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已有河北、新疆、深圳等地出台了普遍建立学校法律顾问制度的规定,要求到2016年底各级各类学校都要聘请法律顾问。这项制度是教育领域法治观念增强的重要体现,也是保障学校权益的重要措施,对于转变单纯的行政治校思路和模式,建立现代学校法人治理制度具有里程碑式的作用。 学校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是为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提供法律咨询意见,为学校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进行风险评估,代理学校参加诉讼、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起草相关法律文书,协助学校开展法治培训和法律宣传教育活动等。从学校与法律顾问之间的关系来看,学校处于主导地位,而法律顾问在依法治校方面只起着一种辅助作用。只有学校与法律顾问密切配合,才能保证学校活动的合法性。如果学校不能主动地学法用法,而是完全依赖法律顾问,就不可能收到预期效果。 由于许多学校法治观念淡薄,习惯于行政化治理和经验管理模式,有法不依、有章不循的现象目前还较为普遍。譬如,一些高校以警示他人为目的,对学生的违纪处分决定进行公示,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只是要求"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学校的上述做法至少有两点不符合规定:一是未能直接送达本人,处分实际上并未生效;二是将违纪学生作为"反面教材",涉嫌侵犯学生人身权利。再如,一些教师出于恨铁不成钢的心理,常常出现对学生进行侮辱的言行,严重时可能导致刑事犯罪。然而,由于学生缺乏法律知识和维权意识,学校的违法行为并没有显露出来。由于法律顾问不能起到事前监督作用,只是在发生法律纠纷的情况下才会事后代理诉讼,针对这种情况,法律顾问便不能发挥作用。 法律顾问是受雇方,只有当学校提出委托请求时才能对重大决策、重要规章制度等进行合法性审查与论证。如果学校不能主动提出请求,即便存在问题也不能被纠正。特别是学校人事和分配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总会涉及到一些既得利益者,许多错误可能是明知故犯,也就不会主动请求法律顾问帮助。法律顾问就算是发现了一些蛛丝马迹,恐怕也是爱莫能助,毕竟法律顾问不是检察官和政府审计人员。况且,许多法律顾问在多个学校兼职,并没有太多的精力参与到学校决策过程中。 法律顾问过多介入学校事务也可能导致制度失灵。尽管法律顾问熟悉教育法律,但并不是教育教学活动的专家,也不是学校主要的利益主体。如果学校对于法律顾问过于信任,任何教育活动都依赖他们,法律顾问本人也以教育专家自居,就可能出现"崽卖爷田不心疼"的现象。在遵义会议之前的一段时间,我国红军中的军事顾问李德就曾对革命造成了重大损失。特别是那些已经退休多年的受聘者,对于近年来的教育改革思路和措施都不了解,很容易犯"刻舟求剑"的错误。 因此,要真正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实现依法治校,最根本的措施是学校教育、教学、管理人员主动学习和贯彻教育法律法规,牢固树立法律观念和"红线意识",将学校的工作转移到依法治校、依法从教的轨道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