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由于单位认定的工龄与社保中心认定的全部工作年限适用的政策不统一,许多高学历人才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较同类人员偏低;同时,由于全国各地对于全部工作年限认定的政策不统一,各地拥有类似工作经历的人退休时认定的全部工作年限有差异。针对以上问题,建议国家出台对于工龄及全部工作年限的统一政策规定。 关键词:高学历人才;工龄;全部工作年限 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目前对于引进人才的学历要求越来越高,许多高校要求引进的专任教师获得博士学位并拥有海外留学经历,显然,海外留学归国人员以及硕士以上高学历人才是我国人才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这部分人才的福利待遇的保障,对于贯彻落实人才强国战略有着重大意义。 一、人事工作中认定全部工作年限遇到的问题 全国从2014年10月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在高校实际人事工作中,自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对于大部分的海外留学归国人员以及硕士以上高学历人才的攻读硕、博士学位期间的年限,单位计算工龄工资时认定的工龄与单位所属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认定的全部工作年限往往不一致。 以上海市为例,上海市事业单位从1993年1月开始缴纳养老保险,1992年底以前的工作年限称为92年底前工龄,1993年1月至2014年9月期间的工作年限称为视同缴费年限,2014年10月以后的工作年限称为实际缴费年限。全部工作年限等于92年底前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及实际缴费年限的总和,其中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统称缴费年限。 二、工龄认定的相关政策及解释 《关于博士生和在职人员考取硕士生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教高[1990]001号)规定:国内博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在职人员考取国内硕士生,学习期间计算工龄,在职人员出国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回国工作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也计算工龄。 《国务院批转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107号)规定: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后,在批准的攻读博士学位期限内,国内计算工龄。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工作后,出国前工龄可以保留,并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获得博士学位回国参加工作的,其在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的年限,国内计算工龄,工龄计算办法与公派留学人员相同。 根据以上政策规定,在职人员考取研究生并获得相应学位后,无论其在国内还是国外学习,其学习期间在规定学习年限内的均可计算工龄。事实上,单位在计算工龄工资时认定工龄一直依据以上政策执行,然而社保中心对于全部工作年限的认定则复杂得多。 同样以上海市为例,在计算1992年底前工龄时,若档案中材料齐全,可参照教高[1990]001号文及国发[1986]107号文执行;对于1993年1月以后的缴费年限,以上两个文件则并不适用。根据上海市人社局的解释,涉及1993年1月至2014年9月期间的视同缴费年限认定的,若此期间在上海工作,以实际缴费为准;若此期间在外地工作,已缴纳养老保险的部分以原单位所属社保中心开具的养老保险转移凭证为准,未缴纳养老保险的部分通过提供社保中心开具的原单位未纳入养老保险统筹的证明及本人档案予以认定;若此期间攻读研究生或赴国外留学,除非原单位仍一直为其发放工资,其余情况下,其学习年限均不予认定。 三、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 在高校实际工作经历中,有许多高学历人员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比同类人员低很多,获取高学历以及赴海外留学都是为了更好地提升自己,同时为国家更好地做贡献,可目前的实际情况却是学历越高反而导致退休后养老金越低。对于很多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参加工作的人来说,可能刚开始参加工作时仅有本科学历,若全脱产完成硕士及博士学位的攻读后再重新参加工作,至少需要五至六年的时间,赴国外留学的更是长达八、九年甚至十几年,若这期间的学习年限均无法作为全部工作年限认定的话,其养老金可能会比同类人员低近千元每月。 当然,退休后的养老金原本就应该以为国家做出的贡献为依据,从这个角度上看,学习年限以及海外工作年限不予计算也无可厚非,然而正是由于单位计算工龄工资时认定的工龄仍一直在执行教高[1990]001号文及国发[1986]107号文的相关规定,而社保中心对于全部工作年限认定的政策并不公开、透明,许多职工在退休后才得知其养老金较同类人员偏低,导致职工与单位产生诸多矛盾。 另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国家并没有出台统一的关于计算养老金时的全部工作年限认定的相关政策,而全国各地开始缴纳养老保险的时间不一致,导致有着类似的工作经历的两个人,由于不同地区政策不一致,全部工作年限相差近十年,这显然是不合理且不公平的。比如杭州市2001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鼓励出国留学人员来杭创业的若干意见》规定,留學人员本人出国前符合国家规定计算的工龄,在国外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年限,可与来杭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天津市也于2010年出台了类似规定。 鉴于以上问题,建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把单位计算工龄工资中的工龄与社保对于全部工作年限的认定统一起来,将分散于各个单项文件中关于工龄或全部工作年限的规定修订并完善,专门出台一个统一的规定,便于各地制定相对统一的政策,同时规范各单位和部门的操作。 参考文献 [1]田海嵩. 高层次留学人员回国动机及发展影响因素研究[D]. 天津: 天津大学, 2012. [2]刘国福. 近三十年中国出国留学政策的理性回顾和法律思考[J]. 浙江大学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9, 6: 15-24. [3]俞嘉骏. 建议调整引进人才工龄计算方法[J]. 人才资源开发, 2009 (7): 39-39. [4]刘慧郡.人事档案审核中参加工作时间和工龄认定的实践与思考[J]. 新西部: 下旬· 理论, 2017 (9): 67-68. 作者简介:黄晨,1993.08--,女,籍贯:江西省萍乡人,学历:硕士,毕业于上海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