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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当众侮辱环卫工是垃圾撞死你环卫工的安全问题


  近日在大连的一个交叉路口,一位正在工作的环卫工人被一辆轿车撞到了,因为年龄已经高达62岁,当时就半坐在地上,这个时候车上下来一个人不仅没有进行救治而是对其一顿辱骂:你是垃圾、信不信我撞死你。着实令人气愤。
  男子当众侮辱环卫工是垃圾撞死你
  事情发生在6月18日20 时许,地点位于甘井子区千山路与苍山路交会路口。
  目击市民朱女士说,被撞倒的是个老环卫工,当时半倒半坐在地上。环卫工人捂着脚踝部位,好像受了伤。
  肇事车辆是一辆国产 SUV,司机是一名带着眼镜的年轻小伙。朱女士说,SUV 车上坐了几个人,其中有一名年长的男子,对着环卫工人发飙。" 你是垃圾 "、" 环卫工怎么了?信不信我撞死你 ……"
  " 这些言论太刺耳了!" 朱女士说,在男子辱骂过程中,老环卫工并未与之争吵。在他身旁,另一名环卫工在查看他的伤势。而后,交警和急救车赶到现场,老环卫工被送医检查。
  朱女士说,回到家后,男子侮辱性的言论在她耳边挥之不去。她说,天气这么热,环卫工人为了保持城市环境整洁,经常是汗流浃背地清扫马路。可以说,每个市民每天所走过的每一寸马路,都是环卫工用扫把丈量过的,作为城市居民,应该尊重他们的辛苦付出," 怎么可以当众侮辱呢,这简直太过分了!"
  侮辱性言论引在场市民不满
  男子侮辱性的言论,老环卫工的作业班长唐占梅也听到了。
  唐占梅说,老环卫工今年62岁,叫黄占昌,清扫马路已经有几年时间了。当晚,唐占梅在距离事发现场几百米远的位置作业,她突然接到了黄占昌打来的电话。黄占昌称,他被一辆车撞到了,希望唐班长能把他送到医院。唐占梅一路小跑赶了过去,发现肇事方有一名男子正在辱骂黄占昌。
  " 这些话太不中听了嘛,简直是在侮辱人格!" 唐占梅说,这本不是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可男子的言论让她听了很生气。不过,她还是压住了火气,没有与之针锋相对。
  不少市民看到男子的举动后,都觉得他的行为太不应该了。" 人家受伤倒地想去医院看看,于情于理都没有问题,怎么能拿职业来攻击他呢?" 有市民分析,男子之所以发怒,可能认为环卫工在 " 碰瓷 "," 但显而易见的是,被撞时那名环卫工人正在作业。"
  肇事司机称 " 别和他一般见识 "
  在现场,黄占昌告诉唐班长,感觉脚踝部位疼痛、不能动弹,头部有眩晕感。急救车把黄占昌送到医院,经检查没有大碍。在医院里,唐占梅见到了肇事司机。" 小伙的态度还不错,得知伤者没事大事,他也跟着放心了。" 唐占梅问肇事司机," 车上那个人是谁,为啥要如此对待老黄?" 小伙表示,那人是他的舅舅,希望唐占梅 " 别和他一般见识 "。
  那么,事故是怎么发生的?经了解,当时黄占昌看到马路中央有一个白色的塑料袋,他上前准备把塑料袋拾走的时候发生了意外。记者梳理多起环卫工人遭遇车祸的案例发现,很多情况都是在类似情形下发生的。其中,环卫工人捡拾 " 车窗抛物 " 的垃圾时被撞的案例并不少见。从车窗抛出的垃圾散落在路面上,环卫工人到路中央清理时,风险就会与他们相伴。因此,车上驾乘人员一定要改正车窗抛物的不良习惯;同时,环卫工人在作业时,也一定要观察路面情况,注意避让往来的车辆。
  环卫工人的劳动安全保障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环卫工人的重要性日显突出,其劳动安全现状却不容乐观,着眼于对劳动安全的保障,是对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的强调。
  劳动条件现状及问题
  (一)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障没有落实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受访的环卫工人却几乎都是临时工,未签订劳动合同,仅有一份意外伤害保险。而正式工签订了劳动合同,享有五险,且周末、节假日可休息。
  (二)工资低、工时长
