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缺失是我国城镇化、工业化过程中相伴而生的社会问题,其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是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重要体现,也是推进我国经济建设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本文立足于初步探索农民工劳动权益遭受侵害的现状,分析归纳导致该现象的成因,并提出维权策略。 关键词:农民工;劳动权益;权利保障 受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司法执法、社会环境以及农民工自身等相关因素的束缚,农民工的劳动权益尚未得到良好的保障,主要表现在法定劳动权利受到侵害、维权路径坎坷、人格尊严得不到尊重等方面。因此,在我国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必须进一步完善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加大劳动执法监察力度,优化司法保障程序、提高农民工维权意识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1农民工劳动权益缺失具体表现 劳动权,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一系列权利,即由法律保障劳动者能够获得劳动机会并通过劳动获得相关利益的权利。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劳动权,《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也对该权利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然而现实中,侵害农民工劳动权利的现象仍普遍存在。 1.1平等就业权受到限制 我国的城市劳动力市场在以户籍制度为基础形成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下被人为的划分为正式市场和非正式市场,正式市场工资高、福利好、工作环境优越,非正式市场工资低、福利差、工作环境恶劣。由于户籍隔离和自身素质的限制,绝大多数农民工只能从事脏、累、差的职业,在非正式劳动力市场选择就业。另外,一些城市为了保护本地居民就业,对进城农民工能够从事的职业、行业以及招录比例均做出严格的规定,使得全社会就业歧视现象愈演愈烈,显然是对农民工平等就业权的侵犯。 1.2劳动报酬权受到侵害 劳动报酬直接关系着劳动者的生存条件和生活质量。据全国总工会调查,目前全国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数额超过1000亿元,其中建筑行业和餐饮行业尤为严重,建筑行业拖欠的工资数额超过拖欠工资总额的70%[1],劳动报酬权得不到保障是农民工最常面临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第一,劳动报酬低,大部分农民工的工资仅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水平;第二,同工不同酬,农民工大多从事非固定、临时性工作,相较于正式职工而言,获得的劳动报酬相差甚远;第三,拖欠克扣工资现象最为普遍。 1.3劳动福利权普遍缺失 《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目前我国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尚不完善,针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更是千疮百孔,主要表现在养老、失业及医疗等保险签订率低。此外,农民工除了领取自己基本的工资收入外,其应获得住房、交通、子女教育补助等福利津贴极少拿到。 1.4安全保障权不受重视 农民工多集中从事于建筑业、采矿业、煤炭业等高危行业。据统计,全国每天因事故死亡的人员当中,农民工所占比例高达80%。此外,有毒有害企业在我国超过1600万家,受到职业危害的人数接近2亿人,其中农民工占绝大多[2]。很多用人单位为了追求高额利润刻意减少安保投入,安全卫生设施不达标,致使农民工生命健康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 1.5休息休假权没有保障 《劳动法》第36条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4小时。然而据调查显示,72.5%的农民工每周工作7天,29.6%的农民工每天工作超过12个小时[3]。一味的延长农民工的劳动时间,尤其夜间作业,不仅给农民工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的损害,工伤事故发生的概率也明显提升。 2农民工劳动权益缺失的原因分析 2.1法律层面原因 2.1.1我国现行有关法律制度不完善 第一,农民工的劳动者主体地位模糊。我国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区分是在城乡二元经济的基础之上进行的,带有强烈的阶级和意识形态色彩,造成了农民工残缺的劳动主体地位[4]。第二,立法过于原则性,缺乏可操作性。以《劳动法》第12条为例,该条文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如何认定在择业时是否存在歧视没有具体规定。第三,对侵害农民工劳动权益行为的惩罚措施力度不够。