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面对不断恶化的生态环境,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主要内容,构建生态文明成为新时期人们广泛重视和关注的问题。在生态文明背景下,完善刑事法律对保护生态环境产生重要的影响。但中国已有法律存在生态法益缺失、犯罪构成不合理等问题,本次研究依据上述问题,探讨从生态文明下生态法益刑事法律保护各项对策,以期为其他环境法律的实施提供有利保障。 关键词:生态文明;生态法益;刑事法律保护 生态法益进行刑事法律保护是法制国家必须面对的问题,也是多数法制先进国家刑事立法必然经历的过程。自改革开放后,中国经济与社会发展获得显著进步,但环境保护效果、生态建设效果与大众期待还存在一定差异。中国是一个饱受环境污染的发展中国家,作为法制文明后的国家,通过何种途径有效保护生态法益,是建设美丽中国必须思考的问题。本文以中国环境刑事司法问题入手,探讨针对性的刑事法律保护对策,从而优化生态法益刑事法律保护机制并明确不同犯罪尺度,以推动环境刑事司法和环境犯罪刑事处罚向着专业化、多元化的方向发展。 一、扩大环境要素纳入刑法范畴 在法益保护上,刑法具有一定的独特机制。有学者认为,把刑法机制与功能结合起来,表明刑法机制是刑法运作的方法及过程[1]。笔者认为,刑法对法益保护与民法、行政法等差别在于,刑法通过以国家名义对行为展开负评价,并采用惩罚方法使侵害与威胁法益获得概括式修复。但中国环境犯罪日益复杂多样,对部分环境要素进行保护,在已有刑法上并未展現出来,如:核污染、噪音污染、电磁污染等。因此,扩大环境要素入罪范围,遵循有法可依的原则,对环境污染即破坏生态犯罪行为进行相应惩罚,从而达到保护生态效益的目的。 二、健全环境刑法处罚体系 环境犯罪与普通刑事犯罪存在一定差异,这种犯罪产生的危险结果很难在短期内减轻或恢复,因此,除继续执行罚金刑、单位双罚制外,还应不断完善相应的处罚方法。具体做法如下:①针对贪图利益的环境犯罪行为,应大幅度提升罚金刑数量并增设没收财产刑,由经济角度预防或杜绝再犯这种行为。②对犯罪情节较轻、后果并不严重的环境犯罪,可合理运用非刑罚处罚对策,如:责令补救、公开忏悔、责令停产整顿等,从而符合刑罚轻缓化的发展潮流,并实现环境犯罪处罚上宽严相济的效果。③增设一系列恢复性刑罚对策,可结合中国已有的缓刑制度,责令犯罪人员在某个时期将环境恢复原状,原判决不再执行,未进行恢复则执行原判决。 三、合理配置环境刑事案件侦查权 分析中国环境刑事司法运行情况发现,公安机关在打击环境资源犯罪方面明显动力不足,公安机关不愿意或不积极侦办环境犯罪案件原因较多。由技术角度来说,主要包含环境犯罪案件事实调查、核定损害结果等过于依赖技术,导致环境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存在难度大、成本高的特点,严重影响公共机关各项资料配置及效率发挥情况。加之,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技术优势,具有核准生态环境犯罪案件事实的能力,但却缺少法定调查权限,导致生态环境犯罪案件在现实中存在两边不管的情况。为促使生态环境更好地获取刑事司法保护,可结合国外先进的经验,加强中国司法与生态环境管理机构之间的协作,尤其在取证、损害核实、因果关系判定等领域,实现行政管理部门与刑事司法机构各种资源和技术实现共享[2]。此外,在条件相对成熟的行业,可尝试适当改变公安机关掌握所有环境刑事调查权的做法,为环境管理、生态管理等部门配置一定的刑事调查权。 四、适当增加危险犯 由中国已有环境刑法犯罪结构分析,存在大量与生态法益保护不相宜的地方,如:罪状设计上多实用空白罪状,刑法第338条、334条中违反国家规定等。在环境刑法中设置大量空白罪状,会由不同程度上变相放弃国家刑事立法权,也会导致环境刑法过于依赖上述行政学法规,严重影响环境刑法的发展。危险犯就是以行为人开展的危险行为引起法律规定的某种伤害结果的危险代表既遂标志犯罪。环境犯罪危险犯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关于保护环境法律法规各项规定,实施危害环境并引起环境污染或破坏、危害自然再生能力等,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状态。在环境刑法内增加危险犯,可把单一事后处罚转变为事前预防和事后处罚并重,有利于及早将环境犯罪遏制在危险出现期,确保不再被动的救济环境危害,更好地发挥刑法预测及指引效果。 五、结论 综上所述,刑法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屏障,其在承担建立生态文明重任上发挥着重要作用。生态文明角度下,环境刑法应培养人们对生态法益的认知,这也是实现人与环境和谐发展的长远之计。此外,在设置保护路径时,刑法内部构造应与相关设计有相应的改良,以此应对复杂多变的生态环境问题。本次研究就是依托生态文明视域下环境司法保护问题,探讨相对应的生态法益刑事法律保护对策。 参考文献: [1]史玉成.生态补偿的法理基础与概念辨析[J].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6,13(4):9-16. [2]焦艳鹏.论生态文明建设中刑法与环境法的协调[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22(3):136-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