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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侦查中电子证据取证的研究


  摘 要:网络信息技术的繁荣,职务犯罪手段呈现出更智能、更隐形的特征,电子证据成为掌握犯罪信息的重要线索和证据,当前职务犯罪侦查中电子取证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和苦难,需要我们不断改进和调整,推动电子证据助力职务犯罪案件的查询,本文对此尽心了简单的论述。
  关键词:职务犯罪;侦查;电子取证
  一、职务犯罪侦查中电子取证的现状
  (一)对电子数据取证的认识不足
  当前,国内职务犯罪的比例明显升高,在对职务犯罪进行侦查时,离不开电子证据的取证工作,但当前司法、检查等相关机关对电子取证的认识还不够充分,阻碍了职务犯罪中电子证据的取证工作,降低了侦查工作效率。其中认识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在逐渐转变,相关部门对这种重证据的侦查模式还没有完全适应。随着新的刑事诉讼法的实施以及保障人权理念的深入,以往检察机关"一张纸、一支笔、一张嘴"的审查模式已经不适应社会的发展,此时电子证据就充当着"证人"和"知情者"的角色,对案件的审判十分重要,但当前检察机关还未能对该模式的转变完全适应,阻碍了电子取证工作的开展。二是对电子数据本身的认识不足,作为一种新型的证据形式,检察机关相关侦查部门对新事物的认识还不够充足,因此在办案过程中容易被忽视或是用不到位,影响办案效率。
  (二)技术与侦察的协作机制不健全
  当前技术与侦察的协作机制还不够健全,二者之间"两张皮"的现象还比较突出。当前检查机关在对职务犯罪所需采取的技术侦察措施需要交由其他侦查部门来执行,但电子数据的调取、分析以及鉴定等工作需要技术部门来实现,这样的工作模式导致实际工作中容易出现脱节,同时很多检查技术人员缺乏对侦查人员办案协助的经验,其在实际过程中缺乏实践经验,导致技术与侦察无法进行紧密的结合,阻碍工作效率的提升。
  (三)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作为依据
  当前有关电子取证的法律依据还不够完善,现存的法律规定十分模糊。目前,国内法律中仅有刑事诉讼法的第四十八条明确了电子数据的地位,将电子数据作为法定数据中的一种,但新的刑事诉讼法颁布后也没有对此规定相应的规范。最高人民检察院曾出台过两个有关电子证据的规定,然而在电子证据被列入八大证据之一后,也没有再出台过相关的电子证据取证规范的文件,这使得电子证据取整的工作存在一定的模糊性。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导致电子证据的取证工作无法规范的开展,因此产生了当前检察机关相关部门在侦查工作中对电子取证工作得随意性。
  二、加强职务犯罪侦查中电子取证完善的方法
  (一)加强相关人员技术培训,完善协作机制
  电子证据的取证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这要求我们在实际办案过程中需要专业的电子数据取证人员,电子取证需要计算机相关专业的人员经过专门的培训才能对此工作进行胜任,而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部门,对该方向的人才应该是十分缺少的,而这类专业技术人员都集中在检查技术部门,为此我们可以采取以下两个措施提高办案效率。一是加强检察机关相关人员的培养和培训,检查机关可以适当吸取相关专业的人才,同时对该类人才及相关人员组织培训,提高其电子取证工作的专业技术水平,弥补人才缺失;二是加强与公安机关侦查部门的协作,完善协作机制,这种做法一方面提高了工作效率,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另一方面做到了物尽其用,公安机关侦查部门具有更为专业的侦查技术,检察机关加强与侦查部门的合作能够对该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充分地利用,同时也免去自身专业性不足的问题,能够有效地提高办案效率。
  (二)建立健全電子证据取证的原则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针对当前电子证据取证较为随意的现状,我们在对职务犯罪案件进行证据收集中对运用电子数据应建立一个完善的取证规则,为取证工作提供一个指导。我们可以参考一下内容建立相应的工作原则:一是要确保电子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以确保取证的电子数据能够有力的对犯罪嫌疑人的罪行进行证明,遵循真实性、完整行的原则,同时确保数据的安全;二是侦查及检察人员在对电子数据提取过程中需要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此来对数据进行调取、复制以及数据分析、数据挖掘等工作,只有具备这些技能,才能对电子数据取证工作顺利地开展,因此我们需要明确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和专业知识。三是电子取证中对电子数据的收集、固定和流转等应建立相应的记录,以此来实现电子数据的可溯源性。对操作步骤的记录能够为后续数据的得来提供证据材料,以此来更好的维护数据的有效性。四是要遵守公民的隐私权,电子数据的取证虽然是为了打击职务犯罪,但在此过程中也哟注重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要做到对人权的保障。
  (三)完善取证规则,明确取证程序
  面对当前相关法律法规对电子争取取证规范不足的现象,相关部门应着手完善相关取证的规则,明确取证的程序,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可以有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各省级院对该项工作进行牵头,对当前司法实践经验以及相关意见,在此基础上对电子数据勘验规则进行完善,对电子数据调取的程序进行细化,例如明确电子数据调取的主体、明确调取的流程以及流转的流程等,切实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实际操作提供一个有利的证明和参考。
  三、总结
  加强职务犯罪侦查中电子证据的取证工作,推动职务犯罪案件的审理效率,努力维护公平正义,惩治违法犯罪,让我们共同为维护法治社会献力。
  参考文献:
  [1]张大伟,胡勇.论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电子取证的规范化[J].淮南师范学院学报,2016.(2).
  [2]徐海林,邓洋.职务犯罪侦查中电子证据的可采性[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6).
  [3]天津市东河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职务犯罪侦查中电子数据应用情况分析[j].中国检察官,2016(4).
  作者简介:
  郭玥(1985.9~ ),女,汉族,吉林长春人,本科,研究方向:技术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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