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商品化是将教育当作一种交换对象进入市场进行交易的过程。有人认为,教育商品化是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教师将个人教育技能、教育服务当作商品出售以获得等值收益,是很正常的现象。这样的观点其实是值得商榷的。 实际上,目前我国教育改革已经一定程度上承认了教育商品化的合法地位,比如职业培训、商业培训、私立中等职业教育等。这些教育服务形式走向商品化,主要是由其内在本质决定的,即它们给受教育者提供的是一种具有严格排他性和竞争性的物质需要,或者可以帮助受教育者实现预期收益。但是,不是所有教育服务形式或所有阶段的教育都适合商品化,因为教育除了帮助受教育者实现预期收益外,最根本的功能是满足人的精神需要。 义务教育就是这样一种满足社会整体需要的精神产品。《义务教育法》对义务教育的概念表述为:"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这说明,义务教育不存在排他性和竞争性,公平和公益是义务教育的本质特征。接受义务教育的孩子不应该向提供教育服务的组织或个人支付货币,这是法律赋予他们的合法权益。义务教育商品化是对适龄儿童受教育权的侵害,是非法的。 目前,义务教育商品化主要表现为公立学校开设兴趣班、特长班、国际班以及在职教师参加有偿补课。很显然,这些向义务教育阶段儿童提供有偿教育服务的行为,都违背义务教育法。判断其是否违法,与家庭支付能力无关,也不能看双方意愿。可以说,义务教育商品化与教育资源城乡、区域分配不均衡是孪生兄弟,是制造教育不公平的一大祸患。 终结义务教育商品化必须依靠顶层发力,破解"部门分权""九龙治水"的监管格局。教育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管理,强化"禁补令"和教师退出机制的纪律约束力,同时加快提高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福利待遇的步伐,让他们在劳动和生活上有更多获得感,用经济手段全面稳定教师队伍,切实纾解教师的不公平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