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在新时期的经济发展驱使下,PPP模式作为公共服务于基础设施领域的尝试载体已经被市场广泛接受,PPP的发展将会成为混合所有制下投行业务的创新前沿。 关键词:混合所有制;PPP模式;基金;杠杆 十八届三中全会将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提出的"混合所有制"的概念提到一个新的历史高度,这不仅预示着混合所有制经济进入一个全面成熟的发展阶段,也意味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将以混合所有制经济形势呈现。在新时期的经济发展驱使下,PPP模式作为公共服务于基础设施领域的尝试载体已经被市场广泛接受,PPP的发展将会成为混合所有制下投行业务的创新前沿。 一、混合所有制背景下的PPP模式概述 PPP(社会资本与政府合作)模式的概念早在上个世纪末就已经被提出,该模式主要用来解决一系列公共基础建设资源有限、服务水平低下、能效低的问题。它的实质是一种对公共基础事业的优化供给制度,同时利用到了政府与社会资本的资源,从而提升社会公共服务水平。我国大概是从本世纪开始对PPP模式进行研究。现阶段我国对于PPP模式的研究主要包含对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外包模式,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在于投资方通常为政府机构,而私人部门只能够承包其中一个或者几项职能,在这种模式之下,政府作为出资方将会面对更多的项目风险,但所得到的项目建设利益是公共的,私人部门所需要应对的风险较小。 二是特许经营模式,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在于投资方私人部门参与的比重较大,有些甚至完全由私人部门出资。在这种模式下,往往私人部门与政府部门之间共同担负项目经营风险,共同享有项目收益。特许经营项目往往能够更好的发挥政府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的主题优势,确保资源的最大利用,并且能够有效的节约建设资本,还能够一定程度的提高公共服务质量。 三是私有化模式,这种模式下私人部门所需要承担的风险最多,但私有部门所能够获取的权益也是最多的,政府部门不具备对项目所有权的追索的权利,其得到实际利润也是最大。 式,更是管理模式和社会治理机制的创新。 在我国混合所有制经济背景下,PPP模式的应用不仅能够进一步的推进我国城镇化建设工作,缓解目前许多地方政府的巨额负债,同时还能够将政府对城市对发展规划战略与社会资本管理进行游击队结合,提升政府的市场意识,进一步的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二、基于PPP模式的投行创新形式 随着我国相关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并不断的完善,PPP模式在市场经济背景下正朝着更加多样化的方向发展。 (一)PPP产业投资基金 当前社会现实下,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的分类主要根据法律实体的差异来进行差异性的组织形式,主要包括有契约型、公司型以及有限合伙型。现阶段,各种不同的PPP产业投资形式不断涌现,但最为常见的几种模式归纳为以下三种: 模式一:基金的发起人为省级政府机构,吸引到金融机构资金投入,构成合作关系后监理产业基金母基金。省级以下地区开始进行项目申报,金融机构主要起到审核项目资金需求,政府机构需要审核项目立意。在这一模式下,产业基金母基金通常作为优先级,地方财政做劣后级,PPP模式的引入实际上起到的是金融杠杆的作用,杠杆的比例大多为1(地方财政):4(母基金)。例如在2014年,河南省政府与交通银行、浦发银行联合成立的"河南省信息产业投资基金"合作协议,其母基金高达3000亿元,其中可分为3个资金,单只基金的总规模为1000亿元。 模式二:国有企业与金融机构作为基金的两个合伙人,其中金融机构做LP的优先级,而企业通常作为次级,GP通常由金融机构指定,一般指定为股权投资管理人。此种产业基金投资模式的主导为金融机构。例如在2015年由兴业银行与厦门轨道交通集团发起的基金项目,该基金采用PPP模式,基金的投资将会用于厦门城市发展基础建设,主要为厦门地区的轨道工程建设,资金规模为100亿元,其中兴业银行作为金融主导,为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出资占70%,而厦门轨道交通集团则作为劣后级有限合伙人,出资占30%。在基金项目运作期间,轨道交通建成并且运营之后,厦门轨道交通集团需要按照相关的约定,定期将轨道交通运营期间的利益按比例的支付给兴业银行,当基金到期时,该集团需要对兴业银行所持有的股份进行回购,在这个PPP模式中,厦门地方政府扮演着重要的杠杆作用,主要为基金的运作提供有效的贴息保障。 模式三:产业投资基金的发起人为单一投资人,一般为具有一定实力的实业资本,该实业资本一般都具有建设运营的资质和能力,在与政府达成框架协议后,通过联合银行等金融机构成立有限合伙基金,对接项目。 (二)基础设施项目中的新型投行融资业务 基础设施项目中的融资业务是混合所有制背景下的新型投行业务,这一种新型投行业务尚没有得到较好的普及,但已经初具雏形。例如北京轨道交通4号线的建设项目的项目基金结构,就是一个很好的新型融资业务样本。该项目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与京港地铁有限公司合作运营,其中京港地铁为全部项目出资人,其资金的主要来源于金融机构的融资,而北京市人民政府在此PPP模式中担任担保人的角色。项目完成后,政府特许京港公司对地铁4号线的一部分运营管理、维护管理以及站内商业经营的权利,期限为30年,在特许经营期间,所划定特许经营部分的所有商业利益都为京港地铁公司所有,政府的权利仅仅表现为对地铁票价的制定,以及对地铁经营的监督权利。过了特许经营期限,政府将有权利收回地铁的经营权。从投资银行的角度来看,这种新型融资业务将会进一步发展专出门针对基础设施类PPP项目的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形成对PPP特许经营权的证券化业务以及SPV夹层融资。例如2013年银监会积极试点的理财直接融资工具,该工具的本质就是企业的债券融资。今后或可将这种工具的应用范围扩容到PPP项目公司的融资(或开发出其他专项PPP债券),推广到类似北京地铁4号线这样的项目,通过国资和民营资本建立混合所有制的PPP架构,资金就不需要进入银行的资产负债表,更能避免流入影子银行体系。 参考文献: [1]贾康等.通过PPP化解地方政府债务压力[J].中国改革,2014年第4期. [2]吴伟,丁承,鲁阳晋.混合所有制背景下的ppp模式与投行创新思路[J].新金融,2014. [3]和军,刘洋.积极推动民营企业与国有垄断企业融合发展的混合所有制经济[J].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