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目前我国通用航空的发展正处于幼年时期,专门研究通用航空法律的著作很少,然而现在通用航空的发展所遇到的障碍很多,主要表现在通用航空法律环境不成熟,对通用航空的保护和管理等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本文从理论和现实角度分析通用航空公司的现状,以及通用航空公司的法律法规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并试图从法律层面提出相关的完善意见。 关键词:通用航空;法律法规;完善 一、引言 关于我国对通用航空的法律定义,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第一百四十五条中作出规定,既通用航空是指除了民用航空器从事公共航空运输以外的民用航空活动都称作通用航空,该法条规定的比较笼统。然而在现实中民航相关管理部门和航空业界对的通用航空定义主要是用于从事除公共航空航空运输(航班、货运等)、军用、警用等等之外的一些特殊民用目的的作业飞行任务,包括但不限于从事人工增雨、气象干扰及探测、农林渔业勘察、工业勘察规划、农业生产、农林防护、建筑测量、医疗救护、抢险救灾、海洋勘测、科学实验、体育訓练等方面的飞行活动。 目前我国通用航空的发展仍然处于"幼年"阶段,通用航空的发展壮大需要国家以及地方的法律法规、政策、运营环境等保障和支撑。其中完善的法律法规是促进我国通用航空有序发展的重要保障。如何完善通用航空法律,保障通用航空的有序、快速、可持续的发展可谓迫在眉睫,亟待解决。因此对立法研究对于整个通用航空发展意义深远。 二、通用航空公司的法律制度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通用航空公司审批制度的缺陷 我国近几年通用航空公司的实际运行状况表明,民航管理当局在执行各种审批制度的过程中,都呈现出审查严格,审批周期长的特点。有些通用航空公司从筹建到成立就需要二到五年的时间,在成立以后的运行过程中,每一次飞行都需要在空军和民航局、空管部口进行审批和备案,手续繁琐复杂。因此,繁琐的审批制度严重加重了通航企业的投入和运行成本,让通航企业把大量的精力耗费在企业资质审批,手册申报、运行协调上面,极大的增加了企业的负担,降低了运行效率,浪费了通用航空企业大量的人力和财力。 (二)配套规章不健全、针对性需加强 目前现存的针对通用航空的规章体系仍然不够完整和系统,主要体现在:部分规章结构不合理、内容缺乏针对性。目前现行有效的民航总局规章中,内容涉及通用航空的规章仅仅有三十多部,即便如此,在这些屈指可数规章中,仅仅也只有少数几部规章是专门针对通用航空的,然而就在仅存几部针对通用航空的规章,却存在缺乏其应有的针对性、时效性的问题,并且规章里面的一些规定有时实在是无法参考更谈不上实际操作。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针对通用航空的很多重要的规章尚未制定,例如缺少通用航空飞机适航管理规定、通用航空飞行管理收费标准、通用航空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等,在现实操作中都是沿用和参照公共运输航空的相关规章规定的标准,规章与规章之间缺乏连贯性、规章并不适用通用航空的实际情况,这样生搬硬套、不符合实际的规章只会加大了通用航空企业运营的成本、造成了通用航空资源的浪费、不利于通用航空的发展等。 (三)通用航空公司的法律定位不准确 通用航空作业飞行能够适用现代化工农业生产的发展需求,我国的民航法律法规中把通用航空公司定义为不能从事公共旅客运输的商业航空公司。在监管过程中,由于通用航空公司属于商业航空公司,那么监管当局便参照我国运输航空公司的安全监管模式,对通航公司实施严格监管,以确保其安全运行。通用航空公司的航空器在从事商业飞行的过程中,承担着生产工具的角色,对于一个生产工具的运营公司,国家在政策监管上是否需要对公司购买生产工具进行行业审批备案,是否应该鼓励私人使用轻型航空器从事工农业生产,这些都是我国在通航产业发展初期需要厘清的重要问题。只有对通用航空有了准确的理解,对通用航空产业的发展才能有实质性的推进。因此,民航专家杨惠提出,应当体系化构建安全监管的内部措施,避免相对独立的内部仍有重叠交叉或冲突的可能性。 三、通用航空公司的法律制度体系完善对策 (一)分阶段取消审批制,改为注册制 为了解决现有的通用航空公司审批难的问题,应简化运行手续,取消审批的限制,改为注册制,才能迎来通航产业真正的蓬勃发展局面。学者孙笑侠提出,国家利益只存在于三种情况:一是国家政权的稳定与安全,这是政治统治的利益需要;二是国家法上的国家主权意义上的利益;三是民事法律上的国家财产所有权的利益。除此之外国家不应当存在独立的利益,否则就可能是非法的利益。如果要国家要大力发展通航产业,就应该以非凡的勇气,摒弃现有的一些重复性而且无用的审批手续。 (二)完善有关通用航空的法规、政策、规章 要完善通用航空的法律法规,就要正确把握我国民用航空立法体系、立法宗旨以及对通用航空法规的、规章的理解,先行对他们进行清理、修订及完善工作,建立针对通用航空统一的立法标准,减少通用航空飞机的引进流程和审批手续、简化通用航空作业审批流程。完善税收法规有关通用航空飞机的规定,在税收上应当区别对待大型公共航空和通用航空飞机,不应当简单的将其化为等号以减少通用航空运营的成本。我们应当鼓励一些地域辽阔、空域开阔的城市通过立法,落实相应的鼓励性法规文件,保护通用航空经营人的权利和利益,创造良好、稳定的法律环境,吸引投资者,带动地方经济。 (三)完善通用航空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 我国通用航空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体系都不够完整和系统。以法律为核心,完善通用航空立法体系针对通用航空建立一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同组成的、合理的、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为我国针对通用航空问题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依据,以通用航空辅助推动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 参考文献: [1]刁伟民.中国通用航空法律制度及其完善[J].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02). [2]曹坤,刘军.发展通用航空的若干问题和建议[J].中国民用航空,2008(12). [3]陈程.通用航空产业发展法律环境研究[D].南京航空航天大学,2010. [4]纪瑞华.我国通用航空立法若干问题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