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再就业的攻坚期 1998年,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经济结构调整,中央提出实施"鼓励兼并、规范破产、下岗分流、减员增效"的战略,至2002年底,全国累计3000万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需要再就业。为妥善解决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中央在借鉴世界各国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做出实施有积极就业政策的重大决策部署,出台了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为龙头的一整套以重点促进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为取向的促进就业政策措施,确立了有中国特色的积极就业政策的基本框架。根据中央精神,福建省结合实际,先后出台了《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若干意见》及一系列相关配套文件,通过对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实施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十项政策,鼓励扶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鼓励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同时建立对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再就业援助制度。相关促进就业扶持政策执行期直至2005年底。 拓宽再就业优惠覆盖面 到2005年,为彻底解决好经济体制转型中遗留的历史问题,体现中央对"一代人"负责到底的精神,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促成了积极就业政策的延续、扩展、充实和调整,将享受政策对象,也就是《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由中发〔2002〕12号确定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扩大到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简称厂办大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福建省结合省情,出台了《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意见》,进一步将《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扩大到所有县(市、区)以上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政策审批期截至2008年底,有效期三年。 建立具地方特色的积极就业政策体系 经过从2002年起六年的实践检验,积极的就业政策对于解决我国的就业问题确实行之有效,也是深得民心的政策,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基本解决。2008年1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的《就业促进法》,将我国实施的积极就业政策上升为法律,专设"政策支持"一章,确立了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产业、财政、税收、金融、投资、贸易等各方面政策;实行统筹城乡、区域和不同就业群体的就业政策;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对失业进行预防、调节和控制。这些规定,将2002年以来实施的积极就业政策中的核心措施通过法律确定下来,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形成了长期有效的机制。为做好现行积极就业政策与《就业促进法》的衔接,去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按照普惠、长效的要求,对就业政策在对象、范围、内容、时效等方面进行规范、调整和完善。福建省政府高度重视促进就业工作,在通过对大量不同人群测算的基础上,结合福建省实际,出台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形成了具有福建特色的积极就业政策体系。这份文件不再规定扶持政策的审批截止时间,而只规定了政策的享受期限。 资料链接 改革开放前期福建省的就业政策 福建省在改革开放前,对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就业没有配套的政策规定。 从1980年开始,对批准场地、供应物资和货源、优惠贷款及减免税收等方面有了支持就业的规定。1980年5月,福建省政府下达《关于大力支持发展集体经济,进一步做好城镇待业人员安置工作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对于1979年以来新办的企业给予减免税照顾。同年11月下达了《解放思想、放宽政策,进一步做好我省城镇劳动就业工作的通知》,对1979年以来安置城镇失业人员举办的集体企业,由累进税改为比例税,从开业之日起免征工商税、工商所得税3年。之后,又出台范围更广、幅度更大的免税规定。1984年3月,省政府下达《关于调整待业青年举办的集体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了免税的相关规定,这一规定执行至1990年底。 由于鼓励支持城镇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从1979年至1990年,福建省共安置城镇失业人员192.49万人,年末失业人数从1979年23.35万人下降到1990年的9万人,失业率从1979年的9.6%下降到1990年的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