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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去行政化改革路径


  摘要:根据国家对于依法治国政策的大力推广,对于构建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目标号召下,我国推出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是制约检察官办案的一个重要屏障,当前在这个机构内存在很多行政化的制度,不利于检察机关办案的公平公正,所以要推出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去行政化改革,去行政化改革的推出一方面可以让检察官可以有更多的办案自主权,同时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原则,要对检察官进行监督和错案追究问责机制。所以在这个时代背景下,对于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侦查办案问题就会减少,阻力减弱,有利于社会公平正义,也更加有利于我国法治文明进程的发展。本文主要对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去行政化改革提出一些建设性建议。提出新时代背景下,实现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去行政化的新突破。
  关键词: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去行政化;改革路径
  引言:当前的中国在经历巨变之中,法治文明建设也在突飞猛进的发展之中,在当今我国审案侦查采用检察机关内设机构以后,想要提高办案效率就要提出更多改革的措施。针对案件中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审理中上级干预的问题,行政化问题十分突出,增加了检察机关以及检察官办案的外在阻力,能够使检察官真正从法理的角度来审理案件,做到法律的真实性和实践性相结合。本文从办案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度去行政化改革的立场出发,提出对于檢察机关内设机构的办案机制改革的应对措施和发展建议,从本质出发,提出可行性的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去行政化改革的有效措施,促进检察机关运转更加快速。
  一、现行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评析
  (一)检察机关内设机构侦查办案组织机制现状
  1.主任检察官办案外在干扰因素多
  虽然在当前的政策引导下,实行了主任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制度,但是现在很多高官以自己的官位给检察官办案带来很多困难,因为这种地位上的悬殊很容易造成办案的不公平的出现,这不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惩治违法犯罪现象的出现。基于这种现状而言,给检察官办案会带来很多的干扰因素,这个办案机制进行改革要给检察官更多的独立性,但是这种独立性并不是完全脱离监督的独立,也要受到相关群众和相关部门的监督。
  2.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案件认定十分复杂
  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是针对具有一定身份人员的犯罪活动所设立的,而这种犯罪具有一定的隐秘性,很难被察觉和发现,而且认定起来也十分不容易。作为检察官审理这类案件时就要更加了解案件的特殊性和案件审查的关键之处所在,才能提高办案效率。
  (二)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在检察机关内设机构侦查中的应用
  1.案件侦查的必要性审查
  案件侦查要必须进行一定的审查之后,发现有职务方面的相关犯罪事实才能进行侦察,用来节约办案经费和人员的支出。作为案件的必要性审查十分有必要的。这种必要性审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第一,要从违法事实方面进行审查,查看相关犯罪记录,用来作为收集证据所用。第二,要从程序性违法方面进行查明,查看该国家工作人员是不是具有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情节,从程序性违法事实进行审查,暴漏点比较明显。第三,要从收受贿赂方面进行审查,要从案件事实方面进行审核,查看是否存在收受贿赂的情节。
  2.独立负责制度的说明义务
  独立负责案件中有规定如果相关人员如果干扰到检察官办案,需要及时进行相关人员的记录,后期要进行核实,如果没有进行说明出现冤假错案就会由检察官一人负责。这是对检察官办案的保障措施,同时也是约束检察官办案公平正义的双刃剑。从说明义务出发,需要说明的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要进行义务和责任的说明。这是对于检察官办案而言的,这种办案需要检察官明确自身的责任,需要全程案件由自己一人负责,相较之前责任更加重大。第二,进行人员干扰事项排除。这是指将受到干扰的人员一一进行记录。并且要一一问话排查,以确保检察官办案的清廉公正。
  二、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去行政化改革目标要求
  改革发展的目标是要围绕国家法治发展的大局出发,坚定信念,着力提高办案力度。
  (一)突出重点,查办大案要案
  这次改革的目标要求将独立办案进行划分重点,积极响应国家政策的号召。在检察机关内设机构中,要抓住犯罪事实的重点环节,查办一些重大案件,以儆效尤用来惩戒一些案件中的类似案件,这种做法可以有效提高案件的侦破效率。
  (二)注重深挖,查办串案窝案
  对体制机制进行改革就是要将案件的法律性更加突出,法律的工具价值越来越缩小,实用性和实践性越来越突出。为了响应一切以大局为重。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就要注重对细节的挖掘,将案件进行联系,多多积累办理大案件的经验和阅历。为今后办理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案件转型提供很好的借鉴,深层挖掘大案要案,将案件中有联系的群体案件一起抓获。
  三、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去行政化改革建议
  (一)强化措施,创新观念,努力提高打击精度
  1.强化线索挖掘整理工作,着力解决案源渠道不畅问题。
  一是加强内部交流,整合信息资源。相关部门的检察机关侦监、公诉、控申、民行等业务部门定期进行交流,及时了解、发现、深挖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案件线索。同时,强化学习,彻底改变"新法子"不会用、"旧法子"不能用的现象,提高发现案件线索和突破案件的意识、能力和水平。二是加强外部联系,增强信息互通。密切加强与各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沟通,扩展联系的深度和广度,通过经常性的走访、座谈、交流、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与纪检监察、审计、公安等部门进行互通交流,移送线索,扩大案源。三是扩大宣传范围,畅通举报渠道。结合每年一度的举报宣传周活动。广泛宣传反对贿赂等工作的职能、性质和作用等内容。积极开展送法到机关、到社区、到企业、到乡镇活动,组织预防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宣讲团成员深入工商、交通、土地等单位,举办法制讲座,采取以案说法、警示教育等形式,逐步提高查办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工作的社会认知度,不断扩大犯罪线索来源的社会基础。
  2.强化办案模式创新,形成检察机关内设机构侦查合力
  首先,为适应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检察机关要注重将办案看重。心前移,在初查階段下功夫,合理安排调查取证步骤、收集充分的外围证据,努力实现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的转变,充分利用高科技手段,全面、及时、准确收集犯罪证据,将公正、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贯穿于侦查办案的全过程,保证案件立得起、诉得出、判得了。其次,创建相关办案模式,即设立侦查协作平台,以侦查部门为主导,横向展开以反贿、控申、法警、监所、后勤等部门为辅助的分工合作办案方式,合理调配全院范围内所有人力、装备,整合资源,形成一盘棋的强势作案格局。
  (二)强化侦查谋略运用,快速突破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
  一是创新观念,加大法律震慑力度,敦促犯罪嫌疑人自首。侦破案件的过程也是与犯罪嫌疑人心理较量的过程,侦查人员在制订侦破方案时,把对犯罪嫌疑人的"法制教育和法律震慑"作为侦破案件的主要环节和重要步骤,大打心理战,敦促犯罪嫌疑人自首。二是认真分析案情,选准审讯突破口。选准突破口的前提是必须熟悉案情和案犯特点,分析其心理状况及思想动态。在审讯过程中,坚持取证与审讯同步,审讯组将嫌疑人交代的问题及时通报给取证组,取证组针对问题广泛搜集证据后再反馈给审讯组,两者相互补充,齐头并进,使案情及时有新突破。
  结论:通过对检察机关内设机构问题的总结和分析,给当前对于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设立和具体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于案件审理的力度也会加强,有利于构筑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同时也是提高检察官办案能力和效率的重要手段。通过不断推广主任检察官独立办案制度改革,给予检察官更多的自由和办案权利,也有利于给予检察官公平审案子的机会,也是给这个社会一个和平发展的机会,更是法治社会发展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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