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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公证的创新


  知识产权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的话题。互联网的发展也导致知识产权较传统模式发生了大的改变,特别是在现今的"互联网+"的时代。本文拟从新技术时代公证保护知识产权方面进行分析,以期能对知识产权中的公证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
  一、知识产权在新时代面临的挑战与机遇
  虽然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中国社会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已经越发提升,但是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当中的不足也较为明显。一方面人们对于专利的申请较为欠缺,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专项人才较少。特别是现下的"互联网+"时代。"互联网+"时代大大区别于"互联网"时代,也是在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写入了"互联网+"时代,也就正式宣告了我国的"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信息大数据库也是这个社会的一个较大特点。在"互联网+"时代环境下,信息的传播方式、交易模式、智力成果的使用方式等都发生了极大的变革。知识产权相对的地域性、价值周期造成了较大冲击,知识产权的问题也相应的变得更为复杂,在各利益之间寻求最佳平衡,是在这个时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急需解决的问题。
  在2008年6月5日开始施行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其中对知识产权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公证也活跃在知识产权的各个阶段。公证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有天然的优势,涵盖了相关的委托、声明、合同协议、保全证据等公证。长期的工作当中,公证根据经验上的优势,可以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各个阶段介入。但是我们应该看到的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滞后性是试产产权保护难的一大问题。目前的公证保护知识产权的方式主要还是以"事后權利救济型"为主,笔者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多是在侵权行为发生之后,向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等。但是在事前,比如在知识产权产生之初,双方以及多方签订的协议等的公证,知识产权转让当中的公证等相对缺乏,也相对缺乏相应的保护手段,这一点来说,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滞后性较为明显。
  同时,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内容单一,难以形成互动,某一部门难以多元化角色参与保护工作。以公证为例说明,公证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当中,积极能动性发挥得不够,并没有贯穿知识产权各个阶段,只是相较于其他部门而言,实务当中,公证接触到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较多。在知识产权创造之初,为了避免单位、职工以及第三人之间的纠纷,可以通过签订协议合同的方式予以约定,再将协议合同进行公证,由中立第三方予以认可。知识产权转让工作也经常需要由权利所有人办理声明公证,如果权利所有权人不能亲自前往,还需要办理相关的委托公证。如果发生了知识产权侵权,还需要办理相应的保全证据公证等,但是新型互联网+的环境下,保全证据公证工作所要求的时效性,快速性,全面性都是我们所面临的极大挑战。
  二、公证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的完善创新
  互联网+的环境上区别于传统的网络环境,而是强调大数据,强调数据分析,强调多方联动,社会中各个自然人个体以及各是企业组织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日益增加。但是面对新环境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特点,公证也应当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创新。基于上文中所叙述的种种情况,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完善发展:
  (一)提高办证水平,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供保障
  保全证据公证是笔者在实际工作当中遇到的较为常见的公证类型,但是要真正满足当事人的诉求绝不是简单的保全就能实现。在此,笔者举一例来说明。若一个来申办保全证据公证的当事人的诉求是证明某网站侵犯其权利,单纯地进入网站,将网页情况保全下来,是否就能证明相关网页的侵权行为?如果被告权利侵害人是网站,那么要证明网站存有过错,才能达到当事人的诉求。那么笔者认为如果我们能够通过类似网站中的"热搜榜"等能够看出相关信息,那么就可以看出网站方面是知晓此事,并且进行了编辑,那么就更能达到当事人的诉求。笔者在此想强调的是,我们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能动者,面对有知识产权保护诉求的保全证据当中,证据的关联性,有效性也是我们可以积极去考虑的。
  另外,公证处的人才队伍中不仅要有专业人才的培养,更需要强调复合型人才的队伍建设。近年来出现的新型保全公证,例如,网页内容保全、邮件内容保全、企业OA系统内部信息保全、QQ聊天记录保全、微信保全、短信保全等等,保全公证的发展对公证人员的专业素养、计算机水平和综合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办理保全公证的公证人不仅要具备良好的专业素养,还应该及时充电,不断掌握其他方面的相关技能。
  (二)加强信息化建设
  "互联网+"时代,各行各业都面临巨大的挑战,信息化建设迫在眉睫,互联网环境下,事情变化快,对于证据保存的时效性高,这个情况下,对于公证的信息化要求较高。例如电子信息图书馆,其中可以对当事人的各个阶段的电子数据进行保存,但是如果没有第三方的介入,那么就有可能出现证据被采信难的问题。公证机构应该在加强自身的建设同时,适时和第三方公司建立良好合作关系,可以借助他方的信息技术优势,开发电子证据平台。公证机构可以对长期的工作中的客户数据进行分析,形成一个数据库,同时针对不同的需求制定不同的方案,再推向不同的群体。
  (三)形成公证参与知识产权保护全过程
  知识产权保护涉及的公证包含了声明、委托、合同、协议、保全证据等类型,这些类型的公证其实可以贯穿到知识产权的各个阶段。公证机构可以在将平时工作的各个阶段形成一个体系链,贯穿知识产权工作各阶段。并且公证处目前在和法院的合作中,调解也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同样公证处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当中,对于证据的保存有着经验上的优势,在知识产权的纠纷中也可以参与调解,也是时下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题中应有之义。
  三、结语
  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推进,审判、检查、律师等各项法律制度的改革受到大众的肯定,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相较于其他公证制度较为发达的国家,我国公证制度还未充分发挥其职能,近年来还面临着传统公证业务萎缩、假证错证造成的信任危机等问题,知识产权公证作为一种新型的公证类型,是公证行业业务开拓的重要方向,对其进行研究和分析,有利于充分发挥公证的智能作用,建立公证公信力。
  参考文献:
  [1]雷达,李明杰."互联网+"时代知识产权保护公证的机遇和挑战[J].中国公证.
  [2]蒋华超.论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的保全证据公证[J].华东政法大学.
  [3]苏国强,陈艳,王强."互联网+"时代下的公证信息化建设[J].中国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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