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由婚姻法作为视角,可看出婚姻登记是婚姻行为的一个成立因素。但由于婚姻法为民法中的一项特殊法项,某类基础些问题也同适用于同样法理。换一个角度看问题,由民法理论入手则看出婚姻登记并非婚姻行为的成立因素。而导致这样的结论主要是因为婚姻法中的规定。其实践有利于法官来对案情做出判断,但另一方面却对某事当事要就有的保住不充分,与法理背道而行,让逻辑颇为混乱。 关键词:民法理论;婚姻法;婚姻登记 对于婚姻法、民法间的关系,一直以来都有不一样的思考及讨论。伴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如何正确处理民法、婚姻法的关系对于立法的科学性来说显得更加重要。而对两者关系进行思考可从多角度进行,本文为了更好分析两者间的关系,主要是基于民法理论的角度,分析当前婚姻登记的性质。 一、民事法律行为成立 1.民法理论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 成立条件为依法成立法律行为所需要的要素。其行为成立指的是法律行为是否有问题存在,需要能体现出客观事实。合法性与事实效力相连,体现出对法律行为主体的态度。 只有法律行为有所成立,就对行为人具有了法律的效应及制约力。行为人通过意思,表示出自己与他人的权利和义务,即法律关系的产生。其制度目的是为个人提供一种权力方法(法律上的),让一个人可在合法范围内根据自己的意识构建起法律关系,并达到实现个人需求的目的。 2.《民法通则》的民事法律行为成立 由《民法通则》的第五十四条可知,根据传统民法理论可看出合法性为价值的判断,是对私法自治的一种干预手段,其基本原则为自治。国家意识在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就已有介入,由理论上分析,民事法律行为均合法,但在实践中,却给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带来一定难度。因此《民法通则》在第五十八、六十二条中又对"民事行为"的概念有所补充,对"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进行分析。但是就算这样,也无法由根本上去掩饰逻辑缺陷。 二、以"登记"开展婚姻成立及生产分析 1.由民法理论看婚姻行为 婚姻行为是一种两人的法律行为,以中国传统来说是男方求婚,女方应允后的行为。有"合而同之"的类似之处。而婚姻本身是男女双方有了共同生活的意愿,并对此赞同。由原则上来说就是双方都统一行为时,婚姻成立。但其涉及到身份变动有着一定的社会性,所以这种意思一致时,需要后续公示,即我们所说的结婚程序,有非法定及法定之分。非法定包括了一些传统仪式,而法定则指的是领取结婚证。 我们国家的法定制就是登记的方式,由民法角度分析,当事人申请婚姻登记的具体流程,体现了国家对于合法婚姻的有关要求,因此其生效是有条件的: 《婚姻法》第五条有规定:结婚男女是完全自愿,不能有人为强迫、干涉。即传统民法理论对于法律行为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为一致以及真实需求时,在登记流程中体现在其登记条例的第四条中: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同时,法律对于男女双方的结婚年龄也有明显的规定,即男要大于22岁,女要大于20岁,并且在登记时要出示户口本、身份证。同时也对"禁止结婚"的情况做了明确。所有符合條件的才可在实践中进行登记。 2.由婚姻法本身体系分析婚姻行为 第一,《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取得结婚证即为确定了夫妻关系。根据这条解释,可见明确婚姻关系成立的一个要件就是婚姻登记。但却有些逻辑的不准确。通过上述分析,拿了结婚证后是合法性的一个确认,但根据传统民法的理论,夫妻关系是婚姻成立时所产生的,这里把有效、事实成立两者统一,只是符合了《民法通则》中的规定,而且初始理由只是为了可以在判案时更加方便,加大人们对于结婚的合法意识。婚姻成立本身是源于婚姻行为,即法律的行为,因此法律效力产生是自然的,只是非法婚姻及有效性未能得到国家的认可罢了。但这里把夫妻关系的成立后放在的登记之后,实际上是对夫妻之间以及未能领取结婚证的婚姻法律效力的一种否认,这对于法律事实的保护是极为不利的。 因此,笔者认为,像一些教材中讲述的"办理结婚登记后,婚姻即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保护、承认"的表述平准确,用民法理念思维进行分析,应该将"婚姻即具有法律效力"这一句话去掉更为妥当。 第二,未根据婚姻法第八条所规定的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在一起生活的男女,到法院去起诉离婚时要区别对待:①在《婚姻登记条例》(1994年2月1日)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的要件,需要根据事实婚姻处理。②在《婚姻登记条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要告知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要,需要将同居关系解除。 本条仍是坚持我们国家《婚姻法》对于婚姻行为成立所造成的婚姻关系成立的人作为分割。笔者理由如下:以①来说并非事实婚姻行为,而是结婚实质性要件所构成的事实婚姻。在1994年2月1日前的事实婚姻成立,但之后才是符合实质性的要求,需要适用于②。以②来说,补办结婚登记的是离婚之诉。因此由理论上分析,事实婚姻是补办前。同时,根据②的有关规定,进行离婚诉讼前,要先补办好结婚登记才可推出。有关登记条例及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认为补办前是婚姻,也表明了婚姻登记是其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 第三,由民法理论分析,法律行为成立法律效果是产生法律的关系,排除了法律关系同时产生对于当事人的法律制约力,且此成立法律行为等待有效性评价。由第一分析对婚姻法的解释中看其法律关系内容是什么,根据一个性质有争议、固定化的法律事实去判断法律关系类型,这也民法的法理相背而行。实际上,登记的效力自然要由婚姻成立时开始,但因为至少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补办后,登记前关系自然也要受到保护,如果年涉及的事实上成立时,一个方面所产生的事实婚姻定义问题,另一个和登记成立要件规定相混淆甚至是矛盾的,因登记成立法律目的在于排除事实的成立,因此规定涉及有关婚姻有效条件才与婚姻法逻辑更相适应。 三、结语 综上,婚姻法对法律行为成立及有效思路,基本和《民法通则》中有相似点。与民法理论相对比,可看出婚姻登记性质因为婚姻法规定变成婚姻成立的要素。对于法学初学者而言,要了解《婚姻法》所规定的内容也要了解《民法通则》的内容,更要了解为何要这样做规定,并运用民法理论进行深入分析。 参考文献: [1]邓丽.论民法总则与婚姻法的协调立法——宏观涵摄与微观留白[J].北方法学,2015,04:64-74. [2]郑晓剑.从形式回归走向实质回归——对婚姻法与民法关系的再思考[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2,03:163-171. [3]王书华.论婚姻法回归民法的基本思路——以法定夫妻财产制为重点[J].法制与社会,2016,11:295-296. 作者简介: 郑渝川(1992.1~ ),男,四川省都江堰人,民族:汉职称:本科在校生,学历:大学本科。研究方向:法学民法婚姻法,单位:四川警察学院13级法学6区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