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2016年下半年开始,一则"农民收购玉米一审被判刑"的新闻在各大网络、电视等媒体上迅速传播,其案件进展受到各方密切关注。同年12月,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后,再审法院在2017年2月17日对玉米贩子王某军作出无罪判决。本文通过对王某军一审被判刑的原因和二審改判的原因进行分析,为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建议。 关键词:粮食收购;行政许可;口袋罪条款;法治建设 王某军一案经一审判刑、二审改判这些曲折经历,不仅反映出我国法律上的漏洞,还反映出我国法治进程的曲折性和前进性。 一、行政许可清理进程缓慢 2004年我国颁布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其中对粮食经营者的类别和粮食收购者所要具备的条件做了硬性规定。其中的规定严格限制了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经营者的主体范围,且需要将从事粮食收购经营活动必备的条件能够拿出凭证,如其具有一定的资金实力、有一定的食品检验能力等条件,再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像王某军这种小贩若依此条规定,是绝对不可能具有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经营的资格的。2004年后,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农作物产量也迅速提高,像王某军这样的农民在闲时去收购农民的农作物,再转卖给粮库或粮油公司的这种粮食经纪人的数量也逐渐增多。于是在2013年7月出台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中第八条对粮食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做出了弹性规定,按照该条规定,若像王某军这样其年收购量明显高于50吨的粮食经纪人则需要申请粮食收购资格才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而王某军属于无证经营,触犯了这条规定。2016年4月5日,一审法院根据这部暂行办法认为其无证经营,做出了宣判。 一审判决生效后,王某军未提出上诉也未提出申诉,而同年的九月对他而言发生了重大的转变。《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9月14日开始施行,这响应了国务院在2016年2月做出的修改部分行政许可的决定。其中的修改就涉及到了对粮食经纪人的经营资格方面。《管理办法》中将粮食收购主体的行政许可放宽,指明王某军这样的粮食经纪人无需办理粮食收购资格即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1]这部分的修改规定明显放开了主体限制。之后媒体曝光了王某军案,最高人民法院予以了高度重视,此案也得到完善解决。在粮食收购许可经营方面,我国的行政许可慢慢放松主体限制,但其改变缓慢,无法适应经济发展速度,存在严重滞后的情况。法律上的漏洞让王某军作为市场资源配置中的积极分子被错判刑罚。在我国经济发展进程中,市场在资源配置中产生决定的作用不容小觑,正常有序的市场发展也需要一些像王某军这样的新鲜元素加入。我国对行政许可法律法规的修改和删除也应及时到位,深化"放管服"改革,减少对市场主体过多的干预行为,减少准入屏障,为经济发展开阀。 二、口袋罪条款仍遭滥用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军大宗收购玉米的行为属于我国《刑法》第225条第四项的情形,即属于"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依此而做出了判决。王某军收购玉米的行为的确违反了当时粮食收购市场上实施的《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但尚未达到扰乱市场秩序的程度,不具有刑事处罚的必要性。王某军收购玉米的时间段正是内蒙古最寒冷的冬天,而王某军上门收购玉米,再将玉米卖给当地的粮油公司,这实则是省去了粮农和粮油公司的麻烦,而王某军赚取其中微薄的差价,粮农和粮油公司也并无意见,这实乃一举三得。 近年来,很多学者也对"非法经营罪"第四项的兜底性质作出了批判,称在司法实践中这一规定正大规模滥用,其打击面不免过宽。"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为:违反国家规定、存在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这四者缺一不可,对非法经营罪第四项的认定也须符合这四个构成要件,而王某军的行为显然不构成非法经营罪。[2]首先,王某军的行为没有扰乱市场秩序,反而还提高了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其次,其所获得的6000元利润不足以达到"严重"的程度。 我国司法部门对第四项弹性条款随意解释适用,成为了法律适用上的一个乱象。而这次最高人民法院对王某军一案提出再审理由中,可以明确得出的是非法经营罪的认定需要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其才可适用。我国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也要求刑法规定要具有明确性,若盲目扩大适用范围,将与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背道而驰,将阻碍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 三、我国法制建设任重道远 我国最高法院有权对认为基层法院作出的却有错误的判决进行审判监督,但在司法实践中,我国最高法院多是对高院、中院的案件提起审判监督程序。[3]因为多是高院、中院对基层法院提审或指令再审。而王某军一案中,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对基层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提出指令再审意见,倒也是我国法制史上的浓墨重彩的一笔进步。因为,基层法院每年审理的案件繁多且王某军收购玉米案中王某军的非法所得仅6000元,其在我国基层法院审理的案件中也只能说是一个小案件。而最高人民法院却很在意这6000块钱,这充分响应了法治中国建设的号角。 一审法院判处王某军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这种判决方式下,只要王某军在缓刑两年内表现良好,就可免于一年的有期徒刑。王某军认为这个判决没有什么问题也对此没有提出上诉也没有提出再审,而最高人民法院却在一审判决生效一年半后对此案件下达指令再审意见。这说明无论是诉讼标的多小的案件,只要有损了公民的正当权益、确有错误,最高人民法院都会重视,这也展现出近年我国法治社会发展的又一重大进步。 王某军二审改判无罪,这给司法部门对"非法经营罪"认定的惯用做法敲响警钟,表明,兜底性条款不能随意适用。从案件最终的判决结果来看,我国正严格规范对第四项兜底条款的适用,其适用要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来认定。[4]王某军收购玉米并未对社会产生恶劣影响,反而在农民和粮库之间形成了沟通的桥梁,为粮库和农民提供了便利。 王某军收购玉米案在我国案例史上是一个小案,但其背后产生的原因体现出我国法治发展还存在一些不和谐因素,还需完善。王某军案最后得到正确的宣判也是对我国法治发展发出的前进号角。 参考文献: [1]国家粮食局:《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解读,http://www.chinagrain.gov.cn/n316635/n316888/c1005042/content.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3月11日 [2]马春晓:《非法经营罪的"口袋化"困境和规范解释路径——基于司法实务的分析立场》.《中国刑事法杂志》[J],2013年第6期 [3]卢建平:《王某军改判无罪的深层次逻辑》.《人民法院报》[N],2017年2月18日第003版 [4]万有志:《非法经验罪研究》[D]. 作者简介: 刘玉燕(1996~),女,汉族,江西省高安市,南昌大学法学院法学系本科在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