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员: XXX事务所接受被告郭某某的委托,由我作为其诉讼代理人,经过了解案情,听取法庭调查和原告方辩论主张,现就双方争议焦点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判决时考虑。 一、关于婚生女孩抚养问题。< 审判员: XXX事务所接受被告郭某某的委托,由我作为其诉讼代理人,经过了解案情,听取法庭调查和原告方辩论主张,现就双方争议焦点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判决时考虑。 一、关于婚生女孩抚养问题。 婚生女孩刚满2周岁,一直以来都是跟随被告生活,一切都是由被告进行照料。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孩子跟随被告最为有利,应当判决被告抚养孩子,原告依法应当给付一定的抚养费。 需要强调的是,原告的工资额为1100元,原告提出扣除房基金、医疗保险还剩800元,法律规定计算抚养费的依据是固定收入,房基金和医疗保险都是属于个人财产的积累,不能按800元作为固定收入,而应当按1100元认定原告的固定收入,以此按30计算给付被告作为孩子的抚养费。 二、关于婚前财产认定问题。 被告主张婚前财产,已向法庭提供了购买发票,足以证明这些财产的所有权归被告所有。原告主张的是婚前给被告送了14000元,究竟是彩礼款还是什么款?不能证明。 关键是被告主张婚前财产与原告主张给付14000元不存在任何联系,婚前财产由被告购买,那么所有权明显归于被告所有,何况被告婚前财产的价值远远大于14000元,原告以此主张四大件所有权理据不足,不可支持。 三、关于共同财产认定问题。 共同财产争议主要是住房,被告主张单元楼是以原告父亲名义集资报名,出资由原被告双方筹资交纳,单元楼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明。特别是装潢住房均有被告操办,由此可以印证了单元楼所有权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事实。原告对此仅仅提供了一份城镇中学出具的证明材料,只证明单元楼是以原告父亲名义报名,与被告主张一致。既然是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应当按照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进行分割,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分割共同财产的办法予以处理,合理分割。 四、关于共同债务认定问题。 被告主张的共同债务均是经她手所借,被告不仅提供了借据复印件,而且提供证人证言出庭作证,足以证明借款用于购买单元楼、装潢住房、孩子生活以及其他事宜,均属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需,原告对此没有任何证据予以反驳,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依法应当合理分担。 鉴于上述情况,请法庭依法公正判决,从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的同时,婚生女孩跟被告一起生活,原告给付一定的抚养费;共同财产住房合理分割;共同债务共同分担。 以上代理意见,请能采纳。 代理律师: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