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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民法保护


  一、网络虚拟财产概述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
  在我国不同学者眼中关于虚拟财产问题的理解也有诸多类型,部分学者认为,网络虚拟财产应理解为商品的一种,通过交换和买卖,网络虚拟财产转换成现实中的货币,获得了它的价值。还有一种学说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本身即为物权法的一部分,其本身就应该是物权法的客体。承接以上观点,最著名的就是我国台湾省"法务部"所做出的"法务部"90法检决字第039030号函,确定虚拟财物和账户都属存在于服务器的"电磁纪录",将其与刑法相联系,刑法中诈骗罪和欺诈罪的相关规定中明确表示了"电磁纪录"作为一种特殊的客体,可看作"动产"视为私人财产的一部分。诸如此类观点还有很多,在此不再一一表述,综合观之,虚拟财产顾名思义就是指所有以电子数据这一情况存在,能够为人们所控制,并因此能产生相应价值的网络数据的总和。这个概念是宽泛的,其即包括那些现实货币在网络中的数据表示,又包括那些网络游戏等的账号、道具、相关有价值的信息等。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
  1.可交易性
  虚拟财产之所以存在诸多问题的原因之一就在于其自身是可以交易的。在现实生活中,人们通过各种渠道,多在网络上(也有少部分选择当面交易)交易彼此的装备、游戏币、账号等从而获得经济利益。这是虚拟财产区别于传统买卖的一大区别。
  2.有价值性
  网络虚拟财产属一种无形的资产。虚拟财产可以通过现实货币购买的手段获得,又能通过网络途径通过交易获取,它所蕴含的价值是不可否认的。其亦可以理解为一般物品,既可以作为物权的客体,又能作为债的标的。
  3.網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从法律对财产的定义来看,虚拟财产也应得到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获得往往经过持有者的个人劳动(练级)、真实财物付出(购买游戏卡)、市场交易(买卖装备),网络虚拟财产已经具备了真实财产的基本特性。由此观之,在此层面其与一般的物品并无太多的差异,在不同的情景中,它所被赋予的角色也有所不同,有着不同的法律属性:在其受到侵害时,我们可以基于物权,要求返还原物、消除危险,也可以将其理解为债权的标的,要求合同的继续履行和相应的补偿与赔偿。
  二、网络虚拟财产侵权概述
  (一)网络虚拟财产侵权的特征
  在目前的研究情况下,通过对已有资料的总结和分析,尤其是通过对我国近期案例的分析和总结不难看出,主要有以下特征。
  第一,涉案领域较单一。此类犯罪多集中在网络游戏之中,此处网络游戏做广义理解,既包括用于娱乐消遣的电子游戏,也包括社交网络(QQ、微信等)。而对于一些网上购物等,一般情况下都是按照产品侵权或基于合同目的的落空进行处理。
  第二,侵权份额跨度大,根据从裁判文书网上的调查来看,侵权份额各案件之间的波动也是非常大的。有的涉案标的仅有百元,有的甚至能达到十万余元。
  第三,侵权手段多样,在诸多案例当中,侵权方法也是多种多样的,有的通过计算机病毒,通过盗号等的方式获利,有的利用二维码犯罪,还有一部分通过散发虚假信息,通过并不存在的奖励而诱使玩家充值等进行侵权。
  (二)网络虚拟财产侵权的具体表现
  通过案例研究和总结看出,近期的虚拟财产侵权问题主要集中在财产权侵权方面,其主要是通过盗窃和欺诈的方法获利。所谓盗窃,是指通过计算机病毒、挂马网站等方法进行盗号,并通过将所盗的账号等进行出售等方法来获得经济利益。例如(2011)浙金刑二终字第32号祁文强、高俊盗窃一案就是典型的案例,其通过盗取手段将账号内财物等通过淘宝等方式进行出售获取经济利益共计十万余元,侵犯了多个公民的财产利益,原告后以原判事实认定错误为由上诉最终被依法驳回。所谓欺诈,多存在于运营商与消费者之间,主要指网络运营商通过虚假广告、诱惑抽奖等方式来诱骗消费者进行财产充值,并从中牟利。例如(2016)京02民终1044号黄冬与北京华清飞扬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中虽法院驳回了原告关于欺诈的诉求,却也不难从中看出虚拟财产侵权中通过欺诈手段这一现象已经屡见不鲜且法律上已经有了相对明确的界定了。除了这些较为常见的侵权手段,还有其他诸如通过变声器等手段进行诈骗,获取别人钱财的,以及通过错误的二维码进行盗窃侵权的,这类案件相对前面两种存在情况较少且易于理解,不再进行更深一层次的解读。
  三、我国网络虚拟财产侵权民事责任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网络虚拟财产范围较为狭窄
  如前文所述,我国此类法律起步晚,发展慢,与社会契合度不够,这是造成我国虚拟财产保护不足的一大重要原因。而这造成的最为突出的一点就是虚拟财产范围狭窄问题。
