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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权利保障有效实施刑事执行监督分析


  摘 要:随着法治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的各项法律制度逐渐完善,社会法治体系也逐渐建立起来。但是,在法律制度具体的执行过程中,很多时候都会"大打折扣",各种落实不到位,执行不具体的情况经常出现,严重影响了违背了建设法治社会的要求。本文中,笔者结合当前刑事执行的实际情况,对强化权力保障有效实施刑事执行监督进行分析,希望能够为今后的相关研究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权利保障;刑事执行;有效监督
  当前,法治社会的建设如火如荼地进行,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法律制度的落实情况也比较理想。尤其是刑事诉讼法在修改并实施几年以来,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工作的开展应当紧紧围绕强化在押人员权利保障和强化刑事执行监督两条主线,不仅有效地维护了刑罚执行的效率,还维护了监管场所的秩序和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社会公平的实现。
  一、刑事执行检察职能的强化和执法理念的转变
  刑诉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在修改之后,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被赋予了8项新的职责。这8项新主职涵盖了很多方面,具体包括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社区矫正监督、死刑执行临场监督、强制医疗执行监督、在押人员诉讼权利保障等,这也直接导致了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执法理念的转变。
  首先,强化刑事执行监督。该内容包括刑事强制措施执行监督、刑事执行监督、强制医疗监督以及其他相关的执行监督。以刑事强制措施执行监督为例,如拘留、逮捕等。当前,注入社区矫正监督、财产刑和没收违法所得执行监督等职能都已经发生在"大墙外",与传统意义上的刑事执行检察有着很大不同。
  其次,人权司法保障得以强化。该内容最主要的体现方面是在对在押人员诉讼权利的保障和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方面。
  二、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新增职能的开展情况
  就当前的工作实际而言,新增的8项职能都得到了一定的落实,为了配合本次研究,本文主要对其中的4项新增职能的开展情况进行讨论
  1.刑罰变更执行同步监督工作
  目前,在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各工作的开展中,刑罚变更执行的监督工作非常关键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众所周知,现阶段各种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中不断暴露出各种腐败问题,这已经引起了人民群众的广泛关注。而在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也明确指出"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强化监督制度",中共中央有关政法部门也在起草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
  2.社区矫正监督工作
  在《刑法修正案(8)》中,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社区矫正的法律地位,在修订之后的刑诉法中也明确固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交由社区矫正机构予以落实"。根据相关数据显示,我国目前的社区矫正人员高达110万,并且增长趋势明显。在对社区矫正进行监督工作的过程中,重点是要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漏管、脱管和减刑案件、又犯罪案件的处理。
  3.在押人员诉讼权利保障工作
  刑诉法在修改之后,在押人员获得了更多的诉讼权利,如律师的会见权利和辩护权得到完善,又比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论是被拘留还是被逮捕都必须立刻送往看守所监押得以明确,还比如侦查人员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的时候必须在看守所内进行。此外,在诸如被羁押人一方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当事人一方对超期羁押等侵犯合法权益行为的申诉、控告权等方面都有了明显完善。当前,我国在山东、宁夏等地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开始试点工作。
  4.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
  为深入贯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新的职责和要求,2016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了《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固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全面规范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工作,是各级检查机关依法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对于进一步加强羁押必要性审查、保障被羁押人合法权利具有重要意义。在笔者看来,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的时候,可以坚持"先易后难"的原则,即先从简单的工作开展,如简单案件或者争议性较小案件,然后从中吸取经验教训,再逐步解决难度大、争议性大的案件。根据《通知》要求,每个看守所对应的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必须要以看守所的规模大小为基准,每年内至少应当办成1~5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
  当前,在各类检察机关办理的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中,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办理数量占到了半数以上,这很好地维护了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实现了一定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然而,我们需要明白的是,放眼全国来看,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在全国范围内的开展仍旧不平衡,各地区表现出很大的差异性。以广西百色地区的监所检察部门为例,在2013年一整年中,百色地区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总共受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119人,经过审查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建议的116人,并且全部被采纳。尽管如此,这项工作在其他地方的开展效果却并不理想。现阶段,第四届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规范化等级考核评定工作中将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纳入其中,今后,有关部门还将在全国开展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精品案件评选活动。
  三、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针对刑事执行监督工作在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笔者将结合当前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就这些问题提出几点个人看法,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对于刑罚变更执行监督,有关部门一定要适时出台新规定,加强对职务犯罪刑罚变更执行的监督。
  第二,对于社区矫正监督方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必须端正态度,认真对待,避免漏管、机构不全、人员素质低以及制度执行不到位情况的出现,确保社区矫正监督工作的有效落实。
  第三,对于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必须减少检察机关侦监、公诉和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独立开展工作情况的出现,加强各部门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保证各部门之间的联系,加强规范化,统一协调开展工作。
  当前,在司法实践工作开展过程中,仍然有部分检察员在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上有着不同的认识和理解。比如,在修改后的刑诉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如果当事人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司法机关必须在三天之内作出决定。又比如,在修改后的刑诉法第九十四条中规定,司法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合理的时候,必须及时撤销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所采取的强制措施。还有,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必须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针对所有的这些规定是否属于真正意义上的羁押必要性审查,社会的解读各不相同,还需进一步研究。此外,对于刑事拘留措施,有的地方也提出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在笔者看来,拘留强制措施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是可以进行的,但是由于没有确定的法律依据,所以仍然有待进一步明确。
  四、结语
  总而言之,全国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要深入推进刑事执行检察体制机制改革与建设,以监所检察部门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为契机,全面谋划和推进新形势下刑事执行监督工作,着力强化刑罚和刑事强制措施变更执行监督,着力强化被执行人合法权益司法保障,全面加强刑事执行检察机构和队伍建设,在新的起点上努力开创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新局面。
  参考文献:
  [1]高国辉.刑事执行检察监督机制研究[D].河北大学,2009.
  [2]刘阳.论我国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D].华中师范大学,2014.
  [3]石秀丽.论我国刑罚执行监督制度[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5,04:50-56.
  [4]刘福权.论我国财产刑执行检察监督之完善[D].内蒙古大学,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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