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我国著作权立法相对较晚,再加上网络环境的影响,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的主体,对象,内容都有了一定的变化,网络著作权遭到侵犯的案例也频频发生,这些无疑都侵犯了作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本文以此为出发点,通过分析网络著作权的概念,特点,探讨了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现状,从而提出了如何完善我国网络著作权保护的相关措施。 关键词:网络环境;网络著作权;保护 互联网被广泛应用,人们的生活、学习和工作也都发生了翻天地覆的变化,著作权所涉及的范围更广且更深,但是随着而来的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例也是与日俱增,直接危害到了著作者的合法权益,随着知识产权保护的呼声越来越高,网络著作权的保护也是势在必行,很显然,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已经展现了一定的滞后性和局限性。这也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一、网络著作权概述 网络著作权是公民或者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是主体对于文学作品、艺术作品或者科学作品在网络传播过程中享有的专有性权利,包括人身和财产两种权利。这一概念的产生是随着网络时代而来的,由于网络环境下,知识产品的被复制比较容易,成本且低,因此保护就比较困难,因此如何保护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当前网络著作权保护中的存在问题 1.用户著作权意识有待进一步提升 用户著作权侵权涉及到的主体包括供应商和广大用户,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者对于网络环境下产生的作品具有合法享有权的权力,就如同网络技术一样,是具有一定价值和使用价值的,除非经过著作权人同意,其他主体不得擅自使用或者复制他人知识产品的,只不过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变得比较多元,但是我们应该树立一种"使用他人智慧结晶是需要付出一定代价"这种观念的,当下盗版产品盛行就可以看出用户对于著作权这一权力的理解是有待进一步提升的。意识决定行为,因此目前用户在保护著作权意识方面的欠缺是導致网络著作权遭侵犯的根本原因,也是未来保护网络著作权工作中的重点工作之一。 2.网络作品专有权和用户的利用权难以平衡 所谓的用户合理使用权是指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不必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也无需支付相应报酬而合理使用他人著作权的合法权力。此概念中的关键词就是"合理",但是何为"合理",何为"不合理"却是一个难以界定的概念,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2条列举了12种属于合理使用的情形,但是这些情形却没有包含网络环境下版权合理使用的问题。著作权的保护所依据的法律制度是绝对的、不可更改的,但是这与网络的自由性、传播速度快等特性是存在一定的矛盾性的,试想一下,如果所有网络作品权利保护也像传统作品那样执行,那么网络力量的发挥必然会受到阻碍。因此,一旦著作权被很好的保护起来,必然会影响用户的合理使用权发挥,这样是不利于文化传播和相互借鉴的。总之,我们目前面临难得的一大难题就是如何保护网络著作权作者合法权益,同时又不能限制用户对于网络著作作品的合理使用呢? 3.著作权法律制度还有待完善 其实,我国对于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是经过了一段发展时间的,比如先后经过了传统著作法的修订、颁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慢慢的开始建立网络环境下著作权法律保护体系,但是网络环境使得网络著作权的形式也是日益多样化而且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在未来的发展也是不可估量的,这就给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制度建设提出了挑战。我国原有的著作权法律制度立法关于网络信息版权的保护比较模糊,也没有具体的法律规范,这就给执行带来了一定阻力。 三、我国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制度完善建议 1.增强用户的著作权意识 网络信息包括网络技术同样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除非著作权人同意,任何群体或个人都不能无偿的复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通过采取加大对侵犯网络著作权处罚力度的方法,使人们在合理利用网络作品的同时牢记版权规定,自觉的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我们应该加大对网络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宣传力度,使广大群众从根本上是认识到网络作品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应,实现群众自觉维护网络作品著作权的目标。 2.适当扩大《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合理使用权限 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中规定了12条合理使用情况,这样使得很多行为可以直接对号入座,但是这种"规定性"的法律制度却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比如,网络时代推动了著作的发展,著作权的范围更加广泛,这就使得原有的12条已经不能满足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情形。因此我国应在著作权保护法律制定时考虑定性而不是定量。结合美国相关立法,本文认为可以规定以下几要素来确定何为"合理使用":第一,使用作品的性质和目的;第二,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性质;第三,在所使用的作品中,被使用部分与整个作品的比例是否失当,比例若失当则不能视为合理。这种以确定要素符合性的方式可以有效的适当扩大著作权合理使用权限。 3.加大对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制度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和传统著作权存在明显差异,因此一旦遭到侵权,传统的解决方式也不能很好的起到应有的作用,加强相关立法是必须的,但是立法相对应网络时代的发展总是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技术措施的有效保护也必须提上日程。换言之,我们应该建立多元化的技术性保护措施,从立法和技术双管齐下,遏制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例的发生。具体而言如下:第一,将技术措施法律化,只有法律允许了它的存在和合法性,它才能很好的发挥作用,保护著作的版权和领接权;第二,加大惩处措施,将技术措施遭受侵犯的实施行为融入法律保护的范畴,并且按照情节追求行为者法律责任。 四、总结 综上可以看出,计算机网络的力量与日俱增,给各行各业带来的便利是不容质疑的,但是也存在一些弊端,比如本文谈到的网络著作权遭侵犯的问题,但是保护网络作品的著作权,确保著作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也是势在必行的,本文从技术方面和法律制度完善以及提升网络著作权意识等方面提出了解决对策,希望对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工作有所助益。 参考文献: [1]江忠英.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问题研究(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客体范围研究[J].电影评介,2007年04期. [2]胡沐曦.浅谈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著作权保护问题[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7年01期. [3]张力伟.浅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J].法制与社会,2008年2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