或定率扣除的办法,对这部分成本的扣除比较明确,不会出现问题,对个人取得所得的经营成本扣除没有明确规定,工资薪金所得的经营成本全部由雇主扣除,比较常见的所得中劳务报酬所得和财产租赁所得可能出现经营成本,比如演员到外单位演出的差旅费等支出,实际执行中许多单位是比照企业进行扣除的。个人的有些经营成本支出不能象企业那样能够正常取得发票,在对个人耗费进行扣除时,计算管理就会有些困难。笔者认为,我国各级执法部门在进行发票管理时,加大对内容不真实的发票作为财务报销凭证的处罚力度。对一些确实无法取得发票的个人耗费,财务部门在监督其内容真实的情况下,建议允许直接用白条报帐,贯彻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二)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对没有通过工资扣税系统的工资不允许税前扣除。
  我国2008年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工资的扣除采取的是合理的工资,取消了原来计税工资的限制。对合理工资的标准要求是已经按规定代扣了个人所得税,这条规定不够明确,有些单位对没有达到3500元/月的工资没有通过工资扣税系统,为个人在多处取得工资不申报逃避纳税义务提供了机会。建议各级税务机关在执行时要求企业发放的工资一定要通过工资扣税系统,不达到纳税标准的也要通过该系统,否则当做不合理工资调整所得。当然,除了税务机关加强企业所得税合理工资管理的同时,也要求财政系统加强对预算单位工资的管理,对没有通过工资扣税系统的工资不允许支付。只有全社会配合,对多处取得工资的个人所得税管理才能完善。
  (三)进一步明确劳务报酬所得的概念,防止将多处取得的工资分解到劳务报酬,增加劳动力成本的扣除,降低个人所得税负担。
  劳务报酬所得同工资所得一样,同样属于雇佣劳动所得,不同的是劳务报酬所得是不经常性所得。为了防止纳税人将工资性收入转换成劳务报酬降低税负,建议在个人所得税法修订时,建议取消劳务报酬所得,将其并入工资薪金所得,或明确规定劳务报酬所得为一个月以内的所得,并且规定超过一定的金额,比如可以规定超过2万的所得才按劳务报酬征税,对超过一个月的以及每次不到2万元的劳务所得按工资所得进行扣税。
  (四)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制度,为全面实行综合所得税完善管理制度。
  现行税法中对个人在多处取得工资的要选择在一处申报纳税,全年所得超過12万元的要个人进行申报。对全年所得超过12万的个人要自行申报,由于个人的所得在平时都进行了扣缴,基本不用补税,税收征收管理法只对违反税法规定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做了处罚规定,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并不一定少缴了税款,个人不申报年所得,税收征管法没有明确的处罚规定。对多处取得工资的要求个人选择在一处申报纳税,由于我国目前对个人收入的监控力度不够,税务机关对个人收入的信息掌握也不够全面,个人不认真进行申报,支付单位没有通过工资扣税系统支付,税务机关管理就比较困难。建议我国建立全面的个人收入信息系统,特别是各级官员的收入信息,修订税收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对个人收入信息管理的权利,特别是赋予税务机关对有嫌疑偷逃个人所得税个人的独立的调查权、取证权,加大对未按规定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的处罚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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