强迫农民工加班加点、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等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就是因为没有强有力的惩罚措施来约束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 2.1.2现行监察执法力度不够 虽然国家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保护劳动者权益,但缺乏强制性的法律保障措施,致使制度和农民工之间隔着一层天花板[5]。第一,行政监察执法力度不够,执法主体面对大量的违法案件,往往采取突击性的检查或者临时性的政策,法律規范在这样执法环境下很难得到落实。第二,劳动执法缺少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在此类问题上的关注度还远远不够。 2.1.3现行司法制度不合理 我国实行"先裁后审"的劳动争议处理模式,劳动者必须先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种"一裁二审"的诉讼模式虽然一定程度上可以保障劳动者的诉权,但效率不高。劳动者处理劳动争议要经过调解、仲裁、诉讼三个阶段,所耗费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相当高昂,这往往会使农民工在选择司法救济时望而却步。 2.2社会层面原因分析 2.2.1户籍制度下"城乡居民"双重身份尴尬 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和农民工权利的保护问题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这种户籍制度不仅在实践中加大了农村劳动力向外转移的成本和难度,也在观念上加剧了人们对农民工社会出身的歧视。严格的户籍壁垒,一方面维持了城镇人口的社会地位,另一方面又包含了对农民的歧视[6]。 2.2.2过渡地方保护致使劳动就业不公 近年来城市下岗职工骤然增加,地方政府为了解决本地居民就业问题,缓解本地居民就业压力,直接排除或者限制外来农民工在当地就业,有的城市甚至开始清退已有农民工,极大的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2.2.3工会维权组织未发挥应有作用 曾有一个民间维权组织对582位工伤者进行了面对面的问卷调查,对于"在遭遇工伤这种特殊困难关头,你得到的帮助主要来自哪些方面"的多选提问,被调查者给出了如下回答:朋友、老乡(78.4%),家人、亲戚(73.7%),同事(58.1%);老板(23.9%),好心人(20.6%),医生护士(16.2%);社保局(2.1%),勞动局(2.4%),工会(1.9%)。这一数据无疑是对我国工会工作的讽刺,工会建立的使命就是维护和表达职工利益,然而,作为劳动者权利代表的工会,长期以来都处于形式化的地位,工会职能严重缺失。 2.3农民工自身层面原因分析 2.3.1职业技能较低,就业领域狭窄 农民工较低的文化素养和薄弱的专业技能让他们很难适应现代化机器大生产的需要,难以进入较高层次的行业就业,只能进入一些劳动密集型产业,靠出卖体力维持生计,在高危高压的就业环境之下侵权事件更易发生。 2.3.2法律意识淡薄,维权意识差 农民工在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侵犯时,不懂得利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农民工大都缺乏权利意识,不知道自己享有那些合法权利?不知道维权路径何在?在这种情况下农民工不可能进行有效的自我保护。 3农民工劳动权益保障对策探索 要构建合理的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必须清醒地认识现在所面临的困境,正确的处理现实中的诸多矛盾,必须全面考虑,平衡各方利益,解决这一系统问题。 从国家角度来说应健全相关法律制度,加强劳动监察执法力度,优化司法保障程序,进一步改革当今户籍管理制度;从社会角度来说,应在全社会树立尊重劳动的理念,减少对农民工的社会歧视,实现农民工公平流动,要充分发挥工会的维权作用。从农民工自身角度来说,应提高自身的职业技能,提升自己的维权意识。 4结语 农民工作为今天规模庞大且数量还在急剧增长的社会弱势群体,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了极大贡献,有效保障其合法权益是必要的。立足于国家、社会、农民工自身三个层面,挖掘各层面的不足与空白,及时提出合理化建议,对保障其权益以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丁志岩.《试论维护农民工劳动权的法制保障机制的完善》,载《河北法学》,2012年(11). [2]杨小媚.《农民工权益法律保护现状及重构——基于实证调查的视角》,载《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0年(12). [3]王永芳.《以人为本:实现农民工体面劳动的价值取向》,载《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1年(1). [4]张欣.《农民工体面劳动问题研究》,天津理工大学,2012年。 [5]喜佳.《二元结构下"农民工"劳动权之一元法律保护:从身份到契约》,载《中国法学》,2010年(2). [6]夏静雷,张娟.《新生代农民工就业权益保障问题探析》,载《求实》,2014年(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