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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晚育产假


  国家规定晚育产假: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三天)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90天)外增加产假30 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农村人口中晚婚、晚育的,基层人民政府可予以适当奖励。
  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方不得早于22周岁,女方不得早于20周岁。现行计划生育政策鼓励晚婚晚育,根据《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生育调节之第十三条规定:
  稳定现行生育政策,提倡和鼓励公民晚婚、育,做到少生、优生、优育。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24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不得违反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
  夫妻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的,不得以此为理由再生育。
  因此,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的初婚为晚婚。
  符合晚婚年龄的夫妇,根据《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之第三十二条规定:
  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三天)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90天)外增加产假30
  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农村人口中晚婚、晚育的,基层人民政府可予以适当奖励。
  以上规定,双方达到双方享受,一方达到一方享受。
  晚婚晚育假期的工资、奖金照发,其奖金额由亨受者所在单位自行规定,但其奖金额不得少于同时期同类人员的平均奖。
  特别说明:
  1、所谓"晚婚",是指男方年满25周岁以上,女方年满23周岁 以上。达到以上条件的婚假在国家法定假期(三天)外另加20天婚假。双方达到双方享受,一方达到一方享受。
  2、所谓"晚育",是指女方24周岁以后生育第一胎 女方:法定产假90天,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加30天,剖腹产加15天。男方:已婚妇女晚育的,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
  3、待遇
  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4、超期不上班的 女方在规定产假满后未上班的,需出具医院方的病情证明,单位可按病假处理。
  晚婚晚育是我国婚姻法所鼓励的,也是我国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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