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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著作权法中的时事新闻的界定


  【摘 要】我国著作权法中有两处涉及到了"时事新闻",但是对于其并没有准确的界定。运用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合并原则和原创性原则我们可以得出,"时事新闻"是指受合并原则限制,或不具有原创性的表达,大多数等于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思想。现实生活中对于"时事新闻"和"时事性文章"的区分很难,因此我们更要界定好"时事新闻"的含义以及通过修改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渠道对其进行保护。
  【关键词】时事新闻;著作权基本原则;伯尔尼公约
  一、对于"时事新闻"的解读
  运用著作权法基本原则探析"时事新闻"之本质。
  思想与表达二分法,是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基本含义是著作權法只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按照字义解释,"时事"是近期国内外发生的大事,是信息,属于思想。"新闻"则是一种文体,"时事新闻"是对近期国内外发生的大事用新闻这一文体所做的报道,属于表达。根据思想与表达二分法,时事属于信息,是思想,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没有问题。但是"时事新闻"这一表达方法并非一定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所以著作权法规定不保护"时事新闻"可能并不合适。
  合并原则是指,表达方式有一定的局限性,当特定的思想只有一种或几种有限的表达时,思想与表达合并成为一体。因为思想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所以与该思想合并的表达也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实际上,"时事新闻"到底是否应该受著作权法保护,应该看用于表达"时事"的"新闻"这种文体,其表达方式是否是唯一的,或者是否是有限的。著作权法中不被保护的"时事新闻"大部分是指受合并原则限制的事实的表达方式。但随着媒体的竞争日益激烈,仅仅白描事实的消息日益减少,表达作者个性的新闻日益增多,这样的"时事新闻"已然能构成作品。
  原创性原则是指,一部作品只有具有原创性才能获得著作权法保护。原创性就是说作品来源于作者的独立思考,没有抄袭剽窃他人智力成果。新闻作品也一样受原创性原则限制。只有满足了原创性要件才能受著作权法保护。时事新闻作品,属于事实作品,其由于企图客观简练的描述事实,传达客观信息,往往会存在表达方式的有限性,因此容易受到合并原则限制而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是,不受合并原则限制的时事新闻作品,也不一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因为它还要受原创性原则的检验。即使表达方式多元,若没有超越仅仅陈述事实的个性智力创作,一样得不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二、伯尔尼公约中的对应的条款及历史沿革
  关于著作权保护不适用于时事新闻,公约第 2 ( 8) 的规定是:公约的保护不适用于时事新闻 (news of the day) 或带有简单报刊信息性质的各类事实。
  关于报道 "时事新闻"可以使用他人作品,则在公约第 10 ( b) 设有规定:
  应由联盟各成员国立法决定,于使用照片、电影、广播或有线的大众传播手段报道时事 ( current events) 时,以满足正当信息需求为限,可在何种条件下,就事件过程中看到或听到的文学艺术作品加以复制和公之于众。
  我国著作权法中的两处"时事新闻"在伯尔尼公约中实际上是两个概念,由于我国著作权第五条已经将news of the day译为时事新闻,所以第22条再将 current events翻译为"时事新闻"就不合适了,属于误译。要想更加清楚地了解"时事新闻"的含义,还需从伯尔尼公约中的时事新闻(news of the day)条款的历史变迁来寻找线索。
  公约签订于1886年9月9日,在1885年的会议上,有代表提出公约不应保护政治讨论方面的文章以及时事新闻的复制,这便有了伯尔尼公约的第七条:除非作者或出版者明确予以禁止,其他成员国内得以原文或译文的形式对出版
  于联盟成员国报纸杂志上的文章加以复制。就杂志而言,在每一期的开头一般性地声明禁止即可。
  上述禁止不适用于政治讨论方面的文章,或对时事新闻或各类信息的复制。
  条文内容是对作者权利的限制,其中时事新闻是单纯的事实消息,区别于有作者的分析、补充的报刊文章,并且只指文字消息。
  1908年柏林会议上,实现了政治主题文章与单纯新闻的区分。
  1928年伯尔尼公约罗马文本第9条对柏林文本进行修改,但是涉及时事新闻的条文顺序和内容均未改动,公约在保护文章上有加强,对于时事新闻的立场(不保护)不改变。
  1948年的公约布鲁塞尔文本中,对于时事新闻的调整仍没有实质改变。
  到了1967年的斯德哥尔摩会议,将时事新闻条款列在2(8)项。先前时事新闻和连载作品和报刊文章并列,处在保护报刊文章的例外第9条。这个条纹位置的改变也引起了意义的变化。原先规定应理解为,虽然时事新闻可能构成作品,但是仍然不受保护,现在单独将其列出,意思是,缺乏文学作品特征的新闻消息不受保护,即不受保护的时事新闻是不构成作品的。
  因此,结合此前以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和伯尔尼公约关于"时事新闻"的历史沿革,我们可以得出,著作权法中不受保护的"时事新闻"就是受合并原则限制或不具有原创性的表达。
  三、"政治、经济、宗教问题时事性文章"的合理使用
  著作权法第22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此条款是对于新闻作品的作者的权利限制。新闻不同于一般作品,它涉及公共利益,了解新闻是一种公众需求。公众了解新闻最重要的是了解信息而不是欣赏作品,因此规定此条款使著作权人的个体利益让位于社会公众获取信息的公众利益。
  各国著作权法都有关于新闻作品合理使用的规定。美国《著作权法》第106条规定:"为了批评、评论、新闻报道、教学(包括供课堂用的多份复制件)、学术研究等目的而合理使用有版权的作品,包括用复制的复制件或录音制品,或者该条中所规定的任何其他方式来使用有版权的作品,不属于侵犯版权。[1] "
  对于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四项,该条对媒体的列举只涉及了"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虽然列举之后又有"等"字给予"兜底",但是,在现今网络媒体迅猛发展的时代,增加网络媒体是必然要求。
  其次,对于"时事性文章"的概念如同"时事新闻"一样也没有准确的界定。
  在现实生活中,很难去区分"时事新闻"和"时事性文章",因为在实践中"时事新闻"的作品更多,纯白描式的不构成作品的时事新闻是少之又少的。
  对于如何定义"时事性文章",有人认为,时事性文章是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代表党政机关的法人意志,为某一特定事件而创作和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官方职务作品[2]。时事性文章局限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范围,就是因为其是与国家社会治理相关的,主要为了宣传国家某一时期方针政策的文章[3]。因此,将"时事性文章"定义为:宣传国家国家某一时期方针政策的,有关国家社会治理,政治、经济、宗教方面的作品。
  【参考文献】
  [1]李黎.环境新闻传播现状及媒体运用探析[J].绿色视野,2013:44-46.
  [2]天则.时事性文章合理使用之我见——文章合为时而著歌诗合为事而作[J].科技与出版, 2007(10):6-8.
  [3]孙怀君.不同新闻报道体裁的著作权认定问题[J].法律适用,2012(5):9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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