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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本优化有方法还要讲策略


  随着社保新政在各地实施,社保费由税务机关全责征缴,税务部门强大的征缴能力将使企业逃避缴纳社保费的行为无处可遁,从而造成企业用工成本急剧增加,特别是餐饮、建筑、电子、运输等一些劳动密集型行业,所面临的局面将更加严重。
  另一方面,在税务机关全责征缴模式下,企业如果不缴、少缴或者欠缴社保费,除了面临着补缴和加收滞纳金等行政处罚外,企业及主管人员还可能被追究刑事法律责任。根据《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民用航空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且拒不整改的、应缴纳社保费而且具备缴纳能力但拒不缴纳的,将被纳入严重失信人名单,所在单位负责人乘坐飞机都将受到限制,社保黑名单制度呼之欲出。因此,优化用工成本成了坊间热议的话题。更新观念意识,优化重组增效
  在我国当前养老保险面临严峻局面的情况下,2018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要求"省級政府要切实承担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和弥补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的主体责任。强化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确保应收尽收,杜绝违规支出。建立健全考核奖惩机制,将养老保险相关工作情况列入省级政府工作责任制考核内容"。同时,为了弥补养老金缺口,中央决定从各省份的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出一部分形成"资金池",由中央统一调剂使用,中央要求各省按照职工平均工资的90%和在职应参保人数作为计算上解额的基数。因此,地方政府征缴社保不可能再允许按照职工总数一定比例办理参保手续。
  在社保新政已经实施的背景下,企图采取人员隐匿、缴费基数少报等方式达到不缴、少缴社保费的目的将非常困难。企业不应再存有法不责众的想法。还有的企业认为,如果要按照实际工资缴纳社保费,那么有些企业将面临着破产倒闭的风险,国家为了避免经济发展出现大幅度波动可能不会过于"较真"。但就国家实行社保新政的初衷以及实践中的做法来看,企业应该抛弃这种不切实际的想法,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依法办事,避免出现违法现象。
  ●岗位优化重组,减员增效
  为降低企业用工成本,抵消社保新政带来的用工成本压力,企业可以进行岗位优化组合,把相同或者相似岗位删减、合并,对工作量不饱和的劳动者进行调岗或者协商解除合同。在经济发展出现困难的大背景下,裁员和失业不可避免。
  ●优化薪酬设计,降低工资总额基数
  社保费缴纳基数依据劳动者本人工资水平和企业平均工资水平,即通常所说的"双基数"。如《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因此,企业可以通过调整劳动者工资水平的方式,降低缴费基数和用工成本。当然,调整劳动者工资水平并不是降低劳动者实际劳动待遇,而是把一些不属于工资的项目或者工资项目中部分内容转为非工资项目(劳动保护支出、职工福利费),从而降低社保费的缴费基数。部分单位还可以把工资项目转化为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企业还可以通过优化薪酬结构形式,降低工资薪金在劳动者收入中所占比例,把本属于工资的部分转化为福利,达到降低缴费基数的目的。但要注意,福利不能随工资一起发放,否则有可能被认定为劳动报酬。例如,把午餐补助改为提供免费午餐,改住房补贴为免费提供住宿,免费为职工提供体育锻炼场所、器材,免费提供继续教育、娱乐服务和报销图书购置费等。单位还可以向第三方平台购买部分商品或者服务,然后分配劳动者一定数量的积分,劳动者用积分兑换平台所提供的商品,等等。
  另外,企业还可以采取部分工资以现金形式发放,不计入工资总额,或者用发票冲抵部分工资,或者把劳动报酬转化为分红。有些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采取零工资制,并不是说其没有从单位取得利益,而是以分红形式体现,而分红不属于工资范畴,这样既可以降低单位工资总额,减少社保缴费基数,同时也可以降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额。但这种方式只适用于高管,不适用于普通劳动者。
  当然,上述方式尽管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缴费基数,但对用人单位而言仍然存在着一定风险,操作时一定要谨慎。以灵活用工模式降本
  灵活用工在一定程度上既可以满足企业用工需求,也可以把控社保缴纳总额,从而达到降低用工成本的目的。因此,企业可以对岗位进行综合分析、梳理,不同的岗位采取不同用工模式。
  ●学生工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和《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动关系的判断标准,我国目前还没有把学生用工纳入劳动法律法规保护的范畴。《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也对学生实习进行了规范,明确了用工单位、学生和学校三方协议的民事合同的性质。因此,企业可以对工作岗位进行评估,对非关键性岗位使用学生工,如实习生、勤工俭学生等。学生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属于劳务关系,用人单位通过劳务费的形式将其支付给学生,既可以减少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同时还可以加大用人单位的其他费用(该项费用可以税前扣除),从而降低社保缴纳基数及其数额。
