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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十年主要变化概述


  摘 要:专利合作条约确定了一种提出国际专利申请的体系,并规定了具体的程序与要求,其缔结于1970年,并经历了一系列改革,特别是2007年以来,PCT实施细则的修改更是达到了每年一次的程度。目前,我国创新主体已越来越多的参与到PCT建立的国际申请体系中来,因此加强对PCT近十年各次变化的了解,有利于我国创新主体更好的利用PCT途径。
  关键词:专利合作条约;PCT;援引加入;优先权恢复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与《专利合作条约》(PCT)是专利领域两项重要的国际法律规定,其中PCT可以看作是基于巴黎公约第19条而建立的关于保护工业产权的专门协定,因此也有学者将PCT看作是巴黎公约的子条约。巴黎公约自1883年签订以来修改次数较少。PCT在继承了巴黎公约中有关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及专利独立原则的基础上,对便利专利进行国外申请提出了解决方案。
  1专利合作条约近十年主要变化
  专利合作条约缔结于1970年,初始时缔约国有18个,2007年缔约国已扩展至138个,而2016年10月国际局网站上显示的缔约国为151,可见越来越多的国家/地区加入到PCT中来,由于通过PCT提出的国际专利申请,只能在PCT的缔約国中成为正规的国家申请,因此PCT缔约国的不断增多,意味着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可以成为PCT申请的指定局/选定局,通过PCT提出的国际专利申请已基本可以满足在国外获得专利的地域需求。
  2007年PCT实施细则进行了较为重要的修改,修改内容涉及国际申请中遗漏项目和部分的援引加入处理方式、优先权恢复制度、明显错误更正、请求书及申请文件中字体的形式要求、请求书及申请文件中不正确内容的改正程序、以及国际检索最低文献量中增加韩国专利文献等,其中产生较大影响的内容为国际申请中遗漏项目和部分的援引加入处理方式、以及优先权恢复制度。
  2008年PCT实施细则和行政规程的修改内容,主要涉及了申请人可以请求国际检索单位借鉴其他国际检索单位或国家局已完成的在先检索结果,明确了为阻止国际公布,相应的撤回要求需要在国际公布技术准备完成前被国际局收到,以及降低了国际申请费用等。2009年PCT实施细则的修改主要涉及增加韩文、葡萄牙文作为国际公布语言,此外申请人可以请求不同的国际检索单位进行补充国际检索。2010年PCT实施细则的主要修改包括进一步明确了补充国际检索的范围和限制,同时提供了简化和更为灵活的以其他货币计算的等额标准制度来确定国际申请费、检索费和手续费等费用。2011年PCT实施细则的主要修改涉及国际初步审查程序中明显错误更正、以及国际初步审查报告附件内容的相关规定。2012年PCT实施细则的主要修改包括国际检索最低文献范围中增加了有英文摘要的中国专利文献,并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而延迟某些期限的豁免进行了进一步规定。2013年主要涉及因美国国家法发生的修改而在PCT实施细则中进行了相应的修改。2014年PCT实施细则的主要修改增加了国际初步审查单位需要进行扩展检索的规定。2015年PCT实施细则的主要修改涉及指定新国际单位的程序,明确优先权恢复情况下恢复请求在国家阶段的提出时间,并调整了费率表及电子申请的费用。2016年PCT实施细则的主要修改包括明确了不予国际公布或不提供公众查阅的某些信息,将电子通信服务普遍不可用作为期限延误可予宽免的不可抗力事由,并扩展了申请人致国际局信函可以使用的语言等。
  2主要变化的解析
  在PCT实施细则近10年的主要变化中,2007年进行的修改是PCT体系变化最大的一次,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在2007年第125号公告中,专门对有关条款在中国的适用进行了规定。对于国际申请中遗漏项目和部分的援引加入、及优先权恢复制度,我国均作为受理局接受了相关条款,但作为指定局对上述规定予以保留。这意味着,当中国国内申请人向国外提出专利申请时,可以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通过援引优先权文件的方式将国际申请中漏掉的项目和内容补入到申请文件中;在国际申请错过优先权期限但未超过14个月期限情况下,可以恢复优先权从而使权利得到救济的。但在中国作为指定局的国家阶段中,国际阶段利用援引加入而补入到申请文件中的内容、以及优先权超过优先权期限的申请,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均不予认可。
  此外,PCT仅十年的修改也体现了PCT程序自身的不断完善,以及科技发展所带来的世界技术实力的格局变化。PCT建立的国际检索制度不具有强制力,国际检索报告仅具有参考的作用,而一个国际检索单位受到检索语言的限制,往往难以获得全面准确的检索结果,检索结果的不准确及遗漏重要对比文件的现状影响了PCT的发展,对此2009年增加的补充国际检索制度、以及2014年国际检索单位扩展检索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这一问题。而2007年国际检索最低文献量增加韩文文献、2012年国际检索最低文献量增加中文文献,体现了亚洲国家技术水平的持续提高,受到专利领域的世界范围的重视。而信息化的快速发展,不仅引起专利国际申请可通过电子形式实现提交,同时也催生了应对电子信息技术的制度完善,既包括电子费率的调整,也包括对将电子通信服务普遍不可用作为期限延误可予宽免的不可抗力事由。
  总之,PCT所建立起来的国际专利申请体系,方便了申请人向国外提交专利申请,作为一部充满活力的程序性法律,在近十年来PCT实施细则变化频繁。国际局网站数据显示,2015年我国PCT申请量达到29846件,占同年全球PCT申请总量13.7%,位居全球申请量排名第三名。可见,我国创新主体已越来越多的参与到PCT建立的国际申请体系中来,在此背景下,加强对PCT近年各次变化的了解,对于指导我国创新者更好的利用PCT途径提出专利国际申请,具有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版权法(下)》郑成思,[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7月第1版,第508页.
  [2]《PCT改革的发展趋势及其影响》.唐春,中国科技论坛,2009年第4期.
  [3]国际局网站http://www.wipo.int/pct/zh/texts/ppt/rule_changes_archiv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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