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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电子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


  摘 要:契约、合同是人类社会开始易物起就存在的法律行为,信息化时代中则又跟随时代的变化又产生了新的形式。人们的网络消费行为、下载行为等与互联网相关的地方几乎都有电子格式合同的存在。因此,由于网络环境的特殊化、新颖性,对电子格式合同的理解、电子格式合同类型的识别、合同当事各方权利的保护、义务的履行就成为值得探讨的问题,对人们越来越日常化的网络行为有非常的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格式合同;电子格式合同;电子商务;要约;承诺
  从电子商务的实践来看,在网络交易中存在大量的电子格式合同和电子浏览合同,用户通过在电商平台的网页上点击"我同意"或"我接受"即认为接受该合同的全部条款。然而由于用户急于完成交易或者享受电商平台的服务这样的接受成为必须的行为,但可以想见的是有多少用户认真地阅读过该合同的全部条款?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有了解吗?电商平台在制定这样的格式合同时又受到怎样的监管呢?他们能否又通过什么途径来保障交易相对方的利益呢?
  一、电子格式合同的界定
  相对于一般由双方当事人磋商缔约的合同,电子格式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格式合同的条款是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制定的;2.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向不特定人发出的;3.格式合同中的条款不可协商和变更;4.电子格式合同的内容具有重复性和稳定性,在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内可被重复使用,且合同条款不随意修改变更。电子格式合同是传统的格式合同在电子商务时代的必然产物,电子格式合同是一方当事人预先拟定的合同条款通过互联网发布签订,用以规范和约束其于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合同的相对人只需通过在网页上点击"我接受"或"我同意",即与其缔结合同。电子格式合同最常见的两种类型包括:点击合同(Click-wrap Contract)和浏览合同(Browse-through Contract)。所谓点击合同,是指在互联网网页中通过点击"我接受"或"我同意"按钮订立的电子格式合同。该点击合同的内容由一方当事人所预先设定并发出要约,用户通过点击"我接受"或"我同意"与之缔结合同;若不点击,合同则无法成立。点击合同具有不可协商性,对方只能选择接受或拒绝全部的合同条款,不能对合同的条款进行选择和磋商。而浏览合同也是电子格式合同的一种类型,是指通过在网页上提供一个合同文本的超链接,用户通过点击该超链接后,才能浏览到该合同的全部条款;用户并不需要作出同意该合同内容的表示,只需作出特定的行为(如继续操作浏览或进行下一步操作)即表示同意并接受该合同的条款。
  二、实践中电子格式合同存在的问题
  电子格式合同在形式上与传统的格式合同类似,按照法律技术理论,电子格式合同应当受到《合同法》的规范。但在实践中,对于电子格式合同规范管理并不到到位,导致网站在电子格式合同适用中侵犯消费者的权益,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网站提请用户注意的方式不合理
  很多电商平台或门户网站都需要用户先注册,才能登陆其网站浏览。而在注册或使用的过程中,往往会遇到很多协议条款需要用户点击同意或接受才能继续进行。因电子合同的特殊性,缔约合同的双方不需要面对面作出意思表示,用户只需在商家设定的网页中点击"同意"或"接受"的按钮,则视为作出承诺,合同成立。又因互联网的便捷性,很多时候用户在没浏览合同的情况下作出承诺,令其权益得不到保障。而在司法实践上,认定用户是由充分阅读并了解合同的内容的判断标准在于,网站是否提供让用户能充分阅读合同内容的机会以及尽到提请用户注意的义务。现实中,很多网站的电子格式合同内容过于冗长,文字较小并不便于阅读,或者在设置上需要用户另行点击新的页面才能浏览合同的内容,这些做法都妨碍用户阅读和了解合同内容。
  (二)网站设定单方变更修改合同条款的权利
  根据《合同法》第77条第一款规定,合同内容的变更,需要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的。但是,网站在电子格式合同中为其设定单方变更合同条款的权利,且变更条款不需要与用户协商和取得用户同意,变更条款后合同继续有效履行。并且,网站规定用户有义务及时查阅了解变更的后的合同内容,将变更告知的责任转移到用户身上。该权利的设定是对用户权益的极大侵害。
  (三)电子格式合同的权责分配不合理
  权责分配的不合理情况存在于绝大多数的格式合同中,制定格式合同的一方通过减轻或免除其法律责任,加重对方的义务以及排除对方当事人的某项重要权利,实现自己利益的最大化。但是该做法也是不符合法律的要求的。根据《合同法》第52、53条,若电子格式合同具有如下情形的,合同条款无效甚至该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電子格式合同效力的规范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两方面对电子格式合同的法律效力进行规范。既要加强对电子格式合同内容进行规范,也要相对增加电子格式合同制定者和使用者的法律义务。首先,作为互联网这种特殊环境下的格式合同,针对网站提请用户注意的方式不合理的问题,网站应当充分应用互联网技术,合同制定者除了要求提供便于阅读与理解的合同文本外,对于涉及到对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条款也要通过加粗或放大字体等方式提请对方当事人注意。另外可使用弹框、声音放大等方式提醒注意。其次,对网站设定单方变更修改合同条款的权利方面,电商平台应当加强自身监管,互联网监管部门也应当切实履行职责。最后,参照合同法对格式合同的规定,对于电子格式合同权责分配不合理的问题,在对电子格式合同条款的解释存在差异时,应作出不利于制定合同一方的解释。对电子格式合同的规范不能仅仅着眼于传统格式合同对于消费者保护的方向,应该立足于电子格式合同本身以及其制定者的义务与责任,通过立法对其加以规范,防止电子格式合同被滥用,保障其法律效力,使电子商务良信发展。
  参考文献:
  [1]吴元国,宋琦.电子商务背景下格式合同与契约自由的冲突与协调研究[J].商业经济,2015.
  [2]管城.网络点击合同研究[D].南昌:南昌大学,2016.
  [3]崔建远.合同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
  [4]朱琪琪.B2C下的电子格式合同法律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6.
  作者简介:
  王晓庆,法律本科,河南天舟律师事务所主任,研究方向:合同、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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