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逼迫员工辞职经济补偿金一样不能少


  单位要求解除合同,却让员工填写《离职申请表》;不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却大幅度降低薪资待遇逼迫员工自动辞职……虽然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对经济补偿金支付的前提、标准、数额等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际用工中仍有个别单位试图通过逼迫劳动者辞职以逃避这一法定义务。
  "我是被迫辞职,能向单位索要经济补偿金吗?"近日,市民李先生致电媒体,讲述了他和多个同事最近遇到的"烦心事"。
  "被自愿"的离职
  李先生等人被劳务公司派遣到某事业单位从事安保工作4年了,本该续订劳动合同时,被告知每月工资将从1800元降为1300元,同意的自愿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同意的属于自愿离职,由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这其中,还包括退休后再就业的2名员工。
  "一个月只有1300元,比最低工资标准还低,这不是逼我们不干了吗!"李先生说,虽说是自愿续签合同,但他和同事们都不打算再干了,打算领取经济补偿金。"单位说我们是自愿离职的,不给经济补偿金,这合理吗?"
  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解仲裁管理处了解到,经济补偿金是《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补偿费用,原则上劳动者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是无法取得该补偿金的,但如果出现"被迫辞职"情形,劳动者可向用人单位索取补偿金。
  "按现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时,只要终止劳动合同,或者是用人单位在降低原合同约定待遇的情况下,劳动者提出终止合同的情况都要给予补偿。也就是说,只有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条件而劳动者不愿续订时,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据工作人员介绍,"被迫辞职"情形包括:用人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未按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拖欠克扣工资等。在上述情形发生时,劳动者辞职后,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及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一般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经济赔偿
  李先生说,在经济补偿金之外,是不是能申请赔偿金呢?媒体从市人社局获悉,经济补偿金的性质是补助费用,不需要行为人存在过错或违法行为,适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协商解除、劳动者提出、非过失性解除、经济性裁员)、合同终止。而经济赔偿金则是指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需要付给劳动者遭受损失的赔偿。它更加强调存在过错,是一种赔偿性质的费用。李先生等人是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劳动合同,适用于经济补偿金的范畴。
  此外要特别注意的是,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主动辞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但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劳动者采取以下两种主动辞职的方式,用人单位要依法给予经济补偿:一种是随时辞职,即用人单位有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等法定情形,劳动者随时可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另外一种是即时辞职,即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退休后再就业属劳务关系
  李先生的同事赵先生是退休后再就业的,能否与一般劳动者一样享受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呢?
  据介绍,近年来,不少企事业单位从节约成本的角度考虑,热衷于聘用退休人员,而很多退休人员也乐于"发挥余热"。但退休人员在退休后的受聘期间,与单位形成的并不是通常意义的劳动关系,因此产生的纠纷也不适于用《劳动合同法》来处理。
  根据《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用人单位招用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以及年满十六周岁的在校学生的,应当与被招用人员订立书面劳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也就是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这部分劳动者被再次聘用时,签订的不是劳动合同,而是聘用协议,并不受《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所保护,不享有离职经济补偿金等待遇,只能按照劳务关系来处理,双方权利义务由双方订定的用工协议具体约定。
  因此,人社局工作人员建议退休人员再就业时,要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用工协议),明确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将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待遇等内容尽量约定清楚。用工期间一旦发生纠纷,退休劳动者可以协议为凭证进行起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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