  工资约在1400-1600之间,不同城区工资还有差别。《劳动法》第36、38、40、41条等规定,每天工作时间不超8小时,加班时间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法定节假日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环卫工却都表示每日工作基本达9小时,加班更是到13小时。只有大年初一休息,周末、法定节假日无休息。按《劳动法》第44条,平时加班有150%的补贴,节假日则是300%。有环卫工称不知是否有加班补贴,有的则表示加班费只有十元左右。
  (三)人身安全受到威胁
  1.交通事故
  环卫工的交通事故多发生在凌晨4时到6时,俗称"黑色两小时"。交叉口、立交桥洞处等是事故多发点。因缺少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城市基础设施不完备,以及环卫工人的人群特征、工作条件导致其机动性差,环卫工人伤亡人数呈逐年递增趋势。从法律上看,环卫工的"道路作业权"缺失。在处理裁定意外伤害事故时,在行车道上工作的环卫工只被视为一般行人。
  2.职业危害
  调查显示从事环卫工作一年以上的人,呼吸系统都不同程度染上疾病。由于工具选择不当或是作业手法粗糙极易被锋利物扎伤,更有不明化学品、医疗废物未经合理方法回收,可能使得其受到病毒和有害物的侵害。极端气候下户外停留作业,风湿骨病、气管炎和尘肺等疾患易发生。路面湿滑,易摔倒。长期工作于车流旁,听力易受损。同时简单的高强度的重复性劳动使得他们饱受肩周炎和腰肌劳损等职业病折磨。
  3.心理伤害
  部分人对环卫工的认识滞后且有偏差,不看重其创造的社会价值,出现歧视、辱骂、肆意践踏他们劳动成果的现象。使得环卫工自我认同感,职业认同感很低。
  面对一系列劳动安全问题,环卫工因自身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不足,不清楚其权益遭到侵害如何去救济,或是忍气吞声,不相信法律及政府能真正提供帮助。
  解决建议
  (一)加大资金投入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应加大资金投入,为环卫工人配备安全作业装备,如工作服(应贴有反光带)、警示牌,设置休息点。引入更高效率的设备,如增设清洁车,滚轮垃圾桶,以减轻环卫工人的工作量。还有及时更换口罩、手套等,以保证环卫工人的健康工作。
  (二)加强环卫意识
  对公众宣传教育,强化环卫意识。相关部门同时制定法规,对垃圾进行合理分类,安全密封,恰当包装;不可随意乱扔垃圾,完善门店集市"门前三包",对破坏环境卫生的行为作出严厉惩罚。
  (三)建立、完善法律保障制度
  我国至今尚未有专门的职业安全健康法出台,现有法律较粗线条,没有针对性的。应确立环卫工的道路作业权,给予法定权利以有效保障。补偿制度以工伤保险为主,有重事后补救而轻事前预防的倾向。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用人单位应依法兑现用工待遇,缴纳工伤、养老、医疗等保险,切实保障环卫工权益。人身意外险属商业险,不能等同于工伤保险,因二者的法律依据和请求权基础不同,理赔后不该影响正常工伤保险待遇。
  (四)发挥工会作用
  《工会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25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劳动合同法》规定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单位订立;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应当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法律有赋予工会一定权利,那就应积极发挥工会作用,帮助环卫工集体维权。
  (五)加大法律处罚、监管力度
  法律应起到教育、引导功能,加大处罚力度给以警醒。可增加赔偿额度、加重行政处罚,甚至可设立专门的篇章规定侵犯劳动安全权利的刑事责任。政府监管需要优化。可采取公开招标、竞标的方式选择服务外包企业。定期对企业进行检查,监督其履行合同义务,把环卫工人的权益保障指标纳入考核体系。用人单位需制定规范的环卫工用工制度。国家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所负有的义务必须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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