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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约定奖金津贴补贴不计入基本工资吗等


  能约定奖金、津贴、补贴不计入基本工资吗
  小 保:
  "十一"期间,因企业要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有些员工需要留厂加班。节日前,就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问题及企业的经营情况,企业与工会、职工代表达成了一个基本工资不包括奖金、津贴、补贴的协议。并召开职工大会根据该协议对集体劳动合同进行了补充。这一协议是否违法?奖金、津贴、补贴可以不计算在基本工资内吗?
  顾得法
  顾得法同志: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3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但按《劳动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等规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可以约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基本工资不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并不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纠纷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第8条的规定对此予以了明确:加班费的确定,应当结合劳动合同的约定、劳动者的岗位性质以及工作要求等因素综合考量、合理裁判。对合同约定奖金、津贴、补贴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除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可以充分尊重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小 保
  劳动合同落款无日期怎么办
  小 保:
  去年我和一个体作坊老板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没有注明签订的时间。现在用人单位要解聘我,我要求给予经济补偿,可是用人单位在合同的签订日期上耍赖,企图缩短我在工厂的劳动时间少给补偿金。我该怎么办?
  徐技法
  徐技法同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写明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没有写明劳动者签订合同,参加劳动的具体时间,劳动关系的建立应从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
  小保
  用人单位不履行付资调解协议,可依法申请支付令
  小 保:
  我进城在某建筑工地打工,去年的工资一直到现在还没有拿到手。老板先是以工程未结算为由推托;到结算时间了,又以工程款未到位发不了工钱相敷衍。后来工程全部通过验收,房子交给了买主,可是老板却不见了。最近,经劳动争议仲裁调解组织调解,我和老板达成了30日内付清我全部工资的协议。可协议达成又快半年了,老板还不履行。我是否还需要找仲裁委员会重新仲裁?
  林赶雁
  林赶雁同志:
  根据最近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11、第13条的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合同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双方当事人可以不经仲裁程序,根据本意见关于司法确认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因此,经仲裁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协议的,不用再仲裁。对于因支付拖欠工资达成调解协议可申请支付令。
  小 保
  小金库的"小金"包括那些
  小 保:
  不久前,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联合印发了《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看来中央要下决心整治小金库了。实践中我们如何具体界定"小金库"和"小金"?
  何争胜
  何争胜同志:
  小金库这个名词,对于机关、事业单位的领导并不陌生。一切不合理的开销可以从这里开出。贪污腐败,往往从这里滋生。小金库泛指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化大公为小公、化小公为私有,未在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列收列支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种资金。
  "小金库"一般因七个方面而设:一、因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而设;二、因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而设;三、因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而设;四、因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户核算而设;五、因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而设;六、因以假发票等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而设;七、因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而设。小金库的"小金"来源主要包括:以各种名义挪用、转移国家预算内、预算外的收入;截留销售的收入、营业的收入、营业外的收入和其他的收入;高价倒卖、非法牟取价差的收入;一些经济主管部门和监督部门侵占、截留罚没的收入等。
  小 保
  加班费可以按照职务确定吗
  小 保:
  我单位生产抗洪物资经常加班,加班费一直按职务计算,一般工人每小时10元,班长每小时20元,车间主任每小时40元。请问,这种以职务确定加班费数额的做法是否合法?
  邢夏胜
  邢夏胜同志: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符合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组织员工加班。 加班费应当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发给:(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低于这个标准数额就是违法的。
  小 保
  按政策安置的义务兵,劳动关系从何时起算
  小 保:
  我高中毕业后就从城镇应征入伍。服役期满,被有关部门安排到了一家工厂工作。我的档案用人单位接收后,却一直没给我安排具体工作上班。请问,我没有参加用人单位的劳动,算不算用人单位的职工,我和用人单位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
  刘 燕
  刘 燕同志:
  义务兵是根据《兵役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三条:"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安置:(一)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妥善安排他们的生产和生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农村招收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军人。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按照本条第(二)项规定安排工作。(二)家居城镇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也可以由上一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在本地区内统筹安排。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退伍军人的义务。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允许复工、复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拒绝接收、安置退伍军人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以及《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九条:"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等规定,由国家统一安排的,其是强制用人单位必须接受的劳动者。义务兵安置不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平等协商双项选择的结果。《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有关劳动关系建立的规定不适用义务兵。国家统一安置的义务兵,劳动关系应从用人单位接受介绍信和退伍军人档案之日起计算。
  小 保
  不可把发放劳保用品 "变现"为发钱
  小 保:
  现在一些工厂为了省事、省钱,不发劳动保护用品,只发一定数额的劳动保护用品费。不但该发的毛巾、肥皂洗浴用品不发,而且避暑的饮料不发,甚至于劳保服、劳保鞋和劳保手套口罩,也延长了使用期限,变相不发了。尽管发的钱只等于该发用品费用的百分之四十到五十,可有些工人觉得得到了实惠,挺满意。请问用人单位把劳动保护用品变现的做法合法吗?
  习小进
  习小进同志:
  《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2009年6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已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进一步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用人单位把劳保用品变现,不利于劳动者健康保护的行为应当制止。
  小 保
  经济补偿金可否分期发给
  小 保:
  我厂是一外项型加工企业,金融危机给我厂的生产经营带来了十分严重的影响。几经努力,我们不愿发生的大裁员还是发生了。因为裁减的人数多,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遇到了困难。我们可否将经济补偿金分期发给被裁减的员工?
