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多部门联合发布《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专家解读这份《指导意见》时指出,不允许任何情境、任何形式的暴力行为,必须做好早期发现,惩戒和教育并举,防止受害人受到二次伤害。 笔者认为,要把《指导意见》落到实处,就必须从法律上清晰地界定"惩戒"的内涵、条件、实施程序、实施主体、实施方式方法,把惩戒作为一种法定的教育措施看待,明确"惩戒失当"应负的责任,以此区别于体罚。这对老师和家长来说,非常重要,也只有这样,教师和家长才能把《指导意见》落到实处。 其一,有时候,惩戒过度会给受教育者造成某种身心伤害,也很有可能让教育者陷入违法处境。 要正确理解适度惩戒的教育功能,必须从惩戒的内涵出发,辨明"适度惩戒"和"过度惩戒"的不同,进而找到具体的操作点,让惩戒发挥出真正的教育作用。 适度惩戒是解决某些教育难题的客观需要。适度惩戒的目的是解决某些特殊的教育问题和难题,而不是造成更多的问题。正因为如此,我们在探讨惩戒话题的时候,有必要坚持法律意识和素质教育理念。"法律意识"指保护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不受损害是教育应尽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素质教育理念"指教育必须关爱和保护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促进他们的全面发展。也就是说,教育行为因合法而文明,因符合教育规律而科学。若离开了法律意识和素质教育理念,那么惩戒就有可能会失去意义和价值。 强调适度惩戒的目的,就是要防止惩戒手段的滥用。如果教育者过度相信惩戒的作用,以此对待所有学生的问题,那么就可能造成惩戒手段的滥用。教师要理性认识到,真正需要惩戒的总是个别思想意识不健康、品行有问题且屡教不改的学生。惩戒措施不能简单化,更不能过激,而应当抱着爱心、善意和转化的思想,讲究具体策略,采取智慧的方式,结合说服教育方法,努力做到让受惩戒的学生心服口服。 其二、家庭的溺爱和纵容是个别学生表现出欺凌和暴力行为不可忽视的主要原因之一,作为家长也需要懂得适度惩戒的意义。 不少人已经认识到,溺爱孩子是祸不是福。溺爱,即过分地宠爱、娇纵孩子,有失理智,给孩子的发展带来严重的负面作用。不少案例说明,被溺爱的孩子会逐渐养成特权意识,形成"以自我中心"的心理,变得自私甚至失去同情心。这样的孩子在跟同伴交往中难免做出出格的事儿来,甚至做出违法犯罪行为。 有的孩子在家里任性霸道,到了学校也会表现出欺辱弱小、违反校规校纪、屡教不改的行为。对这样的孩子,单靠学校惩戒来促进其转变是有一定难度的,还需要家长转变教育方式来配合。家长应该懂得"适度惩戒"和"说服教育"同时并举的意义。 其三、适度惩戒是教育方式方法中的必要手段,其教育价值不只是让顽劣者转变,更大的价值则在于让他们融入社会。 适度惩戒、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家庭和学校是社会关系的一部分,家长和老师期望孩子健康成长,也期望通过教育使孩子将来融入社会,成为有道德的一代,成为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假若教育中缺少了适度惩戒,只一味地表扬或赞扬,那么,犯了错误的孩子就无法从感受和体会严重错误被矫正的过程中觉悟。 对某些孩子而言,适度惩戒的缺失,会让他们形成错误的认识,以为人生没有惩戒而只有绝对的快乐和自由,从而更加放纵而不受约束,责任心就会渐渐失掉。这会助长一些孩子欺凌和暴力行为的发生,也就必然会阻碍孩子健康心态的形成,阻碍他们融入社会。 作为一种教育手段,适度惩戒在某些情况下之所以会产生施教者所期望的良好的教育效果,原因就在于这种教育具有比说服教育更强的矫正功能,可以起到警示和帮助受教育者提高责任意识的作用。一个有责任意识的孩子,一般不会做出出格的事情。 总之,如果我们能依法明确"惩戒"和"体罚"的内涵,对二者严格区别,建立一套惩戒和教育并举的有效机制,那么,具体落实《指导意见》才不会很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