  网络世界与现实社会的最大区别之一就是它的"无限延展性",这成为了各种各样的犯罪的滋生土壤,其所带来的冲击尤其在民法学界是极为明显的。其一在于法律理念要对现世的社会产生其所期望达到的实际效能,就必须能够将其实体化和实证化,以便于对普通人的观念产生切实的限制和引导;其二在于正常的日常生活必须能够以法律作为导向,法律必须能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行为准则并规范人们的生活。法律是用于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也就是说"非社会关系问题"并非在法律的调整范围之内,法律保护某些法益的原因,和它是否存在价值,是否能够造成社会影响并无直接关系,而是因为财产作为一种"媒介"对社会关系产生了影响,或者说其作为多个社会主体之间产生社会关系的必有物,它已经抛却了财产的外在表象而实际转化为一种社会关系的"合同"。同时,法律作为一种规范对虚拟世界的影响是不存在的——计算机数据并不会遵从法律的规制来运行;然而虚拟数据与现实社会之间并非相互割裂的,二者之间本身即为一种不可分割的关系,虚拟世界是靠现实世界的各种存在才能正常运行下去的。当虚拟数据交互中对现实社会产生了切属性影响时,其当然不再单纯的属于虚拟关系而应归类于社会关系之中。至此不难看出,我国法律关于虚拟财产保护范围界定如下:只有虚拟财产与现实的社会关系发生具有法律意义的联系时,才能进入现实法律调整的范畴。而对于相对单纯的网络行为,并没有适合的法律加以保护。而其所导致的就是一些不法分子介由"并非与现实生活有深刻的联系,并不属于传统的财产概念"进而逍遥法外。
  (二)网络虚拟财产侵权的赔偿范围不合理
  网络虚拟财产侵权的赔偿范围不合理问题主要是由法律上的宽泛和现实情况的复杂的共同作用导致了赔偿范围的模糊所引起的。
  网络虚拟财产要实现现实世界的价值就必须将其转化为现实世界的货币,然而在将其转化为现实世界的货币的过程中,由于并没有真正明确的标准,它实际的兑换量达到多少是合适的这是难以确定的。当前,网络财产生意业务市场的定价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B2C形式的定价,即生意业务的一方是网络运营商,另一方是消费者,网络运营商制定价格,并通过相应的网络发展生意业务渠道将网络财产卖给消费者。在这种情况之下,兑换量的多少的标准是由运营商来制定的,而运营商作为一个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其会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决定金币价值以便从中获得利益,介于保证交易的稳定,这种交换比例往往是长期不变的,然而这毕竟是由运营商所提及的,且不同的运营商的情况又有所不同,所以其标准并不能作为绝对标准。
  另一种是C2C形式的订价,即买卖的两边都是具体的天然人消费者,两边通过第三方平台,例如DD373、亚马逊网等网络交易平台,通过合同的形式来进行相关虚拟数据的交互。卖方在网站中发布要约,买方根据自己的需求并比照自己的心愿值做出承诺,最终双方在网络上达成合意实现产品的买卖行为。然而,这种交易模式下,由于交易数量的巨大和频繁,再加上缺乏相关第三方的监管和调整,很容易出现对同一产品的不同标价,那么以此作为网络财产价值的标准显然是不合理的。除此之外,作为运营商来说,双方当事人可能仅为了一次交易行为获得IP,在一次交易终了后此IP长期处于不活跃状态,而运营商为了维护其平台的稳定性而不得不保留此类IP地址,进而浪费了大量的金钱进行服务器的维护,而一些小公司很可能就因为维护成本的巨大导致管理的困难,进而造成此类公司相继走向"破产"。出于此类原因考虑,一些小公司会在账户交易上加以限制,使得账号价值的估算出现困难。
  四、完善我国网络虚拟财产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建议
  (一)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的范围
  关于虚拟财产的范围,笔者看来应该做扩大解释——包括有经济价值的游戏币、游戏账号、游戏装备、游戏宠物、游戏装扮等一系列游戏相关的涉及经济利益问题产品,也该包括QQ、微信、陌陌等一些即时通讯软件的账号,以及淘宝、天猫、亚马逊、虎扑识货等购物网站店铺、账号等。如此解释既能相对的标注清晰了关于虚拟财产保护方面的客体,同时也是在限缩网络虚拟财产的实际性庇护范畴,防止过多本不该属于虚拟财产方面的问题掺杂进虚拟财产侵权案件之中。
  (二)完善网络虚拟财产侵权的惩罚制度
  虚拟财产侵权问题和普通的财产侵权问题有着很大的不同,首先,虚拟财产侵权案件的涉案标的一般不会很大。其次,虚拟财产的价值又很难做出正确的预估。这使得很多虚拟财产侵权案件难以立案处理,而诸多的不法分子也是凭依这一实际情况而躲避法律的制裁。而从我国法律角度考虑,从社会危害性上来讲,同样的通过欺诈等手段窃取来的财产,虚拟财产侵权社会危害性更加严重。因为比如即时通讯账号等虚拟财产除了一般的财产属性外,还具有个人隐私掺杂其中,盗号者通过盗号除了损害了当事人的财产利益外,往往同时还侵犯了当事人的人格权,于此,更应该加大对虚拟财产侵权的处罚。
  根据现今科技发展的速度和进程来预测,以后将会有更过的物品被纳入虚拟财产范围之中,更多的更宽泛的虚拟财产的范围,其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也会越来越高,法律要想与之紧密联系,不过度脱节,就必须与时俱进,正当规制虚拟财产的切實性利益。前阶段新公布的民法典,将网络货币、游戏装备等虚拟财物、公民信息等均纳入客体范围,确认了其作为民事主体应当享有的物权,承认了虚拟财产的实际价值。经由法律规定明确虚拟财产所有权制度,符合新时代背景下的新兴观念,不单单能够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实际权益,又能为日后的立法工作提供了有力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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