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来信: 我公司因经营困难,决定采取裁员措施。人力资源部制定并颁布了《公司裁员规定》,要求各部门主管对本部门员工进行业务考核,以考核结果为参考,按原有员工数的40%上报裁员名单。各部门平均裁掉了40%的员工。但其中有一员工许某认为自己平时表现并不差,不应被裁掉。人力资源部告知许某30天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会按有关法律规定发放相应的经济补偿。许某以公司不依据裁员程序无故裁员为由,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请问我公司上述经济裁员流程是否合法? 专家回复: 贵公司的裁员活动,没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存在一定劳动风险。 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时,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而辞退人员。 为了平衡用人单位与被裁劳动者两者的权益,法律对用人单位裁员作了一些适度限制。例如《劳动法》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等等,其中《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第四条规定的经济性裁员的程序为具体:(1)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4)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意见;(5)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因此,公司必须履行经济裁员程序,否则劳动监察部门会责令整改。至于许某会不会被裁掉,还得根据公司确定的裁员方案来决定。另外,企业实施经济性裁员的目的是减员增效,因此必然是留用能力强、绩效好的员工,淘汰能力相对较弱、绩效相对较差的员工。因此,进行经济性裁员时,用人单位优先留用谁,应该根据劳动者工作能力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至于那些合同期限长或者属于无固定合同期限的被裁减的人员,应该通过完善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来保障其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