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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触电案件法律适用研究


  摘 要:近年来,由于社会经济飞速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社会人员触电事故,尤其是高压(1千伏及以上)触电事故逐渐增多,触电事故带来的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也屡见不鲜。在最高法废止了《触电司法解释》后,在触电案件中如何适用法律,供电企业如何防范法律风险,减少触电事故的发生,是摆在供电企业法律人员面前的严峻考验。
  关键词:触电;司法解释;防范风险
  一、法律法规效力等级
  法院在审理触电案件时,并非随意引用法律条文,而是按照法律效力等级严谨引用。例如,《侵权责任法》位于效力等级金字塔的最顶端,当其下一等级的法律法规与《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不一致时,优先适用《侵权责任法》。如果《侵权责任法》没有具体规定的时候,才可以适用下一等级的法律法规。
  二、我国法律法规对触电案件的具体规定
  (1)《侵权责任法》第73条、《民法通则》第123条:从事高空、高压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2)《电力法》第53条:电力部门应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置标志;第二条明确了"产权归谁,责任归谁。"
  (3)《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10条:规定了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各项安全距离;规定了在电力线路保护区禁止从事的行为。
  (4)《供电营业规则》第51条:以产权区分责任:产权归谁,责任归谁。并规定了产权人的免责事由。
  三、《触电司法解释》介绍
  如上所述,我国多部法律法规对触电案件都进行了规定,但是在实际中法院普遍适用的却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触电司法解释》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法规,其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颁布实施,是对《电力法》《民法通则》等法律中未明確的事项进行解释,是基层法院审理触电案件的"指导手册"。在《侵权责任法》未颁布之前,甚至颁布后很长的一段时间里作为法院审理触电案件的首要适用依据。
  《触电司法解释》明确了"电力设施产权人是触电案件的责任主体"的原则,并规定了电力设施产权人不负赔偿责任的4种情况,这些规定对供电企业在应对触电案件时较为有利。但是在2013年4月8日,《触电司法解释》被废除,在今后的触电案件的审理不再适用,转为适用《侵权责任法》。
  1.两个原则
  (1)受害人有过错,供电企业是否能够免除责任:《触电司法解释》,如果受害人实施了第三条规定的4种行为,可以免责;《侵权责任法》,只有证明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才可以免责。
  (2)"电力设施产权人是触电案件的责任主体"的原则是否适用:《触电司法解释》,适用,电力设施产权人是触电案件的责任主体;《侵权责任法》,供电企业可能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两个概念
  (1)经营者。按照《触电司法解释》,高压致人损害由"电力设施产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司法解释废止后则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之规定,责任主体由"电力设施产权人"变更为"经营者"。
  "经营者",指的是"从事高压作业的经营者"。如果是在发电企业内的高压设备造成损害的,作为责任主体的"经营者"就是发电企业。如果是高压输电线路造成损害的,线路产权人是供电企业,则责任主体是供电企业;线路产权人不是供电企业,则责任主体是线路产权人,但是供电企业也可能作为经营者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是在工厂内高压电力生产设备造成损害的,责任主体就是该工厂的经营者。
  (2)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法》第69条规定,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事作业"是否仅代表正在进行的人为作业、或肉眼可视的其他行为、动作,如维护、抢修,在这里存在一定的争议。
  根据法院的理解,电的物理性质决定了供用电的特殊性。其特殊性在于,一旦与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供电企业向用户履行供电义务是持续性的、不间断的。《电力法》第18条、第29条均从电的特殊性质出发,规定了电网应当持续不间断运行,确保电网可靠性,并确定了对用户不间断供电的义务。
  因此,"从事高度危险作业"理解为,只要线路带电,应当认为供电企业正在履行着对特定用户的供用电义务,正在不间断、持续性地从事着对用户的输电作业。
  四、管理启示
  1.保护现场
  发生触电案件,供电企业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通过公安部门所做的现场笔录将现场以证据的形式固定下来。无法及时取得公安部门的协助,可以采取派人值守、围栏等方法对现场进行保护,避免现场遭受破坏;在无法进行现场保护的情况下,应当立即邀请公证机关同行,对现场进行录像、拍照,提高证据的证明力。
  2.及时收集证据
  工作人员收集案涉电力设施建设取得许可、施工符合安全规范标准的工作记录、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及维修的记录、与用户签订的供用电合同、《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违章用电通知书》等证据,以证明供电企业已履行职责,避免承担不必要的责任。
  3.积极协助有关部门
  供电企业应当积极协助公安部门、政府安监部门对事件的处理及现场勘查。积极收集机关部门作出的调查笔录、勘验笔录等证据。如某供电局触电案件,正因某供电局在触电事故发生后及时报警,由公安机关提供现场勘验检查、拍摄的照片以及询问笔录等证据,法院才得以根据充足的证据认定受害人存在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由此免除某供电局的责任。
  4.积极协商调解
  调解不仅有利于双方当事人对纠纷的解决,更有利于维护供电局的利益,减少供电局的损失。因此,不管是在事故发生时,还是在诉讼过程中,供电企业应当快速地针对事故和对方的索赔请求,制定合法合理的协商解决方案,积极与对方协商谈判,力求在诉前或诉中以和解或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参考文献:
  [1]展曙光.触电人身损害赔偿典型案例新解[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70-80.
  [2]王淑焕.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实务应用全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51-65.
  作者简介:
  林波(1980.11~ ),男,汉族,广东湛江人,硕士研究生,三级企业法律顾问。研究方向: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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