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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如何完善审查批准逮捕环节的补充侦查机制


  任为群 钟艳艳
  摘 要:审查批准逮捕环节的补充侦查是在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同时提出的补查通知,是附属于不批准逮捕决定的。补充侦查制度对于弥补原侦查不足、补充原侦查遗漏,进而有效追诉犯罪意义重大。本文从审查批准逮捕环节补充侦查的法律定位、特性及现状等方面进行细致阐述,在此基础上提出如何从立法、机制、补查文书、检警人员交流及诉讼参与人权利等方面完善审查批准逮捕环节补充侦查机制,以此提高补充侦查的效率与质量。
  关键词:审查批准逮捕;补充侦查;检察机关;侦查机关(公安机关)
  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就案件中的部分事实、情节再行侦查的诉讼活动。根据现有相关法律规定,补充侦查在程序上有三种:①审查批捕时的补充侦查;②审查起诉时的补充侦查;③法庭审理时的补充侦查。补充侦查的方式有退回补充侦查和自行补充侦查两种。本文只就审查批准逮捕环节补充侦查的法律定位、目前现状以及如何完善机制提高补充侦查的效率与质量做一粗浅探讨。
  一、审查批准逮捕环节补充侦查机制的现状
  1.检警双方对案件证据标准理解不一
  检警双方办案人在办案实践中经常对证据证明标准有不同的理解。有时警方认为已达到该标准,检方却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通常会站在侦查的角度来收集证据,而检察机关是站在批捕甚至公诉的角度来衡量证明标准的,因而其所掌握的批捕的证明标准也就相应地高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证明标准。在检警双方对证据证明标准理解不一致的情况下,退回补充侦查案件增多、再次报捕的批捕率较低。
  2.检察机关监督力度不足、刚性手段不够
  检察机关没有强有力的监督措施,没有设定具体程序使检察机关能够掌握侦查活动的真实情况,更没有具体的能够实际运行的程序和措施,保障监督意见落到实处,造成目前侦查监督的范围和途径不具体、侦查监督方式滞后、侦查监督力度不夠、侦查监督衔接机制不畅通。因此,侦查监督权的职能作用将难以发挥。
  3.侦查机关怠于补侦、补侦质量不高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当前刑事犯罪日益复杂化、多样化,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凸出,侦查人员的侦查积极性得不到提高。加之个别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补查意识不强,受考核标准的影响,往往重视破新案,而忽视对旧案的补查工作,经常存在"不积极、不主动、不情愿、不深入"的侦查懈怠现象。
  4.事后证据缺失、难以补侦到位
  案件的很多证据在第一次侦查时没有取证到位,质量先天不足,其后的补充侦查由于事过境迁,取证最佳时机错过,补侦效果不佳,几乎很难再取得有利的证据。
  5.检警双方合作不足、降低了补侦质量
  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各自独立开展刑事追诉活动,双方在侦查方面既不具有法定的协作关系,更不具有领导和指挥的诉讼关系。这种检警分工关系难以形成集中司法资源准确打击犯罪的诉讼格局,从而大大降低了批捕案件包括补充侦查阶段案件的质量。
  二、完善审查批准逮捕环节补充侦查机制的建议
  我国刑事实践中,一是侦查制度不完善,补充侦查可以很好的弥补原侦查的不足,提高办案质量;二是刑事案件日益复杂化、多样化,需要补充侦查制度去彰显正义,保障人权。因此,就如何完善审查批准逮捕环节补充侦查机制提出几点拙见。
  1.逐步完善刑事立法
  从我国法律规定看,虽然《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确立了补充侦查制度,但是对司法实践中的补充侦查制度缺乏实际的指导意义,对补充侦查的规定过于笼统,没有明确补充侦查具体的适用条件。因此《刑事诉讼法》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应该重新确立补充侦查制度,明确完善补充侦查制度适用的条件、效力以及相应的监督纠正机制,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执行与保障细化于相关法律中,从法律层面促进公安机关业绩评价机制向合理化、科学化方法调整。
  2.不断推进机制建设
  检察机关侦监部门可以选择一些退补工作中的常发问题,就侦查人员办案指导思想及办案责任心不强等方面,通过与侦查机关领导、主管部门沟通、督促、发建议函等方式,加强教育和鞭策。
  比如我院制定的建立引导取证监督机制,对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存疑)案件,向公安机关提出不批准逮捕案件补充侦查提纲的,承办检察官可以在作出不捕决定三个月后,向公安侦查人员跟踪、了解补充侦查情况,并督促、引导公安机关及时取证,保证侦查取证工作依法、客观、及时、全面,确保准确、有力地追诉犯罪。
  3.规范补查文书说理
  从效率考量,补充侦查提纲应当言简意赅,指出问题,提出要求,具体应明确如下内容:①补充侦查的目的、方向;②补充侦查的内容即事实、证据等;③程序违法、不完备等需要补充说明等处;④补充侦查的要求、条件。特别是针对疑难、复杂、隐形的问题,补充侦查提纲除了应当清晰表达"缺什么",还要让侦查人员明白"为什么"和"怎么做"。
  4.加强检警业务沟通
  进入补充侦查程序的案件,不能一退事了,不闻不问,要将"人来人往"与"文来文往"相结合,检察机关应设立专案监督员,并派其参加到补充侦查中,在制发相关法律文书的基础上强化口头沟通,及时了解补充侦查的进展和障碍,跟踪推动,通过这种方式来完善对补充侦查的监督。在司法实践中,退而不查、久拖不查、查而不清主要是因为侦查机关不重视,如果设立了专案监督员,并派其参与到侦查中,将案件的监督与配合结合在一起,那么既可以增加侦查人员,缓解人员不足问题,又可以较好地解决了侦捕人员沟通不够、检察人员对侦查活动引导不力的问题,从而提高补充侦查的效率与效果。
  5.增加诉讼参与人权利
  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补充侦查制度不透明问题,首先要赋予犯罪嫌疑人知情权,让犯罪嫌疑人和其亲属从程序上及时掌握案件进展情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其次适当扩展侦查阶段的律师权利。是否可以扩展到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在场的权利、调查取证权以及申请证据保全的权利、对不当侦查行为向法院提出异议的权利,使我国侦查阶段律师具有"辩护人"这一名副其实的诉讼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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