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来整理办公桌,从抽屉里翻出一个红绒面封皮的本本,打开一看,原来是市政府教育督导室颁发给我的市级督学聘书,聘期为两年。再看发证日期,禁不住哑然失笑,"保质期"早已过了。 此前的某日,校务干事拿来一张市级督学推荐表,让我填写。过了许久,又是校务干事送来了这本红绒面封皮的聘书,当时我也看了下发证日期,时间已过去大半年了,也就是说什么事都没做,二年聘期已过去四分之一了。此后的日子里,再没有人想起还有我这样一个市级督学,就连我自己都忘记了这档子事。 非常荣幸,我二度被聘任为市级督学。2004年我首次被聘为市级督学,在三年的聘期里,印象中似乎大家在一起只开过一次会,主管领导到场强调了一番教育督导工作的重要意义,从此再无下文。 教育督导制度作为国家的一项教育基本制度,教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在国家颁行的一系列教育法律法规中,如《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对教育督导的职能与作用都作了规定。经过长期的实践探索与逐步完善,国家颁布了《教育督导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12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迄今正好四周年。这绝对称得上是我国教育中的一件大事,可从各方面的反响来看,似乎并没有引起足够关注。 要说教育法为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筑牢了基本的法律基础的话,那么《条例》就为国家实行教育督学制度提供了基本的法规依据。这是我国首部教育督导法规,标志着教育督导在我国真正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它重申国家实行教育督学制度,并界定了督学的身份、职责、职权、义务等事项,突出了督学在督导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督学何名何分?教育督导机构隶属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而不是某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下属科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要为教育督导机构配备专职督学,同时教育督导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兼职督学。督学直接对人民政府负责,而不是对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督导的重要职能之一就是督政——督的就是教育行政,如果教育督导机构成了教育行政部门的下属科室,督学成了教育行政部门的普通职员,岂不成了笑谈。 既然有了专职督学,为什么还要聘任兼职督学呢?一方面是受限于行政编制,专职督学的配备职数不可能很多;另一方面,学校分布点多面广。为了克服这个矛盾,由教育督导机构依据《条例》所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充分挖掘、利用民间庞大的人力资源,面向全社会聘任一定数目的兼职督学,享有与专职督学同等的权力,以充实教育督导队伍,这既是权宜之计,也是加强教育民主管理的重大举措,充分体现了"人民教育人民管"的理念。 可见,兼职督学不是可有可无的,其责任不可谓不重大,其作用不可谓不重要,既然聘任了兼职督学就要让他们有职有权,为他们履职创建条件,让他们为人民的教育事业做点实事、贡献智慧,而不只是一个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