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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安角度浅析危爆物品的安全监管


  【摘 要】长期以来危爆物品对国民经济以及社会整体发展与进步发挥了重要的影响作用,但本身具有的危险特性也对社会以及人身生命财产安全带来极大的威胁,公安部门作为危爆物品安全监管的主要部门,责任重大。本文围绕危爆物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为题展开详细的探究,以供有关部门参考借鉴。
  【关键词】危爆物品;安全监管
  由于危爆产品对社会以及人身生命财产安全有着极大破坏性的特点,国家和地方对于危爆物品的安全监管工作尤为的重视,公安部门作为危爆物品安全监管工作的主要负责部门,应切实的完善安全监管工作,以此实现我国社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一、当前危爆物品安全监管的现状
  (一)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
  我国危爆物品行业的法律法规、制度标准相比较完善,但由于危爆物品行业属多部门管理(如安监、公安、消防、经信等),在管理的过程中因部门职能不同而所管理的角度、重点要求也不同,难以形成有效的协同配合,不能形成完整的监管体系,相关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大打折扣;另外,部分危爆物品生产经营企业存在思想认识不到位、侥幸心理等原因,致使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以至于不能按照规定采取相应的措施对危爆物品的安全监管进行整改与完善。
  (二)员工普遍缺乏对危爆物品的认知
  一些经营企业为了增加利润减少成本投入,仍然无视国家法律的规定,对企业员工进行危爆物品安全知识的培训极不到位,这些员工甚至从来不懂的危爆物品的化学原理及特性,在一无所知的情况下进行生产与销售。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危爆物品的危险系数,推动了安全隐患的发生几率,更严重的是,如果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员工没有掌握基本的逃生与自救技能,后果不堪设想。
  二、影响公安部门对危爆物品安全监管的原因分析
  (一)主观原因
  首先,思想认识上存在根本的误区。由于危爆物品涉及多部门监管,尤其在流通环节涉及到公安、经信、邮政、铁路、民航等部门,因此在一些领域内,会在主观认识上认为是某一个部门的监管职责而造成监管不到位的现象。这种主观认识上的误区严重影响现有模式下危爆物品行业安全监管的效果。
  其次,基层公安部门普遍存在对危爆物品安全监管业务学习存不积极不主动的情况。众所周知,我国对于危爆物品的安全监管涵盖范围较广,尤其现阶段我国对于危爆物品安全监管标准越来越严格,因而这就要求公安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需要定期的接受安全监管知识的讲座与培训,但基层公安人员普遍存在安全监管培训不到位的现象,造成对安全监管业务不熟练,在日常对危爆物品的检查过程中,出现形式大于实质的情况,在无形之中增加了安全事故的发生几率。
  (二)客观原因
  首先,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發展,使得公安部门的承担的任务不断的扩大,基层公安部门的警力明显不足,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公安部门将工作的侧重点放在繁重的民事纠纷与调节社会治安等工作上,无暇对危爆物品安全监管再投入过多的精力。此外,公安部门内部岗位的频繁调动与轮换导致对熟悉危爆物品安全监管工作流程的工作人员被调离原职位,而被分到该职位的公安人员如不具备危爆物品监管的专业知识,极易造成工作一时难于适应,无从下手,工作任务越积越多。另外,基层公安存在自身的经费紧缺,无法正常的开展危爆物品安全监管知识的培训,这在一定程度严重阻碍了公安部门对危爆物品安全监管工作积极性。
  其次,公安部门对监管工作制定的考核奖惩机制发展不完善。一方面,公安部门在对危爆物品的安全监管工作落实过程中普遍存在一些不良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下发文件多,而落实的措施比较少,对安全监管部署的工作多,制定的奖惩考评相对较少。在公安部门历年的奖惩考评环节中,考评的过程大于结果,过分注重形式主义,突出表面工作,不注重实质,进而不能成功有效的调动起基层公安个人工作的积极性与主动性,进而对危爆物品的安全监督工作落实的不到位,存在应付的情况,导致安全事故的频发。
  三、提升公安部门对危爆物品安全监管的有效对策
  (一)防护对策
  首先,提升公安部门对危爆物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效措施之一就是建立健全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制度,切实的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公安部门应站在危爆产品行业法律法规的角度之上制定科学合理的安全监管工作制度与工作责任,以法律法规作为有效的基础保障,积极对职责认识上的措施进行扭转,进而增强公安部门对危爆物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积极性与主观能动性,不断促进公安部门与其他监管部门的协调与良性发展,在工作业务上努力做到相辅相成,相互依存,对危爆物品的安全监管工作真正做到齐抓共管。
  其次,公安部门还应努力争取得到地方政府以及上级管理部门在经费上的支持。简单的来说,经费是当前制约公安部门对危爆物品进行安全监管工作的瓶颈之一,如得不到经费的支持,安全监管工作的落实将举步维艰,成效自然发展缓慢,不够理想。因此,公安部门要想切实的改善以往对安全监管工作的发展现状,就必须从源头上解决经费的问题,此外还应完善人员的配备,加大对安全监管工作的人员投入力度,全方位多角度的去完善对危爆物品的安全监管工作。
  (二)监管对策
  首先,公安部门应积极主动的转变自身对安全监管工作认识上的误区,不断强化公安部门对于工作任务的责任意识。一方面,公安部门对危爆物品安全监管工作是当前有效维护社会治安以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问题的重要举措,因而需要上级公安机构的长期重点关注,同时,还要在公安内部完善考核奖赏制度,加大考评力度,将对危爆物品的安全监管纳入到日常工作的重要地位,突出其重要性。
  其次,公安部门还应加强对安全监管工作的业务素质,不断进行岗位学习与培训,使得公安部门认识到对安全监管工作熟练操作的重要性,杜绝任何形式主义的不良监管现象。为了使公安部门在短时间内有效的提升对危爆物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执法力度,公安部门必须重视安全监管知识的培训工作,以此作为执法的基础,以点带面,进而提升业务执法的整体水平。
  【参考文献】
  [1]徐广义,李敏,李强.浅谈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当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对策[J].化工管理,2017,(2).
  [2]梁文静,吴嘉斌,何继荣.浅析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存在问题及对策[J].中国化工贸易,2017,9,(16).
  [3]郭江炜.浅谈基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J].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2016,(4):55-58.
  [4]陈思羽.浅谈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消防安全管理[J].江西化工,2017,(1):90-91.
  [5]刘昆.浅谈基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问题及对策[J].魅力中国,20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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