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严格的传统犹太教教规和大部分基督教教规中,所有的非婚性交都被认为是不道德的。对很多人来说,这是一个绝对事物,不应该接受科学或任何其它形式的逻辑论证。就像其它专制理论的原则一样,这应该来自于聪慧的、有道德的、知道什么是对什么是错的人的天赋才能。很多人都相信这是解决道德问题的有效方法。 人们很少讨论婚前性交或其它任何一种性行为的对与错,不会试图在实践或科学上证明他们想法的正确性,这表明相对来说,他们实际上还不是那么专制。任何认为婚前性交可能导致怀孕、流产、性病、会对以后的婚姻生活造成巨大影响的人,都表明了他们信仰某种道德观。这种道德观是经验的产物,只要它被证实是个体和整个社会群体最好的生活方式,它就继续被认为是合理的。 事实上,很多人在对待婚前性交的专制方式和对人类本性的现实考虑中寻找了一条折中的道路。在很多文明中,在历史上,在世界各地,对男性婚前性交的接受和对女性婚前性交的接受有一些不同。毫无疑问这是因为,事实上不可能控制男性在婚前有性交行为,而女性因为在年龄小的时候性反应不强烈,在任何年龄段都不那么经常地受到心理刺激,因而比较好控制。因此女性通常都被认为最该遵守道德和社会规范。这种双重标准部分是因为认识到两性的差异,而不是因为专制者的对与错的判断。 这种对待男性和女性婚前性行为的不同社会态度,就历史原因来说,也植根于某些经济因素。古代对女性婚前性行为的禁止主要是因为,这侵犯了男性对作为妻子的女性的所有权。根据他所生活的时代文明标准,要求女性在结婚时必须是处女,就跟要求他所买进的牛和其它物品必须要完美一样。古巴比伦、犹太和其它法规,主要限制女性在许配以后的行为,一旦女性不能保持性忠实,惩罚就是要付出男性已交给女性父亲的物品的等价物。同样须要付物品给丈夫、父亲或未婚夫,以赔偿他所拥有的女性因贬值而造成的利益损失。在某些方面,英国的婚姻法仍然承认男性对他准备结婚的对象或妻子的所有权,但美国法律则或多或少已完全脱离男性对他的妻子或未婚妻有所有权的概念。但我们对女性婚前性交的道德评判仍然受到从三四千年前的古巴比伦和其他古人类中发展而来的经济原则的影响。 很多男性,尤其是美国某些社会阶层和某些地区的男性,一边寻求与每一个可能的女性性交的机会,一边坚持即将成为他妻子的女性在与他第一次性交时必须是处女。是男性而不是女性制造了这种社会规范的不和谐。他会保卫他的权利和任何其他男性试图与另一个男性的妻子或姐妹性交的权利,但如果有谁试图和他的姐妹、未婚妻、女儿和妻子性交的话,他会揍或杀了那个人。非常有趣的是,这个国家某些地区的陪审团和法规仍然会授予这样的男性保卫他现在称之为荣誉的特权,尽管这是起源于古代的财产权。 女性在结婚的时候较少要求她的丈夫是童身。在我们的样本中,超过40%的男性希望和处女结婚,而只有23%的女性有类似的希望。更多的女性(32%)希望和非童身者结婚,另有42%的女性对这个问题反应冷淡。 作为试图解决男性性本质和男性加在女性身上的法规之间的矛盾,古老的异性卖淫制度在世界多数地方和历史上被广泛接受。大量的东方、北非、欧洲大陆、地中海和拉丁美洲文明中,来自任何社会阶层男性的婚前性交都来自与妓女性交而不是来自与准备跟他结婚的女孩。家世良好的女孩被她们的父母,或在西班牙和拉丁美洲地区被她们的家庭教师严密保护起来,这迫使男性更熟悉妓女的方式和妓女所提供的性交方式,而不熟悉与他结婚的女孩的方式。反对家世良好女性婚前性交的传统是如此严格,西班牙和其它欧洲国家的男性发现很难和他们的妻子有性交行为,因为他们对妻子有对他们的母亲、姐妹和所有未婚贵族女性同样的尊敬。结果是这些文明中的有些男性在婚后,也是与妓女性交得比较多而不是跟他们的妻子。 