  ●退休返聘用工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再就业时不属于劳动者范畴。因此,用人单位无须给退休返聘人员办理社会保险,无须缴纳社会保险费,而且其工资报酬也属于劳务报酬,不计入工资总额。因此,企业可以对劳动强度不大或技术性岗位雇佣退休人员。采取退休返聘形式用工时要注意三方面细节,一是劳动者是否达到退休年龄,二是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三是当地对退休返聘用工的意见。有些地方仍然把退休返聘用工所支付的劳务费计入单位工资总额,如黑龙江省。即便如此,单位的工资总额没有降低,但是退休返聘人员社保费可免,总体而言,用人单位所缴纳的社保费还是处于低位运行状态。
  ●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是我国《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的灵活用工方式,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国家明确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可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不用支付经济补偿,而且一般情况下也不支付加班费,可以不办理社会保险等等。因此,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非全日用工,或者把一个全日制用工拆分成两个非全日制用工。
  ●劳务派遣工
  用人单位通过民事合同与劳务派遣机构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由劳务派遣机构将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全部由劳务派遣机构负担,用工单位通过协议将有关费用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但是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用工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单位职工总额的10%。因此,企业使用劳务派遣用工时要注意用工比例限制。
  将劳动关系弱化为民事关系
  所谓的弱化劳动关系,是指尽量减少劳动关系下的标准用工模式,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改变为个体工商户、合伙人、独资企业或者公司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务关系。
  ●改变劳动者身份,使之形成劳务关系
  劳动者成立工作室(个体工商户),工作室可以以小微企业名义开展工作,然后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协议。在我国目前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背景下,国家对小微企业有很多优惠措施,如减免企业所得税。如果将小微企业设置在人力资源产业园,根据当地的政策,税务机关还可以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按照一定比例返还,实际上小微企业所负担的税费将会很低。
  ●变劳动者为独立承包人,签订劳务协议
  独立承包人是西方劳动法学的一个概念,也称之为自雇,我国称之为自由职业者。他们不属于用人单位的职工,也不受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企业与自由职业者之间实质上是一种承揽关系,双方按照承揽合同的約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
  在用人单位与自由职业者签订承揽合同时要注意5个问题:(1)用人单位在与自由职业者签订承揽合同时尽量避免采用"劳务合同"字样,而是根据承揽内容确定合同名称;(2)承揽合同条款尽量规定用人单位对独立承包人的监督、检查权,尽量避免采取直接管理、指挥、惩罚等方式,否则很可能因为用人单位对独立承包人有直接管理行为而将双方的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3)原材料、劳动工具、生产设备尽量由独立承包人自行解决,避免用人单位为独立承包人提供了劳动条件而被认定为劳动关系;(4)独立承包人在身份上必须是独立于用人单位的任何部门;(5)承揽协议必须约定根据劳动成果支付承揽费用,如果独立承包人没有按照承揽合同的约定交付劳动成果,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承揽费用。
  ●实行人力资源外包
  用人单位通过工作岗位审核,将一些非核心业务或者具有外包可能性的业务外包给人力资源公司,双方签订劳务外包协议,用人单位将外包费支付给人力资源公司,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待遇以及社会保险等全部由人力资源公司承担。同时人力资源公司还可以就外包费开具增值税发票,用人单位以此抵扣,也能降低用工成本。
  在进行人力资源外包时,用人单位要尽量选择专业的人力资源公司,不能由内部职工承包。因为内部承包人仍然具有用人单位职工身份,一旦承包人非法用工时,用人单位将和承包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利用社保洼地,降低社保费的缴费比例
  就目前来看,我国各地社保缴费比例并不统一,有的地方缴费比例特别高,有些地方缴费比例较低。如上海为20%,苏州为19%,深圳为13%。目前,国务院发出通知,为了减轻企业负担,要求各地根据情况将养老保险缴费比例降至13%。但是总体上看,地区不同,单位的缴费比例差别甚大。从缴费整体上看,天津缴费比例占到了劳动者工资的41.7%,北京为41%,而深圳是32.88%,广州是33.15%,宁波是34.9%。因此,单位可以充分利用深圳、广州或者宁波缴费比例较低的社保洼地,在当地注册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和缴纳社会保险,然后再借调到用人单位实际经营所在地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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