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近些年来,我国在电子信息技术领域取得了优良的发展,给人们工作生活提供了极大的便利。电子信息以互联网为发展媒介,其发展范围已不仅仅是普通上网交流了,其应用范围已开始拓展到民事诉讼当中。早在2012年,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就已将电子证据纳入法定证据范围内。电子信息可作为案件审查的重要证据,对案件的公正判决提供了有力保障。基于此,本文对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进行了分析,旨在促进民事诉讼案件中审判的公正性。 关键词:民事诉讼;电子证据;分析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目前我国许多民事诉讼案件都采用了电子证据作为审判依据,如计算机安全和知识产权等,都需要依靠电子证据,电子证据的重要性显而易见。电子证据可谓诉讼案件提供真实有效的法律证据,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自法律将电子证据纳入有效证据以来,社会各界对此开始重视起来。虽电子证据在诉讼时可作为审判依据,但我国目前并未对其统一标准,其在审判中的地位也难以定义。因此,我国法律部门需重点加强对电子证据的研究,以明确的法律规定其在法庭审判中的参考地位。 一、电子证据的概念及特征 在证据信息化的大趋势下,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电子数据在证明案件事实的过程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种以新的形态出现的证据形势在证据法律时间与理论研究中的有识之士定义为电子证据。电子证据基于信息技术而产生的,最常见的就是存在于手机、相机、计算机等电子产品中。如今,我国信息技术高度发展,电子证据类型种类繁多,表现形式日益丰富,具有高分离性和高复制性的特点。除了我们日常的QQ、微信等聊天记录可以作为电子证据,电子资金汇款记录等电子商务都可以作为电子证据。除此之外,照片、视频、录音、邮件也属于电子证据的范畴之内,目前我国大多数民事诉讼都需要借助于电子证据作为参考,为案件审判的公正性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现阶段我国民事诉讼中, 电子证据已作为强有力的证据表现形式之一,电子证据本身具有高复制性、传输性、更改性等特点,在电子证据收集过程中一不下心就容易对公民权益造成侵犯。因此案件相关人员对证据收集时要做到合法采纳。除此之外,电子证据的载体必须得处在正常运行的前提下,若系统处在不正常情况下,则难以对证据进行准确判断,也无法保证证据的完整性。 电子证据主要有三个明显特征,分别是无形性、便携性和易破坏性。①电子证据是依靠载体才得以表现出来,实际上其必须得借助计算机设备的有效处理才能化为案件信息资料进行证明。②电子证据的载体可以是手机、相机等电子设备,便携特征明显,可以保证长时间的储存和完整性,在诉讼中可以非常客观的将案件实情展示出来。③电子证据一旦受到其他科技手段介入时很容易遭到破坏,因人为因素而无法保证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二、电子证据的断定资格 电子证据作为法庭审判参考时,必须先判定其资料的真实性和获取途径的合法性,以满足法律要求。 第一,国家《电子签名法》中明确规定,电子证据(如视频、图片、音频等)都有着高度的合法地位。 第二,电子证据获取途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电子证据与其他传统证据不同,电子证据有着比较明显的特殊性,在其产生、传输与存储的过程中,不得在任何一个环节做出违背法律的行为。如某电子证据是因侵犯公民的隐私权而获取的,则此证据不具备法律效应,不得作为诉讼审判证据使用。 三、电子证据的收集原则 第一,科学性原则。电子证据在进行收集过程时,通过计算机等科学技术手段,科学全面的进行证据收集,保证电子证据在訴讼审判中具备科学性和说服力。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提供了多种多样的证据收集方式,因此在民事诉讼案件审判中,必须要以现代科技作为辅助手段,完整地收集电子证据作为判决依据。 第二,合法性原则。在电子证据的收集过程中,必须以遵守法律为前提,能否保证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和客观性,是电子证据能否被采用的决定性因素。国家明文规定,任何人不得在电子证据收集过程中做出隐瞒、欺骗等不实行为,另外对于涉及到国家或商业秘密的信息需随其做好保密处理。相关人员不可进行"钓鱼执法",以欺骗诱导等不正当的收集方式获得的证据一律作为非法证据,法庭不予采纳。 第三,真实性原则。电子证据必须按照事件发生的真实性进行收集,保证其资料的真实性与客观性,禁止对对案件事实进行恶意歪曲。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任何形式的证据都必须经有关部门严密调查认定属实后才可作为证据采用。因此,案件有关人员必须在保证证据真实客观性的前提下进行证据收集,若一旦发现有捏造证据等违法行为,立即做出严肃处理。 第四,及时性原则。电子证据在时间上的特征就是及时性,及时性是指相关人员对真实场景和人物活动等进行及时记录,保证电子证据记录时间与案发时间吻合,若查出电子证据记录时间早于或晚于案发时间,则此证据作废,不具有法律效应。我国对于电子证据有着明显的时间限定,相关人员必得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有关证据资料,因此在电子信息收集过程中,一定要及时地收集证据来避免证据被篡改或泄露等情况。 四、结语 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资料虽大不相同,却也在民事诉讼中提供了强有力的证据支持,专业性加大,参考难度随之加大。目前我国在电子证据相关领域的法律条例并未完善,因此在许多民事诉讼中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地方。相关人员必须以遵守法律为前提,保证收集到的证据具备高度的科学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及时性。 参考文献: [1]张俊.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问题研究[D].天津师范大学,2017. [2]马卫海.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J].法制博览,2017(19): 134-135. [3]张亚恒.民事诉讼电子证据相关问题研究[D].吉林财经大学, 2017. [4]陈浩.我国民事诉讼电子证据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2017. [5]刘志田.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现存问题及对策[J].法制与社会,2016,03(14):141-142.