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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高空抛物侵权责任


  摘 要:高空抛物致人损害属于侵权责任法的领域,我国侵权责任法也对此有所规定。对于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的认定问题等相关规定,许多学者对此褒贬不一,既有人认为该规定不符合公平正义,也有人主张该规定是侵权责任法在广泛调研实际情况下做出的十分贴合实际、十分人性化的规定。本文将从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认定、归责原则、举证责任、我国香港地区及其他国家对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规定以及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相关法律法规的合理性五个方面展开分析。
  关键词:高空抛物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举证责任
  一、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认定
  1.法律法规对该责任的相关规定
  我国侵权责任法对高空抛物的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能够确定责任主体的,由侵权责任主体承担侵权责任,不能够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可能实施加害的建筑物所有人、占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人,只有当能够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自己并没有在建筑物或者没有实施加害行为的,不承担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不能证明的,应当承担责任。[1]
  2.对高空抛物侵权责任认定的异议
  许多专家或者学者对于上述我国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认定问题存在争议,认为其违反公平原则。一栋建筑物中有许多建筑物所有人、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存在,那么对于仅有的一个高空抛物行为,在不能认定侵权责任主体时,由可能实施加害的所有的人来对高空抛物导致的后果承担侵权责任,这样的结果势必会导致绝大部分的人承担了自己不应当承担的责任,而且真正实施加害的人也并没有得到相应程度的惩罚。我国法律规定的本质就是保障我们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那么在行为人没有实施相应的行为的情况下让其承担责任,不管是责任的大小,终究是对合法权利人的一种"变相"的伤害。也有另一种观点认为,如果不能确定侵权责任主体,那么只能让受损害一方独自承担损害结果,如果被害人因为高空抛物行为导致严重的人身伤害:重伤或者死亡的,仅仅让受损害方自己承担危害结果,起不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也放任了行为人的恶劣行为,所以让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不是其实施行为的人承担责任客观上也是一种公平地分担责任的体现。[2]
  二、高空抛物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根據我国侵权责任法对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不能确定侵权责任主体时,由可能实施加害的人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以表明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原则,即在不能够确定某一建筑物所有人、占有人、使用人是否为侵权责任主体,又不能够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该建筑物的所有人、占有人、使用人并没有相关过错、没有抛物行为或者当时并不在建筑物之中的,推定其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3]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案件如果适用过错原则,则必须有相应的证据证明是行为人的抛物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且行为人对高空抛物的行为存在过错才能够使行为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在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案件中,最难以确定的就是行为主体到底是谁,那么在无法确定到底行为主体是谁的情况下,受损害一方就不得提起诉讼请求赔偿了吗?显然,基于保护受损害一方合法权益的目的,在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案件中不能够适用过错责任。那么对于无过错责任,在某些方面适用是合理的,但是在高空抛物中,如果一个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既没有主观上的故意也没有客观上的过失行为,并且其能够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危害结果不是其所导致的,那么还要其承担责任的话,不仅仅是使得无辜者受到处罚也使得真正的行为人逍遥法外。便无法达到侵权责任法规定本身的目的和意义。
  三、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举证责任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对于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案件的举证责任应当倒置。[4]虽然原告主张被告的某一行为存在过错,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应当由被告负举证责任而非原告。那么为什么对于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案件应当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呢,原因在于高空抛物致人损害原本便存在着责任主体难以确定的情况,所以在证明上也就更加存在难度,所以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是为了减轻受损害一方即原告的举证负担,相反应当由可能实施行为的行为人证明自己在当时不在建筑物内、与造成损害发生的物品没有占有关系或者能够证明客观上并不是其导致的,那么将排除其责任。通过举证责任导致使得举证更加简便,也更加适合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
  四、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相关法律法规的合理性
  根据除我国大陆以外的其他地区以及其他国家所确立的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相关法律法规与我国大陆的法律法规进行对比,以及通过对相关专家和学者所主张的学说和理论可以得出我国法律法规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的有关规定是比较合理的,采用公平原则,兼顾了受害一方以及行为一方的合法权益。考虑到高空抛物主体难以确定的情况还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使得举证方面更加简便、合理也更加容易保障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熊俊丽,高空抛物侵权责任分析,山东大学,2012,03.
  [2]吴煦,逯笑微,高空抛物责任承担的经济学分析—由可能加害人实施补偿的合理性,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0,05.
  [3]田国兴,高空抛物侵权法律责任探究,甘肃社会科学,2010,04.
  [4]王风华,高空抛物归责原则与举证责任,法制与社会,2016,06.
  [5]各地应对高空抛物举措概览,中国物业管理,2010,08.
  作者简介:
  任祥慧(1996.01.23~);性别:女,籍贯:山东淄博人,学历:山东中医药大学人文社科学院本科在读;现有职称:本科在读;研究方向:侵权责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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