  铁 男
  铁男同志:
  国家为了劳动者的利益,设立了经济补偿制度。经济补偿是在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以及原劳动部发布的《违法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一般应在办理工作交接时一次性发给。但考虑金融危机给一些单位造成的实际影响,一些企业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确有困难的,经过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职工协商达成协议,也可以分期支付。就此最高人民法院在最近做出的《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第9条"妥善处理企业裁员引发的纠纷"中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于困难企业经过多方努力仍不得不实行经济裁员,且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确有困难的,要尽可能促使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职工就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经济补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或和解协议。"
  小 保
  劳动者的工伤医疗费和赔偿由诸发包方负责
  小 保:
  我是一个农民,种完地就和同乡来城里一建筑工地打工。工地的工人是由数十个工头分包召集来的。根据干活的多少、劳动的强度和质量,实行几天一结算付薪。几天前,我的一个乡友,在施工的楼下收拾杂物时被一起重机掉下的铁板砸伤,至今住院医疗费还是自己垫着,没有找到报销的主。请问劳动者的"工伤"医疗和赔偿,究竟应由谁负责?
  林言美
  林言美同志:
  《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四十五条有这样的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就其他生产经营领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有这样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层层分包、转包,七转八包,均分不掉用人单位总发包人、分发包人、中间承包人乃至最后承包人的安全生产事故的赔偿责任。劳动者在劳动中因劳动受伤,没有给其伤者上工伤保险的,总发包方、分发包方、中间承包方乃至最后承包方应承担连带责任,应比照工伤的项目和标准或依照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或标准给予赔偿。
  小 保
  公司花小钱摆平工伤事故,我该怎么办
  小 保:
  2007年9月1日,我与一家机械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开始在公司上班。但是仅仅过了两个月就发生了工伤事故。2008年1月,公司在得知我的工伤鉴定等级后,与我私下达成协议,由公司支付我医药费、护理费、工伤赔偿等共计10000余元。由于伤情较重,之后,我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仲裁委经过审理后裁决公司支付我住院伙食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计90000多元。面对这样的结果,公司却不服也不理,我该怎么办?
  陈小燕
  陈小燕同志:
  类似你这样的事情现在很多,你应该要合理合法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劳动仲裁部门做出的裁决书是有法律依据的。你在没有做出工伤鉴定的情况下与公司签订的工伤协议是无效的。协议签订时,公司对伤残等级已做出了预判。当时是公司为你申请工伤鉴定的,公司对鉴定结果应该是认可的。
  你与公司签订的赔偿协议中的权利与义务明显不对等,这种利益上的不均衡严重违背了民法的公平原则,有失合同正义。双方之间的协议显失公平,属于可撤销合同。据了解,公司之所以无法执行,是因为考虑自身经营存在很大的困难。在此情况下,你应该拿起协商的武器,找好平衡点,最终获得全部赔偿。
  小 保
  未成年工遭遇工伤却未缴纳保险怎么样维权
  小 保:
  我侄儿今年17岁,于去年10月到一家木制厂打工,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上星期在工作过程中右手拇指被机器轧断,经医院检查,其拇指两节骨头被压碎,无法作手术复原。如果依工伤鉴定标准,应为6级。老板在我侄儿入院治疗时就将他的名字改为一名有投工伤保的职工的名字。这种情况下,应怎样申请工伤认定?是否可以申请精神损害赔偿?是否按童工伤亡的相关规定申请赔偿?
  钟夼硅
  钟夼硅同志:
  像你侄儿这样的情况应该分三步走:一是赶紧取得有关证据,包括工资证明、受伤治疗证明、其他员工的证明以及该厂给予各种费用报销的证明;二是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对用人单位没有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骗取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举报,要求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对用人单位的不法行为进行查处;三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认定工伤,在劳动监察部门对用人单位进行查处后,自然也就查明了该老板让你侄儿治疗是冒名顶替他人的真相,从而避免了你自己为举证而陷入旷日持久的消耗战中。当然,你也可以在举报用人单位不法行为的同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认定工伤。有了工伤认定结论后,你的侄儿才能获得其他的工伤保险待遇。
  认定工伤后,如果工厂老板未按有关规定为你侄儿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应该先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结论还不服的话,方可提起民事诉讼。由于你侄儿属于工伤,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不适用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也就无法要求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你侄儿已年满16周岁,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不能称为童工(童工指年龄在16周岁以下) ,只能称为未成年工,因此不适用有关童工伤亡赔偿的相关规定。
  小 保
  工资条上加班费空白,辞职后可申请赔偿
  小 保:
  我于2008年10月应聘成为一家水暖公司的厂长,公司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2009年3月29日,因本人不堪长时间的加班,遂向公司提交了辞职报告。第二天,公司只是给我计算了工资,但工资条中加班费一栏均为空白。我可否要求公司给付经济补偿金和加班工资等费用?
  廖天成
  廖天成同志:
  从你所述来看,是你自愿单方面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在主张经济补偿金方面要视实际情况而定。对于你要求得到加班工资的请求,可根据你的出勤记录,如果确实存在加班,而公司却未提供足以证明已足额支付加班费的情况下,是可以到劳动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主张权利的。
  依据的法律法规如下:
  《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小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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