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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加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


  摘 要:新《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至此,人民检察院对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有了法律的依据。然而,我国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只是一项原则性的规定,要想具体落实到司法实践中仍有很多问题需要探讨和研究。
  关键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目的;原则
  一、引言
  民事执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落实得不是很好,"执行难"、"執行乱"更是长期困扰司法工作的突出问题。此次新《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对解决"执行难"、"执行乱"的一项具有进步意义的条款,这使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正式踏入法院的执行领域。然而,该法第235条的规定抽象,我们仍然需要更深一步的研究。
  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适用原则
  学界关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适用原则也是众说纷纭,笔者认为不能脱离实际凭空猜想,而应当结合司法现状,并在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目的的指导下来确立监督的原则。
  1.依法监督原则
  随着新《民事诉讼法》第235条的确立,人民检察院对法院执行活动的监督有了法律的依据。虽然立法还没有对该制度作详尽的规定,这不代表检察监督就可以任由发挥。2011年,"两高"颁布了《关于在部分地方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检察监督做出了相关规定,该《通知》就是一个很好的借鉴。同时,笔者认为检察机关依法监督还包括对法院执行部门和执行人员执行行为合法性的监督,一旦发现违法操作应当及时要求纠正。
  2.依申请实施检察监督原则
  检察机关是行使国家公权力的机关,而民事诉讼救济的是当事人的私权利,私权利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因此检察监督也要遵循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当事人和案外人没有提出申诉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不应当介入。为了避免造成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不当干预以及妨碍民事执行程序的高效运行民事执行活动的检察监督应当以当事人提出申请为前提检察机关不应当主动启动监督程序。"当然这并不代表所有检察监督的启动都要依当事人申请,当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检察机关可以主动进行监督审查,这也是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性质要求。
  3.事后监督原则
  笔者认为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该原则:一方面因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依当事人申请的,当事人一般不会在执行尚未发生前就提出申请,只有在法院滥用执行权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时才会提出,因此是事后监督。另一方面,检察监督是对民事执行活动出现问题时的一种补充救济的手段,当执行行为发生以后"执行不能"时,检察机关才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监督。这里对于"事后"的理解,笔者认为是发生在执行行为以后而不一定非要等到执行行为完成了才算"事后",如果执行行为已经完成再启动检察监督可能会造成当事人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当然,为了预防有些不可挽回的错误发生,当涉及重大公共利益需要检察监督时,检察机关也可以及时介入。
  三、关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建议
  1.关于检察监督的对象与范围
  首先,我们应当明确对象和范围是不同的概念,对象是指检察监督的行为直接指向的人或事物;范围则是指检察监督可以涉足的领域,它是在确定了对象后再对作用对象的哪些方面可以监督的确定。先确定对象,再划定范围。那么,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对象又是什么呢?学界观点不一:第一种观点主张监督的对象既包括法院的执行活动,也包括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这一观点的检察监督范围最为广泛;第二种观点主张监督的对象是法院的执行活动,但是认为造成法院"执行乱"、"执行难"的行为都是检察机关需要监督的对象,因此它的范围不仅限定在法院的执行裁决行为和执行实施行为上;第三种观点主张检察监督是检察权对法院执行权的制约,旨在监督解决法院"执行乱"的问题,因此检察监督的对象从行为性质上既包括法院执行过程中积极的作为,也包括消极的不作为;从行为的后果上既包括法院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也包括决定或者命令。这一观点也是目前较为主流的观点。笔者认为确立对象和范围,应当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目的出发。
  2.加强检察监督的效力
  权力的设置必须得到落实才能体现其价值,否则无异于"空权力",毫无意义。新民诉法规定检察机关可以以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方式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责。笔者认为应当对检察建议作出性质界定,如果检察建议毫无刚性,只是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时发现法院执行活动有所不当而提出的要求规范化的建议,那么法院自然就可以采纳或不采纳。所以笔者认为,检察建议应当界定为一种强制接纳的督促行为。法院在收到检察建议后,必须进行审查处理及时纠正,如若无视检察建议则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如果检察建议确实错误,法院应当及时与检察机关沟通说明情况,请检察机关收回检察建议。为了保证监督的权威性,检察机关也不可随意做出检察建议,检察机关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3.把握执行监督工作基本要求,深刻认识和理解执行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
  民事执行监督的基本对象是人民法院及执行人员在执行程序中的活动。开展民事执行监督工作,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从有利于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出发,注意把握办案时机,注重促进社会矛盾化解和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增强监督实效。开展民事执行监督工作,对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更具有积极作用。检察机关民行检察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民事执行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民事执行监督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同时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保证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4.加强执行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完善执行监督工作机制
  民事执行监督工作和其他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有许多共同特征,但是也有自身的不同特点。做好民事执行监督工作,就必须根据其自身特点,有针对性地加强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包括制定适应工作需要的办案流程、法律文书、统计报表和工作制度等。同时要进一步与人民法院加强沟通协商,规范和完善信息沟通交流机制,更好地发现和解决执行工作中的相关问题,促进相关案件得到公正、高效处理。
  参考文献:
  [1]昝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法理思考[J].决策与信息旬刊,2012(9):35-36.
  [2]陈柳冰.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J].法制与社会,201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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