第二种最流行的控制婚前性交的办法是犹太天主教文化中所采用的试图控制所有男性和女性的婚前贞洁。这是在美国限制婚前性交的最重要原因。但这种措施可能的有效性有限,这一点已由我们给出的美国女性和男性的婚前性交发生率、频率数据加以说明了。对双重标准的反对表明,男性也应该接受我们的文明加在女性身上的束缚。但记录表明双重标准的问题随着单一标准的发展正在被解决。婚前性交在女性中的分布程度已接近在男性中的分布程度。 关于婚前性交的法规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它所起源的道德规范。这意味着它是中世纪和欧洲文艺复兴时犹太教和天主教传统、起源于英国教会法庭的性法律以及早期美国殖民地法律和风俗混合而成的产物。 尽管我们四十八个州法律中的大部分都起源于同一个基本形式,但在对婚前性交的限制程度和执行这些法律的方式上有巨大差异。几乎在整个美国,都禁止青少年,包括男性和女性,婚前性交。认定个体结束青少年时期的年龄在有几个州是在十四岁到二十一岁之间变动,而在另外大约有二十三个州是定为十八岁。对青少年犯罪的庭审和之后的管束是非刑事的,事实的管理更为严格,比施加于成年人身上的惩罚更为严厉。从违法者违法开始一直到他成年,很多州的法官可能都用青少年条例来约束违法者。青少年条例通常比用于年龄较大者的一般条例执行得更为严格。在有些例子中,这段时间会持续六到八年,通常是三到四年。 大约有三十五个州试图以通奸罪来论处在已成年和结婚之前发生的婚前性交。但有十三个州的法律不认为在这段时间发生的婚前性交有罪,如果双方是你情我愿的,或者并没有涉及欺诈、暴力、公开展览和钱财交易的话。 但不管法令条例是什么,对法律的执行在任何一个州内都会在不同的时间地点有着巨大差异。这主要是因为,当地的公众态度、社会背景、执法者和法庭法官的道德观会有巨大的不同。如果婚前性交涉及未满二十岁的年轻人,涉及不同社会阶层尤其是不同种族的人,或是在成年男子和幼女之间发生的话,审判会变得非常严厉。有些法官,大多出生于社会低层,对社会现实比较了解,因此不会非常重视他们接手的案子。还有一些法官,大多出生于社会高层,受过更好的教育,在宗教上更为虔诚,因此通常会公然抨击因被控行为不良或通奸而站在他们面前的男孩、女孩或年龄更大一些的男性和女性。无论是法官、州立法者还是社会大众,都不愿意相信被控告上法庭的仅仅是所有婚前性交者中极少的一部分。除了真正受到法律惩罚的人之外,很难有人相信通常只是一些环境的因素而导致某些有婚前性交行为的人被逮捕并受审。 如果一个人能用我们所提供的发生率和发生频率数据思考一下,在一年中,他或她的未婚朋友肯定会有的数量很大的性交次数,或者是在他或她居住地的附近会发生的性交总数,或整个城镇的总数,再思考一下,被发现或除了参与者本人外被旁人得知的数量是如何之小,就肯定会明白事实真相。古典文学,以及后来的欧洲、东方和现代小说中的描写使人相信,有违法性交行为的人通常会在行为中途被人抓住;但事实上,在2020份女性个案记录中,我们只发现了29例被偶然发现或旁观到的婚前性交。这意味着每十万次婚前性交中只有六次在进行过程中被发现。比这更让人惊讶的是,没有一例在进行过程中被发现的婚前性交有法律上的麻烦,尽管我们确实发现有女性或男性因为其它证明性交发生过的证据而被宣判有罪而受刑。 美国的性法律中最让外国人吃惊的是法律试图认定双方都愿意而且没有使用任何暴力的婚前性交是有罪的。正如我们已注意到的,在世界上任何其它文明中都没有把所有发生在成人之间的非婚性交认为是一种犯罪。当然有很多美国年轻人也不这样认为,他们只把它当成是道德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