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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顺利完成员工调岗


  HR来信:
  我公司(广东省)规定,在一定考核期内达不到约定的业绩标准,或出现不胜任工作岗位情形的,单位有权调整工作岗位,且调整后的工作岗位的薪资和岗位级别需做相应调整。
  现有一名员工不接受对其进行的岗位调整,认为公司此举违反《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变更劳动合同需要协商一致的规定,因此双方发生争议。请问我公司的上述调岗安排是否合法?
  劳动法专家谢严兴回复(以下简称"专家回复"):
  合理合法地调整员工工作岗位,一直是企业比较关心的问题。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在出现不能胜任工作、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工伤和患职业病以及女职工在"三期"内等原因,应当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否则应予以调岗。但应在协商后以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还是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就可以了呢?对此一直存在不同意见。若企业"依法"单方调整了员工的工作岗位,争议则主要集中在是否构成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以及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乃至赔偿金的问题。若一律要求企业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变更劳动合同需要通过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的方式来办理,则存在较大的实施难度。
  就本咨询案,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等原因,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岗位的属于用工自主权。
  另外,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号】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一)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二)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三)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四)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因此结合上述司法解释及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我们可以得知:在本咨询案中,企业只要证明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符合 "广东省会议纪要2012"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即属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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